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检察院提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探索惩罚性赔偿获法院支持
2018-08-17 09:0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0日至1月12日期间,钱某某使用含铝泡打粉加工包子并销售,合计200余只,销售得款400余元。经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并现场抽样送检,鉴定为铝残留量为236.7mg/kg,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二、办案情况及效果

  2018年6月28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月17日,广陵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令被告人交付赔偿款人民币四千元,并在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在本案中,我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按照销售食品金额十倍提出惩罚性赔偿之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案后,广陵区检察院还主动加强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沟通联系,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该局将此案例制作成宣传册,分发给辖区内从事自助餐、包子等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从业人员,以警示教育。对强化民生,维护“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有力的推进作用。

作者:  编辑: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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