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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案件的审查之道

  文/聂吉波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员额检察官

 

  毒品案件的特殊性

  1.刑法规定很特殊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1)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必须得定罪;予以刑事处罚,意味着必须得判刑。刑法条文罕见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排除了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和法院免除刑罚。

  (2)无论数量多少。并不是法言法语,充满了立法者绝决的态度,不留任何空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也不宜适用。

  (3)刑法条文罕见地规定了具体的数量对应的刑罚,且刑罚不可谓不重。再犯这一概念更是毒品案件的独创,甚至可以和累犯同时适用,突破了一事不再罚的理念。

  2.侦查手段很特殊

  (1)钓鱼。普通案件绝不允许公安机关钓鱼执法,但毒品案件是例外。不管数量引诱和犯意引诱,刑诉法和“大连会议纪要”都有规定予以放行。因为不钓鱼,就没法抓毒贩。普通案件尤其是自然犯罪,都会有犯罪结果的客观发生而案发,但毒品案件不能指望着有人报警,更不能指望着警察巡逻就能发现毒品交易,所以毒品案件的发生,有偶然性,但多数主要靠钓鱼,即控制下交付。

  (2)技侦。其实就是监听,重大毒品案件几乎都是通过监听技侦手段破获的。刑诉法规定技侦证据可以使用,尤其是毒品案件,那么我们就应该用,因为我们是合法监听。技侦证据转化为书面材料,本身虽然不是证据,但是它指向了证据。所以还是具有证明内容,可以使用。

  3.证明标准很特殊

  毒品案件中推定规则运用极为普遍。2007年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8种应当知道推定明知的情形;“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了贩毒人员查获毒品直接推定贩卖;“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了购进毒品数量可以推定为贩卖毒品数量。可以有辩解,但是需要自己证明。所以说毒品案件的证据标准从来就有异于普通刑事案件,毒品案件证据有时难以达到完全确实、充分的地步,司法实践中有时不得已要降低证明标准,当然死刑案件证据标准是个例外。

  毒品案件侵害的法益

  1.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公众身体健康

  法益是法所要保护的对象,那么有关毒品犯罪的刑法部分,所要保护的是什么呢?有人说贩卖毒品是实害犯,如果认为是实害犯的话,就应该有被害人存在。但毒品案件一般是没有被害人的,当然引诱、强迫吸毒不论。200克冰毒卖给甲,甲也不吸毒,到底实害了谁?更不用说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之类的,实害在哪里?所以毒品犯罪绝对不是实害犯。

  但这种从甲手到乙手的贩卖、从A地到B地的运输因何会被刑法如此严厉打击呢?就在于刑法担心毒品的泛滥,它所保护的并非个体法益,而是超自然人法益,属于公共法益的范畴,即公众的身体健康。所以毒品案件是民生案件。

  毒品犯罪的法益决定了只要导致毒品泛滥,促进毒品流通、扩散的行为,都应当纳入刑法所规制的范畴。

  2.抽象危险犯

  毒品犯罪法益的特殊性,导致毒品犯罪构罪形态的特殊性,即毒品犯罪是抽象危险犯。

  很多人不理解,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尚未进行贩卖,明明就是犯罪预备,为何会认定为贩卖既遂?运输毒品尚未完成,刚刚出发就被查获了,典型的未遂,怎么也认定为运输既遂了呢?

  抽象危险犯正是解决上述毒品犯罪特殊形态规定的基础理论。张明楷教授说,现在社会防控从注重实害到注重危险。现在的危险一旦现实化,实害就很严重。各个国家都强调法益提前保护,法益提前保护就是处罚危险犯。危险犯不限于具体的危险犯,如果是具体的危险犯就接近于实害。

