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爱平票据诈骗案
2018-09-27 09:4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一、要旨

  票据诈骗案件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汤爱平通过互联网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面值为76.6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并将该票交给陈贵祥在兴化市新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2017年1月23日,陈贵祥用该假银行承兑汇票从兴化市新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支取30万元后告诉汤爱平支取20万元,并于当日汇给汤爱平10万元。该假银行承兑汇票经数次背书后转给高邮市惠泉不锈钢制品厂持有,高邮市惠泉不锈钢制品厂于2017年4月6日到银行办理贴现时案发。

  三、审查过程

  犯罪嫌疑人汤爱平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高邮检察院批准。2017年10月20日高邮市公安局向高邮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四、办案效果

  高邮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汤爱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汤爱平不服当日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汤爱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汇票予以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诉人汤爱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诉人汤爱平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原审法院对其所判刑过重。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刑初59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随案移送的假银行承兑汇票1张依法予以没收,苹果手机1部发还被告人汤爱平”;二、撤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刑初5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汤爱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爱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五、评析意见

  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汇票、支票和本票三种。本案的犯罪对象是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这种汇票可以多次背书转证,因此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取得、流通、使用时,应根据取得票据的渠道对票据仔细进行鉴别,多加小心,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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