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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实有争议时,如何进行清晰的论证?

  文/赵鹏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部副主任

 

  大多数公诉人最不喜欢办的案子就是事实存在争议的案件,因为很多人觉得在事实方面去和辩护人争辩会显得整个庭审很混乱,并且由于事实是依靠证据去证明的,所以事实争议一定以证据争议为基础,再加上经验法则的运用就更乱了。有一次,一个同事和我讨论当事实存在争议时如何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下面是我们的讨论情况:

  我:首先我问你,有没有那种每一个具体事实都存在争议的案件?

  同:好像没有,一般都是就事实的某些部分存在争议。

  我:就是说,肯定有一部分是没有争议的事实?

  同:对。

  我:我再问你,存不存在没有意义的事实争议?

  同:当然,也存在。有些争议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有些有影响。

  我:好,我最后问你,当你把一个案件带到法庭,案件中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争议,是不是你已经有了自己的认定,并且排除了其它观点?

  同:当然了。

  我:我觉得,当事实存在争议时,只需要按这个步骤把问题说清楚就行了。

  在本文中,我就具体讨论一下,当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时,应当如何在法庭辩论的首轮发言中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下面是我常用的步骤:

  一、梳理控辩都没有争议的事实

  没有争议的事实,有必要在法庭辩论第一轮就确定下来。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巩固自己的部分立场,另一方面是梳理法庭审判的争点,把不存在争议的问题先过滤出去。

  梳理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通过设定序号的方式,这有利于吸引注意力,并且增强你对所认定的事实的清晰程度。

  比如,对于一名被告人不承认杀人行为的案件,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可以这样说:

  公诉人:“首先我们梳理一下本案的事实。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于以下事实应该不存在争议:第一,案发当天,被告人将初次相识的被害人带回了家;第二,被害人在被告人家中死亡,并且被告人在卫生间对被害人进行了肢解;第三,被告人将肢解后的被害人尸块装在两个纸箱中,并在次日上午将两个纸箱扔进昆玉河中;第四,上述过程中,被告人的家中只有他和被害人二人,没有其他人;第五,被害人尸块被发现后,经鉴定可以排除中毒死亡、机械性窒息死亡,但不排除失血性休克死亡;第六,被害人头面部有多处大量皮下出血,肺部有可见血岛形成。上述事实有相应的物证、鉴定意见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对此始终予以供认,辩护人也没有对相应证据提出异议,因此属于不存在争议事实,足以认定。”

  二、指出有争议但不重要的事实

  在确定了不存在争议的事实后,需要梳理存在争议的事实。但是如前所述,在所有争议事实中,必然会存在一些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内容,我们应该先把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争议明确指出,以突出重要争点,避免控辩双方围绕不重要的问题浪费法庭审判的时间。指出不重要的事实同样可以用设定序号的方法。

  还是上述案件,在公诉人梳理完没有争议的事实后,可以先对争议事实中不重要的问题进行梳理,比如这样:

  公诉人:“……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有几点。但是其中有些问题对于本案而言并不重要,这些问题包括:其一,关于被告人为什么要把被害人带回家,对此被告人称是为了让被害人向自己提供有偿性服务,但被害人的家属以及单位同事都证明被害人不可能这样做;公诉人认为,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无法对这一问题进行陈述,故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争议,但被害人究竟出于何种原因进入被告人家中并不是本案事实的必要要素,因此我们这一事实争议不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其二,关于……”

  之所以要在无争议的事实之后首先说有争议但不重要的事实,一是因为这一部分必须要提,二是要把有争议但重要的问题放在事实部分的最后来说,因为从听者对信息的印象程度出发,重要的问题要放在开始和结尾处,相对次要的问题可放在中间说。

  三、给出你的争议事实认定思路

  事实的最后部分,就要着重梳理那些有重要意义的争议事实。同样使用序号的方式,把有重要事实争点逐一梳理,并在每一个争点后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比如上面这个案例,在梳理完非重要争点后,公诉人可以这样说:

  公诉人:“最后,公诉人着重梳理一下本案重要的几个争议问题:第一个争议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在家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尽管被告人始终否认这一点,但公诉人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有如下几点:首先,根据验尸报告,被害人头面部有多处皮下出血,并且都属于生前伤,而被告人刚才在法庭上供认被害人进入其家中时身体并无外伤,因此可以认定是进入被告人家后,死亡前受的这些伤;其次,根据法医当庭证言,这些伤属于钝性外力导致,磕碰不易形成,殴打可以导致,而被告人刚才在法庭上虽然具体描述了被害人死前头部磕碰墙壁的情景,但这些描述与被害人身体的损伤部位完全对应不上,可见被害人的伤不是磕碰导致,而是被殴打后形成的;最后,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案发当天其家中没有第三人出现,而现有证据又完全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残的可能性,故其身体所受损伤只能是被告人殴打所致。综合上述三点,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曾经在被害人生前对其进行过殴打。第二个争议问题是……”

  以此方法,直到将所有重要的争议问题说完为止。

  最后总结一下: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时,先说不存在争议的内容,再说虽有争议但不重要的内容,最后着重说重要的争议内容;在叙述每一部分时,把事实编号的方法是可取的,但注意不要编出太多的序号来;在论述重要的争议问题时,需要对正反两方面的证据进行分析,并提出你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的依据。当然,对事实的论证也可能用到警示和灌输的技巧,此处不再赘述。

作者:  编辑: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