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陈某某漏管违法案
2018-10-23 09:1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检察监督 纠正违法 有效防止脱漏管

  【基本案情】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2017年8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 2017年8月31日,陈某某出监。陈某某离开宜兴监狱后立即至如皋市司法局报到。如皋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登记后,答复未收到监狱假释文书材料,让陈某某回去等通知。后陈某某一直未等到如皋市司法局通知,司法局也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陈某某一直未入矫, 漏管达七个月。

  【要旨】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监外执行工作重视不够,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依法交付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加大,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成为当前刑罚执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有的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后继续违法犯罪,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加强对脱管、漏管问题的检察监督,有利于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促进交付、执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诉讼过程及结果】

  2018年4月,如皋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组在对社区矫正人员名单进行排查时,发现假释人员陈某某2017年8月31日被假释后,一直未入矫。发现该线索后,如皋市检察院立即到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调查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名单,核实陈某某未入矫的原因,了解陈某某目前下落。2018年4月17日, 如皋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如皋市司法局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如皋市司法局收到如皋市检察院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之后,高度重视,迅速落实整改,将罪犯陈某某依法入矫,并于2018年4月24日就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如皋市检察院。

  【指导意义】

  一是充分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如皋市检察院通过排查成功发现并及时纠正社区矫正部门的”漏管”行为, 监督将实际漏管近7个月假释罪犯陈某某列管,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了安全隐患。

  二是帮助社区矫正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弥补监管漏洞。社区矫正部门之前对于此类罪犯报到而执行法律文书未到的情形仅进行登记,导致此次陈某某长达7个月未列管而无人过问。通过跟进监督,市司法局明确今后对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发现法院、监狱、看守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法律文书或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的,先行登记,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补全,并通报检察院。

  三是办案效果良好。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的责任意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处理。同时树立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通过此次案件办理,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主动提出安排专人每月与如皋市检察院核对在矫人员名单并主动提出为检察人员安装“矫务通”软件。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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