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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好“经侦类”案件的“三大诀窍”


  文/桑涛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如果让公诉人投票表决哪类案件是大家最怕办、最难办、最棘手、最费时、最费事的案子,一定非经侦类案件莫属。俗称经侦类的案件,指的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所以大家称之为“经侦类”案件。

  经侦案件卷宗材料多,这是最直观、最能让人望而生畏的理由。很可能直到案件全部审查期限的最后一天,你才能把案子处理完。然后,经侦案件绝对是最费脑筋的公诉案件,不是之一。刑民交错在经侦类案件中是家常便饭,办惯了以自然犯为主的普通刑事案件,刑事思维已成定式的公诉人,最怕的是还要用民事思维去思考案件,用行政法规、民事法律去衡量每个行为,然后才能确定案件性质。经侦案件中案内人员关系复杂。一般案件当事人各方关系比较简单,无非不是被害人就是被告人,但经侦类案件中,会出现民事案件中才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诸如担保人、质押人、债权人、债务人等等。

  ……

  监督是使命,办案是天职,再难再怕,作为一个公诉人,也只能置困难艰辛于脑后,啥也别说了,顶着麻烦上啊!那么,怎么办好经侦案件呢?请看诀窍――

  诀窍一抓住侵害客体,处理好刑民关系,是办好经侦类案件的诀窍

  经侦案子难办,这个常识大家都知道。但是,有没有一个窍门,至少能保证看到经侦案子后,不那么慌张失措呢?办法还是有的。在说窍门之前,先说段口诀,请记住:

  经济犯罪难度高,罪与非罪莫混淆。

  先刑后民是原则,犯罪同样侵民权。

  民事案件讲形式,刑事案件看实质。

  经济纠纷与犯罪,区分要件看主观。

  客观表现虽相似,非法占有分是非。

  假冒商品害民生,走私逃税国库危。

  公司金融和市场,破坏秩序要定罪。

  非法经营侵知产,违反行政的法规。

  危害客体全面审,经侦案件办得精。

  解读一下。首先是要注意看犯罪客体或者法益。简单地说,客体或者法益就是一种关系和秩序。每个案件背后都隐藏着一种关系,一种需要法律保护的秩序,而经侦案件中,可能比较复杂,除了最直观的关系外,还有其他内涵的关系。比如合同诈骗罪。隐藏在被骗钱财这一财产关系的背后,就是正常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秩序。明白了这个,你就能区分合同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各类经侦类诈骗案件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了,这样可以做到准确给案件定性。这就叫复杂问题简单化。

  其次是处理好刑民关系。这个问题可能更复杂一点,但我们也可以争取把它简单化一下。当一个经侦案子摆在你面前,需要你判断罪与非罪的时候,你首先需要对照的,是构成要件!记住,刑法讲实质,民法讲形式,办刑事案子要看实质内容,不要被所谓的民事纠纷各种纷乱迷失双眼。对此,要记住下列口诀:第一,不要一听到这个案子属于违反民事行政法律的案件就认为不构成犯罪。违反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行为,完全可能(并不当然)违反刑法进而构成犯罪。所以,在办案中,不能一看案件里面存在民商、行政法等法律规定的纠纷,就判断这是个民事行政案子,刑法不管。如果是这样,那么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

  比如,遇到抢劫、杀人等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民法理论也经常将杀人案件作为侵权案例讨论。但是,绝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抢劫、杀人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吧?抢劫行为、杀人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那么经侦案件也是一样。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哪个不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第二,由于刑法是民商法等法律的保障法,刑法与民商法等法律的性质与目的不同,对于刑法上的概念,不能完全按照民商法上的定义去解释,而应根据刑法的性质与目的进行解释。就死死咬住一条:符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内容?只要符合,别跟我绕弯子!

  第三,“先刑后民”是原则,但不排除民事法官在刑事立案前已经先行判决的情况。由于刑法与民商法等法律的性质、目的不同,所以,对于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商法等法律的行为,完全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商事法律责任。刑法与民商法等法律并不一概处于择一适用的关系。而且这“先刑后民”并不是“先刑不民”,或者是“只刑不民”,还是要看刑法的实质性规定!这么看来,熟悉刑法法条,对于经侦案件来说,才是最最重要的!

  诀窍二 手边尽可能多地准备与罪名相关的民商、行政法律法规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熟悉经侦案件的同学都知道,经侦案件大部分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型的犯罪与非法占有型的犯罪,前者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后者如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等等。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型的犯罪,一般称作“法定犯”或者“行政犯”,其罪状形式一般以空白罪状为主,也就是一般在表述时前面要有一句话,叫做“违反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违反行政法规”“违反某某管理法规”等等,这种犯罪刑法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其犯罪构成的特征,不像一些自然犯对于犯罪构成规定的那么明确,比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而是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看出他构不构成犯罪。比如刑法第325条第1款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该条款仅指明在认定这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特征时应当参照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而没有直接、具体描述该罪的特征,因此属于空白罪状。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拿着这些法律法规来对照,才能够正确地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这么看,遍查经侦案件,几乎有一大半是这种情况:比如倒卖车票、船票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走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变造货币、金融票证、发票、有价证券等等,虽然字面上没有说违反什么法规,但其内涵十分明显,一定有一个明确的行政法规在管着它,它做的事情也一定是某个具体的法律法规管着的。以上各种原因,就要求在研究经侦案件时,要关注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当然比较烦,因为行政法律法规太多了,而且这些法规也不是一天之内颁布的,想全部收集齐都比较难,怎么办?不要紧,告诉你一个窍门,捷径就是,找司法解释。比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所说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司法解释就说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那么在必要的时候,就可以把这些法律法规找过来进行对照。

  所以说,办经侦案子,拿着一本刑法是不灵的,公诉人要多收集积累与经侦类罪名相关的法律法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立自己的法规库,你的经侦案件办案功力就会大大增加!

  诀窍三 看懂账本,是办好经侦案件的要诀

  很多同学一看经侦案件,我的天啊!怎么那么多的卷宗!其实大多数情况下,经侦案件之所以卷宗材料多,那是因为作为书证的账据比较多,尤其是有些侦查人员或者是因为看不懂,或者是为了图省事,他会把能够找到的账本一股脑儿全给你复印过来,你自己去找吧!这种做法给我们审查案件带来很多麻烦,至少增加了工作量对吧?但也不能说没有他的道理,更可以为我所用,因为很可能一些公安机关没有认定的犯罪事实,通过看账能够发现出来,这反而真正起到了侦查监督的作用!办案中通过审查账据材料追加遗漏重要犯罪事实的情况,在经侦案件中不算少见。所以说,全面看账、看懂帐,对于办好经侦案件来说,显得尤其重要了。

作者:  编辑: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