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韩晶晶抢劫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6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韩晶晶抢劫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韩晶晶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韩晶晶因在老家经营失败欠下大量外债,2011年至江苏省昆山市务工,此后仍四处借债,至案发前还款压力较大。2014年7月,在被害人祁某某装修期间,韩晶晶通过网售家具与居住在苏州的被害人祁某某认识,并掌握了对方生活情况。2014年12月1日,韩晶晶到苏州企图向被害人祁某某索要钱款,但因未联系上对方而未果。此后,韩晶晶不断通过微信与祁某某联系,并准备好尖刀、衣裤、鞋子、口罩、背包等物品,伺机作案。2014年12月4日7时许,韩晶晶通过祁某某回复的微信,确定对方正在家中后,8时30分许,韩晶晶即伪装成快递服务人员,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本子、笔等物品,至被害人祁某某所住的苏州市人民路133号1幢409室,以签收快递为由诱骗被害人祁某某打开房门,持刀捅刺被害人祁某某的胸部、腹部、手臂、腿部等处,后因被害人男友驱赶而逃离现场。后被害人祁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祁某某系胸腹部遭单刃锐器刺戳腹腔多脏器及左肾上腺静脉交界处血管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韩晶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判决韩晶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韩晶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韩晶晶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韩晶晶虽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一审对其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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