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王志云抢劫、侮辱尸体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志云抢劫、侮辱尸体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王志云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1月1日15时许,王志云至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小义新村一区186号05号被害人马某某、明金洁合租房欲进行盗窃,被被害人马某某发现,遂采用掐脖子、捂口鼻等方式,将被害人马某某杀死,劫得现金人民币68元、价值人民币2699.1元的OPPO牌R 7 Plus手机1部以及充电插头、耳机等物。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颈部被他人掐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王志云还对被害人马某某的尸体实施了侮辱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王志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志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志云犯抢劫罪、侮辱尸体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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