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公路上晒粮引发交通事故谁担责?泉山检察官:均须赔偿

  2016年6月2日,马某在自家门前的县道上晒小麦。谢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经过该路段,由于小麦打滑,加之车速较快,随后撞上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致王某倒地,身上多处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轮摩托车亦未投保交强险,遂认定,谢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住院花费11.2万元,后因赔偿问题,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谢某、马某及县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17.5万元。

  本案中,谢某无证驾驶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某和交通运输局是否担责?根据我国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马某占用公用道路晒粮违反了公路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运输局对于马某等人在公路上晒粮食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设置警示防护标志,不能排除其疏于管理的责任因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从表面上看,王某受伤是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但实际上是谢某的驾驶行为、马某在公路上的晒粮行为、交通运输局的管理不作为三方面原因共同作用造成,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三方虽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又因各行为人之间并无联络,只是因偶然因素使无意思联络人的行为偶然结合,从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发生,因此,应当结合各方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决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等因素,判决谢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马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交通运输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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