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发布]李士伦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士伦故意杀人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李士伦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李士伦的妻子蔡琴与倪某某合伙经营宏海包装厂,李士伦从外地打工归来也曾陪同妻子在包装厂内居住。同年7月20日,蔡琴退伙并与倪某某结清账目。7月28日,李士伦与蔡琴协议离婚,并对婚内财产进行了分割。李士伦因猜疑前妻蔡琴和倪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致其离婚,同时认为前妻蔡琴在倪某某包装厂内养的鸡鹅有其一部分,便闯入倪某某厂内.抓走数十只鸡鹅,倪某某为此将李士伦诉至法庭,开庭审理时,蔡琴出庭作出对李士伦不利的证言,李士伦遂对倪某某和蔡琴心怀怨恨,产生了报复倪某某和蔡琴的想法。 2016年8月20日2时许,李士伦从红窑镇朱集村家中驾驶摩托车至涟水县高沟镇张圩村倪某某所经营的宏海包装厂南侧,在发现倪某某面包车停放在包装厂院内后,认为倪某某和蔡琴可能在包装厂内。李士伦翻越铁丝网进入包装厂院内,贴着铁丝网靠近倪某某平时休息的卧室。李士伦先从堆放杂物的房间内拿了一根黑色铁管,后持铁管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卧室,发现倪某某和妻子徐某某在卧室内,遂持铁管对倪某某实施殴打,徐某某上前阻止拖拽李士伦,李士伦又持铁管连续击打徐某某的头面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致徐某某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多处损伤,倪某某乘机跑出卧室。李士伦将徐某某打倒在地后,继续持铁管在包装厂院内追打倪某某,倪某某从院北边的厂房内拿起一把铁凳子与李士伦对打,并呼喊“救命’’,倪某某不敌,被打倒在院内草地上,李士伦仍持铁管多次击打已经倒地的倪某某头面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后李士伦前往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和一把尖刀,继续持刀砍击倪某某的身体,致其身体多处损伤。被害人倪某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被害人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倪某某与徐某某均系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同时二人四肢均见多处创口,为锐器刺切所致。李士伦将倪某某、徐某某打倒后,出于泄愤目的,又持铁管对宏海包装厂院内的空调、冰箱、电视、显示屏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5110元。 一审法院判决李士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士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士伦犯故事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