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支出共同侵吞10多万元 两名水利职工被金湖检方提起公诉

  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招某、王某两人贪污案,近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3月份,被告人招某、王某分别利用担任金湖县某镇水利服务站原站长和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增支出手段,共同侵吞该站别克凯越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72380元)、现金人民 34000元 ,款物合计106308元。

  在工作中招某、王某两人商议,为方便水利站开展工作,借用金湖县某网吧名义登记,私自购置别克牌凯越轿车1辆,并以工程材料发票在单位列支购车款及车辆保险费、购置税等合计人民币117000元。同时,二被告人又以虚假的《汽车租赁合同》为凭据,先后2次在单位列支“租车费用”合计人民币34000元。由于县各水利站负责人轮岗,二被告人商议,别克轿车由被告人招某“所有”,虚报的租车费用34000元归被告人王某。之后被告人招某一直支配使用该车辆。2014年5月,被告人招某将该车过户至其名下,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308元。(顾善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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