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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要还吗?
2017-03-26 08:07:00  来源:清风苑

夫债,妻要还吗?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则案例,正是夫债妻还的现实版本。

  朱玉新和王玉梅原本是一对夫妻, 2013年9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就在两人离婚前的一个月,两人被张英华告上了法庭。

  张英华和他俩是认识多年的老熟人。张英华诉称,2012年,朱玉新借了她600多万,一直没有归还,请求法院判令朱玉新、王玉梅共同偿还欠款。

  对这笔借款,朱玉新完全认账。但是他认为,虽然钱是在离婚之前借的,但是这笔钱他转手就借给了别人,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他和王玉梅婚后经济独立,并且实际分居两年。因此,借款属于自己个人债务,与王玉梅无关,应由自己一个人偿还。

  王玉梅答辩称,这600万是朱玉新的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于情于理,自己都不应该为朱玉新还钱。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朱玉新一人归还张英华借款本金和利息。

  这样一来,张英华不乐意了。她晓得,朱、王离婚时协议,家里财产都归王玉梅所有,朱玉新是净身出户。也就是说,法院判了张英华赢,可她却拿不到一分钱。

  张英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英华上诉,维持原判。

  张英华依旧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走投无路之下,张英华来到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为民服务中心,求助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检察监督。

  常州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件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经过初步审查,检察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的600万元是朱玉新个人债务还是朱玉新和王玉梅的共同债务?

  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两种情况除外:其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其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那么,本案中朱新华出面借的这600万元属于上述的两种例外情形吗?

  法院审理查明,朱玉新从张英华那儿借来的钱确实马上转手借给了他人,但是他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就此约定为个人债务,且为张英华知晓。另外有证据表明,与朱玉新离婚后,王玉梅一直与朱玉新共同使用朱名下的一家公司账户进行经营活动。

  申请检察监督阶段,张英华又提供了新的证据, 2013年年底,在朱玉新和王玉梅离婚之后,二人还以夫妻名义向别人讨债。

  张英华还提供了一段视频,2015年夏季的一天,张英华到王玉梅居所要账,开门的却是朱玉新,满脸都是洗面奶的泡沫……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朱玉新向张英华所借600万元为个人债务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将该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6年11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再审判决,完全支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朱玉新、王玉梅共同归还尚欠张英华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12万余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亦由朱、王二人共同承担。(文中人物为化名)(文﹥郑文海) (责编 卢颖)

作者:  编辑:拾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