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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就是为了解决问题
2017-06-23 09:55:00  来源:清风苑

  改革就是为了解决问题

  ——江苏检察机关司改效能初步释放

  江苏检察机关从2016年7月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迄今已将近一年,在统筹推进员额检察官遴选、人员分类管理、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刘华检察长强调,改革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要马不停蹄、不折不扣落实好司法责任制工作,圆满完成改革任务,实现江苏检察机关发展新的飞跃。

  文/本刊记者 田野

  4209名员额检察官投身办案一线,977名聘用制书记员全部到位,714个新型办案组织建立运行,492名院领导已开展直接办案,6家试点院内设机构改革稳妥推进,检察官职责权限配置更合理,办案主体地位更突出。

  江苏检察机关从2016年7月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迄今已将近一年,在统筹推进员额检察官遴选、人员分类管理、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在5月17日至18日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上,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强调,改革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要马不停蹄、不折不扣落实好司法责任制工作,圆满完成改革任务,实现江苏检察机关发展新的飞跃。

  不破不立——是承办人,更是检察官

  改革,就是打破旧框框、建立新规矩的过程。

  来自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公诉科的员额检察官黄祥坤对此感触颇深。他坦言,以前办案,自己仅作为承办人,阅卷发现问题后,擅长出“填空题”,在解决方案上留空白;乐于出“选择题”,提出若干解决方案,依靠科长、分管检察长做决定。独立办案后,必须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自己判断、自己决定、自己负责。黄祥坤自去年年底入额以来,已经独立办案50多件。

  让检察官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是此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其中,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新型办案组织,是新机制运行的载体和细胞,也是司法责任制的组织保障。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案实行三级审批制,承办人承办案件,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检察长决定案件,导致承办权、审核权和定案权分属于三个层级,与其说是办案,更像是行政办公。新型办案组织改变了以往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大部分案件由检察官相对独立承办和决定,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凸显。

  目前,全省各级检察院共设独任检察官2344个,检察官办案组714个。无论是“单打独斗”还是“兵团作战”,这两类办案组织基本采取“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架构。办案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并由部门负责人或1名资深检察官担任主任检察官。

  为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按照优化资源整合、确保办案质效的原则,一些基层检察院根据案件类型分别设立了专业化办案组。

  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根据科室人员结构现状与案件特点实行分类、分组办案,将业务骨干与公诉新人搭档,结合办案人员业务特长成立专门办案小组,包括职务犯罪办案组、食药环资类办案组、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网络犯罪办案组等。该院公诉科科长苗宏表示,专门办案组不仅较好地实现了案件信息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及时形成类案办理的经验做法。

  随着新型办案组织的全面铺开,检察辅助人员配备及业务能力不足逐渐成为制约办案模式转变的障碍之一。有的因为检辅人员力量不足,几个检察官共用1个书记员,有的因为业务能力不足,使独任检察官办案成为“独自办案”。为此,今年4月,江苏检察机关公开招聘书记员977人,招录检察官助理约250人,目前基本到岗就位。

  不等不靠——要放权,更要敢用权

  检察官何以“说了算”?职权清单清晰明了:哪些职权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哪些事项需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

  检察官职权清单,从纵向科学划分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和权限;从横向明确划分了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控告申诉等10个业务类别的权力。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以来,江苏省检察院于2015年和2016年先后制定了两次职权清单,持续明确与扩大检察官的案件决定权。

  今年,根据调研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结合最高检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省检察院对三级院检察官职权清单再次“提档升级”,按照“应放尽放、充分放权”原则,进一步下放了部分职权,形成了全省检察官职权清单2017版。

  例如,在公诉条线中,增加下放了“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决定支持下级院抗诉意见”等职权。在控申条线中,增加下放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职权。

  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处长严中良表示,2017版的职权清单对法律文书审批权限及时进行了调整,凡属检察官决定的办案事项,均由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保证检察官充分行使职权。

