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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应如何做好庭前准备?
2018-03-21 14:56:00  来源:清风苑

文/王勇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公诉二处处长

  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十佳公诉人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开庭也是如此。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公诉人庭前应进一步梳理全案证据,熟悉案件,做到全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心中有数。

  一、以“信箱法则”梳理全案证据

  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张熙怀在《公诉精神》一文中指出,“再复杂之案件,依‘信箱法则’将书证、物证、人之供述证据一一归类,另以纵横坐标之方式,将历次人之供述证据依序整理,一切胸有成竹,日夜期盼早日开拓,一展身手,纵使对方是高知名度的大律师甚或律师团,亦不畏惧。”

  “信箱法则”强调的是证据材料要厘清头绪并恰当地排列组合,使证据不但能够清楚地还原案件事实,而且在证明案件事实上逻辑清晰、证明力强。要做到这点,仅熟悉案情远远不够,还要准确把握各种类别证据之间的关系,如要把握八种法定证据之间的联系,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之间的关系,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之间的关系等;同时对各种证据的质和量、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证明关系也要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不同的方法恰当罗列。

  比如,在审查报告中,公诉人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鉴定、报案材料等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进行认真的研判,通过阅卷将证据串联起来,分析案件事实是否充分,同时明确缺少哪些证据,以及需要补充证据的方向。科学地罗列、梳理证据有助于公诉人在庭前对证据情况了然于胸,沉着应对庭审。

  二、以辩护人无罪视角重新审视全案证据

  尽管检察机关已经提起公诉,但是作为公诉人,在庭审准备阶段,应以无罪推定理念为指导、以怀疑的精神、律师之视角,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发现疏漏甚至补强证据,避免庭审被动。

  不要对证据的审查过于自信,要以怀疑的精神,对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小心求证。如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类案件较多地依赖于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容易形成“一对一”的局面,给认定事实造成了困难。

  此类案件在审查证据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对有可能成立的辩解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能否证实或者证伪。二是案件中有无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旁证,对“一对一”的供证内容予以佐证,以实现运用间接证据的累积证明力证实案件事实的目的。

  三、必要时在庭前提审被告人掌握其心理动向

  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由于全案证据材料取证工作基本完毕,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将极少接触被告人。审判环节是被告人是否成立犯罪、判处何种刑罚的最后一环,被告人的心态可能会发生变化。公诉人只有充分了解被告人的心理活动,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庭审应对策略。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大小、文化状况、知识结构、家庭关系等,也应全面了解和把握,这些情况有利于预测被告人的庭审供述和辩解。

  四、对于案件有关的其他学科领域的知识进一步熟悉

  刑事案件往往不是法律科学知识的孤岛,而是与其他科学领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伤害、杀人类案件与法医学、痕迹学、化学、力学等知识密切相关;经济类犯罪往往与会计学、金融学、统计学等密切相关;食药品及环境类犯罪与药理学、环境学、营养学等密切相关。对于这些案件,如果公诉人不能在庭前充分知悉和了解其他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在庭审中必然陷入被动,甚至无法将案件事实表述清楚。

  五、对案件可能引发的舆情要有充分的预判

  近年来,庭审活动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总体而言,公诉人在面对媒体舆情方面应对经验不足,主要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不知如何应对。目前对网络舆情的应对缺乏明确的要求和规范性文件,因此在舆情爆发后,不知应对的责任主体,更不知道应对的操作要求和规范。二是不敢应对。由于受到检察机关的纪律要求,公诉人普遍担心因应对不当或者措辞有瑕疵被恶意炒作,个人要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大多怠于应对。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即便解决了不愿应对、不敢应对的问题,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践中我们曾看到过社会民众一边倒地支持不利于指控的舆情,确实有一些是因为公诉人应对不当造成的。我认为,庭审前公诉人针对舆情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及时关注收集舆情信息,做到知己知彼。“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出了突发事件处置的‘黄金四小时’原则,指的是政府部门要第一时间发声,第一时间处理问题,做事件的‘第一定义者’。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公布真相,让谣言滋生、蔓延,那么在数小时内,事件就很有可能发酵成具有重大與论影响的舆情危机。”(参见孙丽《当前我国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与困境分析》,内蒙古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论文。)

  正是由于现代舆情的这种突出特征,这一问题已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并有专门部门负责收集、化解涉检舆情。公诉人也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密切关注案件舆情动态,对舆情不逃避、不恐惧,并且清醒地认识到舆情可能成为庭审争议焦点,必须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针对误区和盲点,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公诉人在办案时一旦发现涉检舆情,就要进行释法说理,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及时化解疑问,防止谣言的产生,争取有些舆论争议焦点不带入法庭。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释法说理应当以不影响案件办理、不泄露涉密信息为前提。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公诉人出庭公诉不是纸上谈兵,庭前准备得再精细,也难以预测庭审的全貌。庭审现场如同足球比赛,情况瞬息万变,具体的灵活运用完全要依赖自己把握,不断在司法实践中摔打、琢磨,而不可能依赖于书本学习甚至预案。本部分内容只是提供一种思路和方法,具体运用则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当庭判断。

  我曾办理过一起复杂诈骗案件,尽管庭前准备了翔实的预案,但庭审初期,不同身份的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展开猛烈攻击,导致局面非常被动。

  我综合分析了现场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后,在法庭调查阶段的前三天,全力论证4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其中1名被告人钱某某的辩解不仅不予答辩,甚至对合理部分,庭上给予充分肯定,从而成功分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阵营,让钱某某及其辩护人成为“第二公诉人”。

  在庭审第四天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我在公诉意见中发力,全面分析钱某某辩解的荒谬性以及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这种庭审攻击点、攻击时间的选择,庭审前是很难全面考虑的,更多要依赖于庭审时公诉人对整个庭审的把握。

  当然,目前在卷宗中心主义的工作模式下,这种庭审的技巧除了庭审效果和释法说理之外,对判决的价值是不大的;庭审讯问不利,可以庭下继续讯问核实;举证或者对质证意见答辩不利,可以让法官自己阅卷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法庭公诉意见发表不充分,事后可以通过庭下单独沟通予以补充。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更是反复强调,要“确保案件证据展示、质证、认证在法庭,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诉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讲解在法庭。”由此可知,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公诉人的庭审驾驭能力必将凸显其重要性。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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