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胡诚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海检民公[2020]3206210000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胡诚、余苏莎、王昀、王金香、束丽、景健为谋取利益,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李艳楠、唐金风、李妍、刘晓雪、蒋丽莎、朱玲玲、周怡清、宋君帅、许冬梅、杨会娜、杜鹃为谋取利益,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上述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中)56号

  联系电话:0531-88826842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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