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贾方建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8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贾方建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贾方建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贾方建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并交往,后双方产生矛盾,刘某某遂与其他男子交往。2016年6月29日8时许,贾方建前往刘某某暂住地江阴市祝塘镇江南花苑91号302室,为此事再次发生争吵,并将在场的田某某认作刘某某新男友,即持尖刀刺割田某某颈项部,刘某某见状大声呼喊,贾方建又持刀捅刺刘的颈部、胸腹部等处数下,将两被害人杀死。 贾方建于2016年4月至5月间,在江阴市祝塘镇银杏路、金庄村等地,采用手掰车牌的方式盗取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汽车车牌9副,留下写有微信号的纸片,要求被害人发微信红包赎回车牌。贾方建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得被害人共计760元。 一审法院判决贾方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贾方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贾方建犯故事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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