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司法救助案
2018-10-22 09:3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司法救助 未成年人保护 社会救助合力 多方协作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汤某某,男,64岁,文盲,未婚,职业为泥瓦匠,平时在村里帮人看病、看风水。汤某某于2017年9月至12月间,在如皋市搬经镇某村某组家中一楼卧室内,以治病为名对被害人洪某某实施奸淫三次。同年12月22日,被害人母亲陈某英向如皋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于次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汤某某刑事拘留,2018年1月29日经如皋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对汤某某执行逮捕。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汤某某拒不承认所涉犯罪,未给予被害人任何赔偿。

  被害人洪某某的父亲是一名司机,母亲没有工作,家中还有一个4岁左右的弟弟,家中收入来源有限,负担较重。洪某某患有先天性脊椎畸形,家中无力支付其较高的矫正治疗费用,因此才听信汤某某的欺骗,采取“土方法”进行治疗。被害人洪某某在遭受侵害后,其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学习。

  【要旨】

  司法救助工作作为一项检察环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工作,并不是单纯的发放救助金这么简单,这其中不仅包含了对救助条件的审核、救助金额确定等内容,同时还需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对受损社会关系修复、后续帮扶措施、救助的社会效果等系列因素。

  【案件办理过程】

  如皋市检察院案管中心在受理汤某某强奸案过程中,根据司法救助工作联动机制的相关要求,认为该案中被害人可能需要得到司法救助,将案件的相关信息推送给控申部门。控申部门立即对该案进行关注、跟踪,在案件确定承办人后及时与其进行沟通,征求承办人对给予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意见。未检、控申部门承办人员在查阅相关卷宗并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后,认为被害人洪某某是在校未成年人,长期患病,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其基本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

  根据了解的相关情况,未检、控申部门承办人员与洪某某的母亲取得联系,告知其洪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但由于洪某某的母亲文化程度较低,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认识存在误区,认为这个案件的发生后也有不少人知道案情,他们也有很大的压力,觉得毕竟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不愿意为了一点救助金而让女儿受到二次伤害。针对这种状况,承办人员耐心地对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介绍未成年人案件隐私保护的相关措施,从而打消其心中的顾虑。承办人还向洪某某的母亲介绍了如何有效缓解、消除被害人心理阴影的方法,帮助其正确引导被害人恢复心态。同时,承办人积极协调案件代理人、被害人所在镇、村等部门,帮助被害人母亲及时办理司法救助的相关申请材料。

  控申部门在受理了洪某某的申请材料后,承办人随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针对该案中被害人受侵害后,主要是心理上受到损伤而没有重大物质损失,与其他一般司法救助案件不同的情形,承办人认为尽管被害人没有重大物质损失,但对于这样一个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有助于改善被害人的家庭生活,也有助于被害人心理的修复。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对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于救助。在部门对司法救助金额进行讨论时,有同志提出被害人遭遇令人同情,其家庭确实困难,而且被害人因家中经济条件迟迟没能治疗身体残疾,能不能在救助金额上予以提高,从而帮助其及早治病。对这个问题经过讨论后,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司法救助工作的定位应该是解决被害人遭受侵害后的暂时困难,与民政救助、社会救助不能等同,因此考虑被害人困难的现状、本地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给予其5000元的司法救助金是较为适合的。

  如皋市检察院在办理该司法救助过程中,开辟了绿色通道,迅速审查后制作《提请审批救助意见书》报送政法委,并积极协调政法委及时予以审批,以最短的时间将司法救助金发放给申请人。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院未检、控申部门还聘请心理师、联合学校老师对洪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协调民政部门对洪某某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多方位帮助洪某某早日走出心理阴霾。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保证社会发展的司法理念。具体表现如下:

  1.多方配合联动。如皋市检察院建立了司法救助协作机制,案管部门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控申部门在处置信访过程中,均注重留意相关司法救助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与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沟通联系,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都有机会获得司法救助。同时,在救助过程中突破了单纯救助金发放的局限性,协调社会各界资源进行多元化救助,发挥救助工作最大效力。

  2. 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在司法救助的过程,被害人的不幸遭遇往往都令人同情,但由于救助资金总额有限、司法救助用途明确等因素影响,司法救助不可能帮助被害人解决所有的困难。如何科学、合理确定司法救助金额是该项工作的一个难题。我们全面、综合地考虑刑事不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害人对案件发生的过错程度、犯罪嫌疑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申请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及生活困难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金额,保证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

  3.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立足于通过救助金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当前生活困境,也重点着力于协调各方资源改善未成年的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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