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受贿案
2018-10-24 09:0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受贿罪 零口供(沉默对抗) 证明体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间,利用其担任如皋市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污泥焚烧处置、危险固废焚烧处置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为蔡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南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后收受蔡某某贿赂计人民币13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加油卡1张。

  【要旨】

  对于“零口供”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更有必要对证据进行科学地“排兵布阵”,根据证据的种类特性及证明逻辑方式恰当地运用刑事证据规则,通过多层次地证据架构,形成严密完整的证明体系,完成刑事证明过程。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11月3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以谢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谢某某始终拒不认罪,且面对涉及犯罪事实的问题均以沉默对抗,作为一个零口供的受贿案件,办案难度前所未有,根据领导指派,公诉承办人及时提前介入侦查,与侦查部门共同研究侦查取证方向,从证据审查角度提出审查意见,为完善证据锁链起到积极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分析:一是证据分类,将本案的关键事实进行分解,将相关证据分类为证实主体身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事后行为各事实点的证据,逐项事实进行审查;二是对每个事实点均通过证据组的形式进行论证,根据受贿犯罪证据的特点,围绕主证行贿人的证言,根据证据补强规则,梳理能够补强行贿人证言的相关间接证据,形成每个事实点的完整证据链条。

  2017年11月24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受贿案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0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定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对谢某某处以相应刑罚。2018年2月13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指导意义】

  随着受贿手段的多样化,认定受贿犯罪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加。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时,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通过双方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或者协议来掩饰其非法的贿赂实质。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轻易采信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从而否定受贿的性质,而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重点审查借款理由是否正当合理,以及款项的去向、是否存在归还的意愿和可能等因素,判断借款事由是否客观真实,从而准确认定受贿罪成立与否。

  “零口供”现象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当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能形成证据锁链,确实充分反映案件事实的,也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只要侦查取证工作基础扎实,审判环节又能进行全面分析,就不会因为被告人到案后“零口供”而放纵犯罪。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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