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孙海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8年8月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孙海受贿案,对被告人孙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海利用担任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招投标、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9.419万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孙海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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