  抽象危险犯不同于行为犯、举动犯等传统刑法理论所论述的犯罪形态,该理论认为只要实施了行为一部分,甚至预备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甚至是犯罪既遂。举个例子,典型的抽象危险犯是醉驾,醉驾同样是国家拟制为犯罪,所以醉驾有犯罪未遂吗?毒品案件在本质上和醉驾有异曲同工之妙,只要实施了毒品犯罪的一部分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犯了毒品犯罪的法益,威胁了公众身体健康,构成犯罪既遂。虽然从抽象危险犯角度理解贩卖毒品预备行为成立贩卖行为既遂,但并不意味着否定贩卖行为设置未遂的必要性,比如假毒品,就是未遂。

  毒品案件的证明逻辑

  1.毒品案件的证明逻辑

  贩卖毒品案件往往有两类事实,一是查获毒品现货,毒品就在那里,扣押、称重、鉴定,实在不行拿出来再称一次,反正跑不了,但是这笔事实用于贩卖很难证明,他们往往辩解不是本人的,或者说自己用来吸食的,这个时候需要既往贩卖的事实,我们可以通过下家指证、转账记录、聊天信息等来确定某月某日向吸毒人员某某某贩卖冰毒一套25克。但这类事实呢?也有个缺陷,就是毒品往往灭失了,难以证明毒品的真伪、数量。但是这两类事实放在一起,就产生了化学反应,既往贩卖事实为查获毒品现货提供了贩卖意图的事实推定,查获毒品现货为既往贩卖事实提供了物证参考,两者有机结合、互为补充,从而使两笔事实都达到了我们认为的确实、充分的地步,这就是贩卖毒品的证据逻辑。

  2.毒品案件审查重点

  (1)现货为王

  没有现货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从证据角度而言,都是证据不足的。因为不知道毒品真伪,数量也是模糊的,就像命案没有尸体一样。这也是为什么毒品交易的下家难以追究他们至少非法持有毒品的原因所在。有了毒品现货,才能建立起推定的合理基础,是论证构罪的前提,是毒品案件的基石。

  现货很重要,所以现场勘查、扣押、提取、称重的程序必须要规范、透明。很多人说毒品案件糙,其实就糙在现场这块儿。2016年公检法会签的《办理毒品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现场程序要求提的很高,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没做好。

  (2)贩毒人员的认定应成为侦查重点

  贩卖情节主要用于事实推定,贩卖20笔和贩卖1笔,在推定嫌疑人系贩毒人员的作用上是一样的。但贩毒人员的认定,并非只能通过既往贩卖的事实推定。譬如他自己承认是个贩毒人员,很多吸毒人员都指认此人是个贩毒人员,在毒贩手机里发现了上万条涉毒微信聊天记录,有视频、有语音、有微信红包记录、有图有真相,也应当是可行的。以上途径其实可以结合起来,既有下家指证,又有聊天记录涉毒信息等,当然最好还是一笔敲死的贩毒事实,最终作用都是用来认定贩毒人员。

  毒品案件的审查方法

  1.手机为核心

  我们要善于利用好毒贩的手机,手机里有时会有着我们意想不到的收获。手机里有着海量的信息,我们需要看一看,看了之后就会知道这个人平时做什么,是不是从事贩毒职业,有没有可以核查的贩卖线索等。

  2.录像很重要

  在一个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买到了18公斤假毒品,辩称就是买假的准备骗人。通过审查鉴定意见告知的执法仪录像,犯罪嫌疑人得知是假毒品后的第一反应居然是,被骗了100多万。就这一句话,定他贩卖,开庭的时候一出示,当庭认罪。

  3.让石头开花

  人货分离的情况下,指纹、DNA、字迹对于建立人与货之间的关联尤为关键。不同手机之间通话记录的相互碰撞,可以分析出沟通联系的先后顺序,逻辑关系。随身查获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可以分析出毒资流转钱款流向,能够查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

  4.讯问仍需下功夫

  首先要破除侥幸,适当的时候要出示部分证据,对毒贩的讯问也要多问几次,要问细节。部分毒贩在证据面前有时会考虑通过认罪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没有一成不变的零口供,几番下来,有崩溃和盘托出的,也有适当退守部分认罪的,这就是进步。

作者:  编辑: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