  涟水县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杨海峤就表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按照最低审批权限配置给员额检察官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数百种。以往普通的刑事案件,仅文书流转的审批程序就要一周左右,现在权力下放给检察官,起码在程序上就能节省3天左右的时间。

  权力也意味着责任。在新的运行机制下,检察官既是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是司法责任的主体。杨海峤坦言,如今案件只需“一人拍板”后,心中的那根弦愈发绷得紧。

  和杨海峤有着同样心情的,还有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刑事检察部的员额检察官刘正东:“行使决定权,是对员额检察官专业知识和办案能力的双重考验。办理再小的案子,也感觉沉甸甸的。”

  刘正东曾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在看了现场监控视频后对责任认定产生了疑惑,加上犯罪嫌疑人提出诸多辩解,迟迟不能作出决定,本能地想提交领导决定。然而刘正东深知,既然选择了入额,就不能遇到困难当逃兵。为此,他多次到现场勘查,反复向侦查人员提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最终逐一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作出起诉决定。

  权责明晰,打破原本貌似人人有责、实则无人负责的局面,也倒逼检察官不断提升业务能力,锤炼敢办案、敢用权的职业担当。

  “权力放下去,更要用起来。”刘正东说。

  不折不扣——要自律,更要科学监督

  图片说明:新型办案组织凸显了检察官的主体性,增强了办案质效。图为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民行办案组的三朵“检花”,她们分别是民行办案组组长张杨(中)、检察官助理洪媛媛和马萌。

 

  处理好依法授权与强化监督制约的关系,保障检察权在正确轨道和法定范围内行使,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如何做到“放权而不放任”?江苏检察机关着重建立从案件受理分配到考核评价的全流程监督制约制度,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

  省检察院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分配管理办法》,明确案件分配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按照轮案序号和规则,依次分流、统一分配,从源头上强化监管,减少人为因素对检察官办案的影响。

  南通市检察院形成了多部门单一轮案和按办案流程轮案两种随机分案方式。执检、民行等部门采取全体检察官对全部类型案件统一随机轮案方式,有效避免忙闲不均的情况发生。公诉、侦监等部门按照办案流程设立多个轮案组,如 “一审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审查逮捕及其他案件”轮案组,有效提高检察官办案能力。

  除了从源头上建立起制度 “隔离带”,江苏检察机关还着力织密科技“监督网”,过程全留痕、监督全覆盖、办案智能化、公开实时化,以信息化智能化助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

  2016年12月27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案管部门检察官小王手机上传来一条信息,提示他收到一件交通肇事案件。小王打开电脑,案件自动填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轮案至侦监部门检察官小张。此后,案件的整个办理和诉讼过程都在这个系统中自动流转、全程留痕。

  去年年底,江苏省检察机关以最高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大数据为基础,确认各项模块功能和指标规则,自主设计研发“案管机器人”,并于今年在试点基层院上线。

  系统通过识别案件办理的时间节点和规范要求,自动对比并适时对办案检察官发出期限预警、风险预警、办案活动出错提示等。

  作为检察工作的“大管家”,“案管机器人”在案件流转到公安、法院后也不放松警惕。系统依托刑事案件的唯一案号和录入时的提案程序,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督和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串联”,在系统中形成案件办理的完整链条,使案件从侦查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直到最后的监狱执行,都全程留痕、有迹可循,实时监控、及时评查,实现了案管“机器人”、纪检监察和领导干部的合力监督,提升了办案质量,检察官办案“零差错”将成为一种新常态。

  全程留痕的另一个体现,就是形成每位员额检察官的司法档案。这份特殊的档案全面记载检察官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完成其他业务工作等履职情况,从而成为检察官晋职晋级、表彰奖励、司法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据悉,省检察院正根据检察机关不同层级、不同业务部门及不同岗位研究制定办案绩效考核标准,并出台司法档案和绩效考核意见,为建立科学公平合理考核制度提供指导意见。此外,江苏检察机关将启动第二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并因地制宜调整员额比例,同时研究下发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拾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