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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洪刚:一双“法眼”如何练就
2017-05-02 15:48:00  来源:清风苑

贾洪刚:一双“法眼”如何练就  

文>张海芹 张传杰 

  

 

  (贾洪刚,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局副局长。入选省检察院案件评查人才库。被省检察院记个人二等功 1 次。) 

  贾洪刚的头衔很多:除了任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公诉局副局长,还是省检察院案件评查人才、区政法委专家人才、市检察院专门型公诉人……细数这些身份,不难看出他是一个很“钻”的人。 

  三年办理近300件疑难复杂案件,仅一年就提出抗诉4件,且均得到改判,还依法纠正侦查机关违法4件,纠正审判违法2件,追诉5人,增加和改变罪名8起。 

  十年公诉,练就了贾洪刚于细微处彰正义的“法眼”。大家都说,贾局长这双“法眼”为啥这么厉害,总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发现抗点和监督点? 

  “对待检察工作,必须始终身怀敬畏之心,秉承负责态度,因为我们的每一个决定,都事关他人的自由、幸福、财产甚至生命。”憨厚的贾洪刚回答。 

   “就怕被贾局长抓住‘小辫子’” 

  贾洪刚的同事说,贾局长特别注重细枝末节,特别善于从细微处找出问题点;和他接触过的公安人员和法官则说,“贾局长经手的案子,总要逼着我们慎之又慎。”  

  2016年,贾洪刚办理了一起诈骗案。阅卷时他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过2次,但案卷记录上并没有说明具体情况。 

  一个人为什么会被抓2次?什么原因?是不是脱逃?带着这样的疑问,贾洪刚迅速向公安干警了解情况。果然,王某某第一次被抓获后,在押解途中趁机逃脱过。脱逃期间,他问母亲要了一万块钱,并通过母亲安排躲了起来,一个月后被警方再次抓获。 

  当得知这些信息后,贾洪刚认为,王某某的脱逃行为、其母的帮助行为,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在补充固定了相关证据后,贾洪刚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最终王某某增加的脱逃罪和追诉他母亲的窝藏罪均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案子办结了,但贾洪刚的监督却没有结束。在对本案的判决审查过程中,他又发现法院对王某某的判决多算了一年刑期,于是发出书面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得到法院采纳和更正。 

  由于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一起案件,贾洪刚用他的“法眼”从三个不同角度进行了精准监督,难怪淮阴区法院刑庭庭长崔建坤笑称,“我们都有点‘怕’贾局长,一不小心就会被他抓住‘小辫子’。”  

  谈起贾洪刚大年夜整理“小挂账”的故事,大家都不禁为其竖起大拇指。 

  今年年初,贾洪刚办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他发现,嫌疑人陈某等人将带有赌博功能的“抓烟机”放置在某移动社区店和超市,但为其提供场地和兑换现金的店老板王某某三人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 

  原来,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等三人仅是协助者,加上不能确定他们具体的涉案金额,所以并未进行处罚。如何确定具体的涉案金额?这个问题便一直在贾洪刚的脑海中盘旋。 

  通过阅卷,贾洪刚发现,涉案的几个店老板在与陈某等人结算时都有自己记录的小账本,其中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但未随案移送。他又仔细梳理谈话笔录中涉及的信息,初步推算出公安扣押的小账本中涉及的数额可能达5000元。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其开设赌场罪。贾洪刚立即督促侦查人员将小账本作为书证补送到检察机关。 

  大年三十晚上,为了把账目算清楚,贾洪刚主动与同事换班,吃过晚饭,就来到单位开始埋头算账。账目中的往来数额非常杂乱,多为几元、几十元,最大金额也不过二三百元。整整4个小时,他把所有账目一笔笔加了两遍,初步算出王某某涉案金额7589元,赵某、金某共同涉案金额8128元。此时,新年的钟声刚好敲响。 

  “努力比别人知道的多一点” 

  贾洪刚在成为“贾局长”之前,曾做过十年的“贾老师”。1997年大学毕业后,贾洪刚一直在家乡的中学做政治老师。2007年,他考进淮阴区检察院公诉部门,从书记员、助检员,再到如今的副局长。 

  由于是“半路出家”,贾洪刚格外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他有一个习惯,不管白天多忙,每天睡觉前,都要抽出40分钟钻研业务,雷打不动。他说,夜晚更能静心研究、思考案件。 

  他常常告诫自己,“作为一名公诉人,只有精益求精、细查入微,努力比别人知道的多一点,才能正确处理案件,真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2016年,贾洪刚承办了由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张某某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在对案件判决审查过程中,他发现张某某在获刑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法院适用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但张某某案发在刑法修正之前,此前刑法尽管规定了相同的刑期,并没有罚金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院判处其罚金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抗诉意见被采纳,罚金五千元也退还给了被告人。 

  淮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秦健如说:“贾洪刚办案让人放心。” 

  在同事眼中,贾洪刚是个名副其实的“工作狂”,加班加点是常态。当问到为什么把自己逼得那么紧?他说:“责任嘛!法治环境日新月异,司法实践复杂多样,我们必须随时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花独放不是春 

  学习—总结—实践,这是贾洪刚一直坚持的工作信条。 

  2016年2月,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贾洪刚发现,嫌疑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期间,分4次减刑共计4年,并获假释。这次犯诈骗罪,正处于假释期间。 

  假释期再犯罪或者发现漏罪,之前又有减刑,那么已经减掉的刑期是否还计入并罚期限?这是以往办案从未遇过的新问题。 

  他详细查阅相关规定,认为无论是漏罪与前罪判决并罚,还是新罪与剩余刑期并罚,裁定减去的刑期均不应计入已执行刑期。也就是说,在假释期间,再犯罪或发现漏罪,之前的减刑都不再作数。该量刑建议和法律适用得到法院判决采纳,最终加上已减去的四年刑期,对李某某数罪并罚四年半。 

  此后不久,贾洪刚参加市检察院组织的案件交叉评查活动。他发现某县法院在审理蔡某盗窃一案中,同样存在上述情形。贾洪刚认为,案件反映的是大家容易忽视的法律适用问题,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此类案件的专项监督活动,得到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并采纳。在随后的专项监督活动中,全市检察机关一举提起抗诉9件,均得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贾洪刚也因此被省检察院荣记个人二等功。 

  “他总能在细微处见真章,司法公正正体现在这些细节之中。”淮阴区检察院检察长周飞评价道。  (责编 田野) 

作者:  编辑:拾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