[特稿]“醉驾” 罪与罚 江苏检方今年前5个月提起公诉危驾案6291件6295人
2016-07-24 00:00:00  来源:

 [特稿]“醉驾”罪与罚 江苏检方今年前5个月

提起公诉危驾案6291件6295人

 

  我们俗称的“醉驾入刑”,是指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一项罪名“危险驾驶罪”,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严格地说,当时“危险驾驶罪”还包括另一类情况: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4年后,《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也纳入了危险驾驶罪范畴。

  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提供的数据显示,几年来,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已跃居公诉部门受案数第二位,仅次于盗窃罪。2016年1-5月份,共提起公诉危险驾驶案件6291件6295人,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24.5%。酒驾是最为常见的危险驾驶行为,江苏鲜有其他类型危险驾驶犯罪发生。

  呈“井喷之势”的醉驾案件涌入司法程序,起诉标准是什么?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如何兼顾效率和公平?……一重又一重的考验下,江苏检察机关严格司法,确保了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

  什么是入刑的“醉驾”?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第一天,洪泽人高望春在酒后驾驶汽车时,遇到了执勤的交警,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92.8mg/100ml,超过醉驾的标准。经洪泽县检察院起诉后,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江苏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危险驾驶罪。

  此后,醉酒驾驶类案件可谓异军突起。

  苏州市检察院曾在2011年年底,也即“醉驾入刑”当年底,对该类案件做过一份调研。数据显示,2011年5月到12月,整个苏州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600多件,案件量跃居前三。“数量之多,犯罪人数之众,在所有新入刑的罪名中都属罕见。”

  案件量增多的同时,争议也随之而来。

  醉酒后在居民小区里开车算不算醉驾?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算不算醉驾?醉酒后在荒郊野外的羊肠小道驾驶摩托车,但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算不算醉驾?这些问题,都引起了江苏检察官的思考。

  2013年,江苏省检察院将在省级层面制定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指导性意见列入工作计划,同时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对危险驾驶案件进行调研。江苏省检察院还多次邀请省公安厅、省法院的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力求从省级层面统一执法尺度和执法理念。

  2013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根据该《纪要》,中小轿车和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范畴,但是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属于机动车。道路则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纪要》出台后,各地对所有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案件,都不再以危险驾驶罪起诉。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罗琦说,有的地方还会把醉酒驾驶燃油助力车的案子移送过来,但是根据《纪要》规定,燃油助力车并不是机动车,我们一般不按危险驾驶罪处理。

  醉驾如何量刑

  “醉驾入刑”之初,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标,即达到80 mg /100 ml以上,就符合醉驾标准。公安机关百分百立案,检察机关百分百起诉,法院百分百有罪判决。

  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负责人介绍,“醉驾入刑”之初,社会舆论关注度非常高,司法较谨慎,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严格程度相对较高。

  随着办案实践的丰富,如何准确、恰当地量刑,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更高层面实现公平正义,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记者在苏州、泰州等地采访时,多名一线办案检察官认为,法律规定了入罪门槛,但是在量刑时,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自首、前科劣迹、赔偿损失等情况,适当调整量刑幅度。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缓刑。而醉驾是以拘役为主刑的犯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2011年5月,海安人小马在亲戚家喝了一瓶啤酒和半杯黄酒后,驾驶一辆小客车上路,被正在查处酒驾的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小马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超过标准10mg。小马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属情节轻微,承办检察官建议“拘役3至4个月,适用缓刑”。这是江苏省对醉驾案适用缓刑的初次尝试。之后,各地均有探索。

  2013年,由江苏省公检法联合发布的《纪要》规定,对于危险驾驶案件,可以适用缓刑,但也明确了几种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况,包括:发生交通事故的,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此外,检察机关可以对刑事案件行使不起诉权。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 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危险驾驶类案件是否可以行使不起诉?在《纪要》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标准。据了解,省检察院公诉部门曾在内部系统的会议上指出可以适用不起诉,但是严格限定了条件,并要求所有不起诉的案件都要向省检察院报备。

  基层检察院也有尝试。如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对于这类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往往采取公开听证、公开宣布,并邀请代表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2014年11月,该院就对五起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则于2015年9月出台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危险驾驶案件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规范取证

  醉驾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相对简单。但是再简单的案件,对取证一样要求规范。

  沭阳县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一些醉驾类案件往往存在着取证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的情况。如沭阳人老祈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交警赶到后,车横在马路中间,老祈鲜血直流,加上围观的人群,现场一片混乱。交警忙着清理现场、救治伤员,直至次日上午才对老祈进行呼气测试和抽血检测。隔了一个晚上,自然影响了血液酒精含量,也影响了本案的定罪处罚。

