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雨信用卡诈骗案
2018-09-27 09:4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一、要旨

  恶意透支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两种基本形式。日常生活中,公民不应随意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以防被犯罪分子申办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

  二、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胡雨共信用卡诈骗作案16起,其多次借用王爱俊等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自己使用,透支后无法归还; 或恶意透支信用卡,在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变换手机号逃避银行催收。合计骗得人民129214.7元(其中恶意透本金合计人民币22347.6元;冒用他人信用卡本金合计人民币106867.1元)。

  三、审查过程

  犯罪嫌疑人胡雨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举报人于2016年6月30日报警至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经侦大队,称该行信用卡客户王爱俊身份证件被一名叫胡雨的人冒用领取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使用。该局遂于当日立案侦查,于2016年8月24日15时许,将胡雨抓获,于2016年9月29日批准逮捕胡雨,于2016年11月29日以胡雨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邗江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四、办案效果

  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胡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十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

  本案承办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追赃减损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损失,同时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增强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效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五、评析意见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案体现了公检法严惩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的决心,也提醒人们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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