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对孙巧年、周红宝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锡检民公[2019]32020000019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孙巧年、周红宝可能存在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拟对孙巧年、周红宝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在公告期内与本院联系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0-80832603。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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