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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立社会危险性的评价和审查标准?


  文/董砺欧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五项社会危险性过于抽象,在赋予检察官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导致对五种社会危险性要达到何种标准才符合逮捕条件,成为困扰审查逮捕司法实践的重大难题,如何确立社会危险性具体的评价和认定标准呢?

  一、社会危险性审查解决什么问题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对于社会危险性的标准比较模糊,法条使用的也多为“可能”“企图”“危险”等假设或推测的词语,这在刑事法律中是不多见的,实践中也确实造成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同地方甚至不同检察官的认定标准都不统一。

  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和判断不同于定罪和处罚,必须基于确凿的事实和证据,它是在对犯罪嫌疑人已实施的犯罪基础上,结合其犯罪情节、罪后表现以及其他因素等对其将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的综合评估和判断,对这种判断建立两种认识对我们至关重要,第一种认识是这种判断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不能随心所欲;第二种认识是这种判断不是科学计算,不能实现绝对的准确和一致。

  具体来说,刑诉法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作为逮捕理由,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逮捕限度要求,共同构成了逮捕必要性的完整内涵。所以,在确立社会危险性的评价和认定标准时,我们要兼顾两个标准,一是理由是否充分,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诉法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二是是否达到逮捕限度,即犯罪嫌疑人的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情形是否达到了逮捕所要求的强度。

  二、如何具体把握和判断社会危险性

  (一)应当明确社会危险性因素的多向性

  反映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因素是多向的,既有正向增加其社会危险程度的因素,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列举的数十项内容基本都为正向增加社会危险性的因素,不再赘述。

  也有负向减少其社会危险程度的因素,主要为一些从轻、减轻的犯罪情节,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犯罪嫌疑人个体自然状况,如未成年人、老年人、聋哑人和盲人等。第二类为犯罪情节,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者中止,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第三类为犯罪后量刑情节,如自首和立功。这些社会危险性情形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情形一起直接否认或者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同时还有中性的社会危险性情形,主要也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犯罪嫌疑人个体自然状况,如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性格特质等等;第二类为犯罪嫌疑人个人的社会状况,如职业、收入、家庭关系等;第三类为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会环境状况,如社区治理情况等。中立的社会危险性情形不能独立显示出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高低,但确是一个重要的参考。

  (二)应将多向的社会危险性因素综合考量确定逮捕标准

  《规定》对七十九条第一款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分别予以了细化,那么是否只要具有了《规定》中某一项情形就认为达到逮捕标准了呢,我认为不能如此武断。

  逮捕标准不能仅依据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中的某一个或几个单向认定因素,而是要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认定因素、中性因素和否定因素综合起来,如犯罪嫌疑人没有否认的社会危险性因素,则只要其具有《规定》中的认定条款即可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否认的如自首、犯罪中止等社会危险性因素,则对于认定的标准要相应提高,如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规定》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认定标准,才认为达到逮捕条件,这样以个案事实为基础,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三种社会危险性因素的衡量、比较、抵消,建立一个动态的评价标准,使得《规定》的适用更加科学。

  (三)对罪行轻重不同、量刑档次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应适用差别化的社会危险性评价标准

  《刑诉法》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予以逮捕,对照七十九条第一款就会发现,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极其严重的,也即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无需再考量社会危险性,即使犯罪嫌疑人并不具有第一款规定的集中社会危险性,如有些杀人犯潜逃数十年也均安分守法,仍要予以逮捕。

  根据对七十九条前两款的规定的分析,我得出的结论是,对罪行轻重不同、量刑档次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程度应采取差别化的处理,即在社会危险性审查中,犯罪嫌疑人罪行及量刑的轻重与社会危险性的高低应呈反向对应关系,即对罪行及量刑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或者具有较低的社会危险性即达到逮捕条件,对罪行及量刑轻的犯罪嫌疑人,则要求其社会危险性达到较高程度才能予以逮捕,这样可以实现逮捕标准的动态统一和平衡,同时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三、社会危险性具体审查方法

  基于社会危险性的多向性和不同量刑层次的差别性,在具体审查工作中可以采用结合量刑层次采用分档评估的评估方法。

  我们可以将社会危险性评估分两步,第一步先根据犯罪嫌疑人罪行确定可能判处的刑罚档次,考虑分为七至十年、三至七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量刑层次,并根据权重将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社会危险性因素分为高、中、低等档次。第二部结合量刑层次和社会危险性因素高低档次确定逮捕标准,如对于可能判处七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社会危险性程度为“低”即达逮捕标准;对于可能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社会危险性程度为“中”即达逮捕标准;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社会危险性程度为“高”才达到逮捕标准。

作者:  编辑: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