  血液酒精含量是醉驾构罪的关键证据,对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以及检测方法要求非常严格。然而,实践中,存在很多取证不够规范的地方,给办案带来困难。根据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存放在抗凝管中,但是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的不谨慎,血样往往被存放在促凝管中,影响了血样的质量。据了解,抗凝管目的是为了防止血液凝结,促凝管用于促进血液凝结,从抽血到验血,往往需要一段时间,需要用抗凝管保持血液不凝固。

  2013年7月,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在盐城市交警大队设立了检察室,一年之内,全市9个县区院全部设立了派驻交警检察室。之后泰州、苏州等地也先后将检察室设立到交警大队。“可以第一时间介入,及时发现问题,引导取证,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交巡警执法,共同提升办案质效。”盐城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单盐东说。

  为规范取证,泰州市检察院针对醉驾类案件制作了取证清单,公安干警在办案时“按图索骥”,按照清单上列明的要素逐一取证即可。据了解,这项制度实施以来,泰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类案件无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快速办理

  目前,醉驾类案件普遍适用简易程序,实现快速办理。由江苏省公检法联合发布的《纪要》规定,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驾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根据该规定,公安、检察、法院都提速办理。公安机关在7天内侦查结束,检察机关在7天内提起公诉,法院在7天内审结。

  江苏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探索。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全国18个城市试点刑事速裁工作。南京是试点地区之一,醉驾类案件属于速裁案件。借此东风,醉驾类案件在南京实现了快速办理,平均审查起诉周期仅为5.8天。

  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探索“轻刑快办”机制,设立联络员审核案件,成立专门的办案小组,统一打包送往法院,轻松实现了7天内完成审查起诉的要求。

  集中审理是醉驾类案件的主要办案模式。据了解,江苏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已和公安、法院联合出台意见,只要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醉驾类案件,公安机关集中移送、检察机关集中起诉、法院集中审理。

  2015年10月13日,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蔡卫出庭公诉27起危险驾驶案,耗时1小时10分钟。

  张家港市检察院则走得更远,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对该类案件实现同时同地办公。2013年7月,张家港市检察院、张家港市法院分别在交警大队设立专门办案区,检察官办公室、检察讯问室、审判法庭等场所一应俱全,各诉讼环节的讯问、询问、组织调解、开庭等均在一地完成,既省时又省力。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负责人表示,在对危险驾驶案件实行快速审理的同时,也要严格依法进行,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缩短办案期限要以不影响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为前提,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围堵转预防

  “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高发态势,降低危险驾驶行为演变为交通肇事行为甚至其他更严重犯罪的概率,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4月,公安部发布数据,五年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相比,分别下降18%、18.3%。“醉驾入刑”带动中国酒后驾驶问题得到显著改观。“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逐渐成为共识。

  然而,整治醉驾依然任重道远。

  根据多家检察院调研反映,中小城市、农村地区酒驾问题更为突出。其中,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数量占到七成左右,这部分犯罪涉案人多为城市务工者和农民,文化水平不高,法治观念较为薄弱。“很多摩托车驾驶者在案发后表示,居然完全不知道醉酒驾驶摩托车是犯罪行为。”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田竞说。

  治理醉驾,最根本的途径是因地制宜,从围堵转预防。

  一年前,兴化市戴南镇发生一起酒后驾车连续冲撞案件,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兴化市检察院查办该案后,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邀请了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和10家媒体的记者参会。侦监科科长周华桂通过新闻媒体诚恳地告诫广大群众、特别是喜欢喝酒的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该案在媒体上播出后,引发了热烈讨论。

  “只有了解了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才能引发高度关注。”

  通报案件情况已成了江苏检察机关的普遍做法。除了召开新闻发布会,各地还积极利用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加大对查办危险驾驶案件的宣传力度。如常州市检察院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典型案件,苏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走进直播间讲解醉驾案。

  多家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醉驾案件的发生,许多是在参加了聚会时喝酒开车的。无锡市检察院专门到酒吧、饭店、娱乐场所等喝酒的高发场所进行法治宣传。

  醉驾案件的发生,与驾车者的法治意识淡薄有关。为了从源头遏制醉驾行为,江苏检察机关走进驾校进行法治宣传。

  2015年5月26日,一起危险驾驶案在江阴市的一所驾校里开庭审理。案件当庭宣判后,驾校教练和学员向出庭支持公诉的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聊起了自己的感受。“在驾校的训练场上看庭审,比看法制节目更真切,感触也更多。”记者 卢颖 通讯员 金磊 白翼轩 徐海涛 胡海涓 张东伟 田竞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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