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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悦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20-02-25 17:03: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小贷公司联盟 软暴力保护伞

  【要旨】

  套路贷案件中,多家小贷公司结成“联盟”,采用同种经营模式,资源共享、协作配合,在保护伞的庇护下以软暴力手段讨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持续性社会危害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检察机关需要依法提前介入,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强制程度审查软暴力,并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被告人方悦在徐前真经营的乾宏信贷公司内增设“零用贷部”,下设风控部、业务部、贷后部等部门,以快速放款、无抵押等条件为诱饵,通过中介介绍、拨打电话等方式,向无锡市区、江阴、宜兴范围的不特定对象推销私人小额借款。借款时,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远高于借款金额的借据,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书等,同时设置苛刻的履约条件。一旦违约,被告人便指使公司催讨人员至借款人住处、公司等地,采用拘禁、殴打、恐吓、威胁、滋扰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要债务。

  2016年底至2017年6月,方悦与乾宏公司业务骨干方明喜、方修东等人成立乾府公司、乾多多公司、乾富公司等多家公司,套用乾宏公司的“零用贷”业务模式,以“乾”字头公司为依托结成联盟,在联盟内部设立严明的等级制度、规定严厉的组织纪律,并通过传授犯罪方法提升组织犯罪能力。联盟公司间通过微信联系群协作配合催讨债务,逐步建立起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明确且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各公司经营期间,方悦等人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9起,非法放贷3300余人次,涉案金额3100余万元,非法获利140余万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提前介入及批捕阶段,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围绕涉案公司组织架构、利润归属、催讨手段、危害后果等关键点,提出具体引导侦查意见。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27人、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3人、追捕1人,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1人。2017年11月22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以方悦等38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犯罪团伙可能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是该组织成员在催讨过程中的意思联络、具体配合,以及该组织的结构形式、利润分配、危害性程度等都有待进一步查证。锡山区检察院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27条。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围绕组织特征查明公司间合作形式、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利益分配、惩罚奖励等情况;围绕经济特征,查明方悦等人的出资份额以及联盟各公司的放、还款明细;围绕行为特征,查明催讨人员以暴力、软暴力等债务催讨方式;围绕危害性特征,查明联盟在无锡地区小额贷款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对借款人及其亲属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和持续时间;同时,查明有无“保护伞”。针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查明催讨手段、被害人实际借款、还款数额以及当事人报警心态、民警在其中的行为与作用等情况。2018年6月1日、6月4日,锡山区检察院以3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向锡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1.该案不是套路贷犯罪,而是双方自愿的民间借贷行为;2.暴力行为特征不明显,虽有少量轻微暴力的催讨行为,但不是欺压、残害群众,未造成人身伤害;3.联盟各公司之间只是同行合作,组织结构松散,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针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予以答辩:

  第一,该案系套路贷犯罪。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目的并非单纯获取高额利息,而是非法占有借款人合法财产。方悦等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远高于正常民间借贷利息,并且签订虚高借条,收取虚增首月利息、上门费等费用,设置苛刻的违约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占有正常借款金额之外的财产,本质上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高利贷,系套路贷犯罪行为。

  第二,软暴力催讨手段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除殴打等暴力行为之外,该组织还采取喷漆、堵锁眼、贴身跟随、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表面上没有对被害人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但足以令被害人及其亲属产生恐惧、恐慌心理,形成心理强制,导致被害人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第三,“联盟”组织特征明显,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联盟内部人员稳定、人数众多,组织架构完善,方悦、徐前真为组织者、领导者,出资成立多家“乾”字头公司,通过召集“乾”字头公司老板组成领导层会议,固化同盟关系;该联盟设立明确的组织纪律,制定“贷后管理十个严禁”等规章制度,以缴纳押金的方式对成员进行管控,用微信群组对成员工作进行监督,以传授犯罪方法来提升成员犯罪能力,符合组织特征。此外,该联盟通过违法放贷、非法逼债等犯罪活动,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该联盟对区域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联盟领导者以物质诱惑买通基层民警4人充当保护伞,为组织内违法犯罪者提供庇护。据此,应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8年12月28日,锡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名,对方悦等38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方悦、徐前真等4人提出上诉,2019年3月1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鉴意义】

  1.发挥检察机关诉前引导侦查的关键作用。在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把握侦查方向,提出明确的补查意见和要求,建立证据体系。应当注重通过书证、作案工具以及微信记录等客观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言辞证据,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架构、非法垄断性、保护伞等特征,形成清晰而又完整的证据体系。

  2.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强制程度审查套路贷犯罪行为中的软暴力。暴力或暴力威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攫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之一,但有的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会出现暴力特征变弱,软暴力特征增强的特点。看似暴力特征不明显,只要能达到使对方屈服的目的,而一旦组织需要,随时可以付诸实施暴力。此时,软暴力实际是以犯罪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仍然具有一定的暴力威胁特征,足以产生与暴力手段相同或类似的危害后果。在办理类似案件时,重点审查犯罪手段行为对被害人形成的心理强制及其影响范围,包括是否严重扰乱被害人生活,是否非法获取被害人信息,是否有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等。

  3.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审查“公司联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一些套路贷案件中,出现了多家小贷公司采取同种经营模式且互有联系的情形,将组织行为包装成公司、企业行为,通过合法经营的形式来掩盖违法犯罪的实质。但不管形式如何变化,只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就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把握涉案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关系、合作模式等关键点,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公司之间的关系;从是否寻求“保护伞”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是否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等方面查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之间的区别,透过表现发现本质,坚决做到精准打击、不枉不纵。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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