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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变迁
2018-05-03 15:05:00  来源:

  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变迁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6 年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其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主要根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83 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配套规定。

  1979 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设刑事、经济、法纪、监所、信访检察厅以及其他非业务的综合检察厅。该法对其他级别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未作具体规定,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基本上都是比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而设置相对应的业务机构。

  1983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名称不再具体规定,机构设置也相对灵活。在检察机关内部先后设立了若干办案机构、研究机构、人事机构、行政服务机构等。

  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的通知》,决定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厅,相关工作逐步开展起来,走上正轨。

  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在单行刑法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一类犯罪。这一年,根据高检院机关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将1982年以来的二厅分设为经济检察厅和法纪检察厅。经济检察厅主管对贪污、收受贿赂、偷税漏税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对下级实施业务指导。从1989年开始,反贪污贿赂工作不断加强。这一年,高检院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职能不变。1995年,经中央批准,高检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总局。

  第二阶段1997—2009年

  1997 年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检察机关进行了一次比较重要的机构改革,主要变化是将刑事检察厅一分为二,分设审查逮捕厅和审查起诉厅。

  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科学配置职能,通过职能分解,理顺内设机构间的关系。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必设机构一般应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口。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必设机构不强求与上级院对口。

  2000 年中央办公厅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遵照规定,完成内部机构改革工作,业务机构设置主要为反贪、渎职、预防、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等部门,加上其他机构总共18 个。之后,省级人民检察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为范本也相继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内设机构数量大致维持在15 个。

  2001 年中央批准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地市、区县人民检察院于2002 年开始实行内设机构改革,内部机构设置在5 至15 个不等。

  第三阶段2009年至今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 年发布《2009—2012 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提出基层检察院应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革内设机构。2011 年7 月,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提出关于科学改革内设机构的问题。之后,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对原有的内设机构进行拆分或合并,有的还设立了新的机构。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再次大修,“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的职能被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检察机关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新增加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均属于刑事执行检察的范畴。为适应、变化,2015年,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规定,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检察机关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

  2017年,检察机关侦防“转隶”,内设机构的改革面临着新的时代要求。

  (整理卢颖责编梁爽)

作者:  编辑: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