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清风苑 > 正文

  掌握5个符号,3分钟玩转“无讼”检索

  文/李腾

  上海长宁法院

  当我们在没有钱买数据库的时候,有没有一款免费的法律检索工具可用?

  打开无讼,觉得界面美美的。

  是好是坏,案例来TRY。

  今日案例

  假设A公司握有B公司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有一天,A公司同C公司说:哥们,最近我钱袋紧张,不如我们签个协议,我把我手里的B公司股权以1000万转让给你,你付给我1000万,一年以后,我以100%的收益,也就是2000千万的金额回购你受让的B公司股权,怎么样?C公司一听,觉得我有钱,你要钱,这么一来我们都收益,何乐而不为呢?赶紧把合同签了,大家一起518!

  金融行业尤其是信托行业的小伙伴们对于这个结构应该并不陌生,但谁也无法否认,这个结构很奇怪:转让的是股权(或者股权收益),看上去是有板有眼的股权转让,但是回购的时候按100%的收益计算,看上去像还本赚付息的借贷。

  这样的合同是否存在无效风险?

  如果有效,那么当A公司到期不回购,C公司到底是诉请偿还借款,还是要求支付股权回购款?

  要知道,如果把合同认定为股权转让款,那回购就会受到公司法上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如果认定为借贷,虽然可以不受限制拿回1000万的借款本金,可是利息还要受到24%年利率上限的约束。

  多个条件同时检索

  我们首先要厘清合同的结构。稍加思考,就可以发现这个合同其实可以归纳为一句话:这是一个股权(股权收益权)转让保底回购的合同。

  现在,我们心里想象着这样一份判决书,法官在这份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讨论了股权(或者股权收益权)转让以及保底回购约定,并将其认定为某种法律关系。我们由此确定关键词“股权(或者股权收益权)”、“回购”、“保底”。

  我们先从“股权”+“回购”+“保底”开始。在无讼的检索框中,我们输入“!股权~回购”,以及“!保底”。

  这是什么意思啊?别急,一句话告诉你:

  “!”:表示“本院认为”

  “A~B”:表示检索A和B同在一段的文书

  所以“!股权~回购”意思就是:请检索在本院认为部分中,在同一段内出现“股权”和“回购”两个词的文书。同理,“!保底”就是检索本院认为部分出现“保底”的文书。

  以往,我们检索时一般只能每一步使用一次定位检索语句,但在无讼中,我们可以把这两个条件同时输入在检索框内,一并进行检索,一步到位,省去很多麻烦。

  关键词直达相关案例

  输入上述语句后,系统自动把检索条件识别相关案例:

  都看下来很麻烦。我们看左边的关键词列表,其中几个词很引人注目:借贷、隐名股东,它们刚好描述了困扰我们的两个场域:借贷法律关系和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感觉像是淘宝的自动推荐呢!我们可以分别点击这些关键词,直接查看相关的案例。

  点击“民间借贷”,得到1篇案例:

  在页面右侧有导览工具栏,点击进入本院认为部分:

  我们可以看到法官论述的正是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通过阅读可以发现,法官认定合同的实际法律性质为借贷法律关系,是因为:1. 投资方实际没有登记成为股东,说明没有取得股权,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2. 保底分红使得入股为形式,实际目的为借贷。

  这个案例对我们的讨论有参考价值,于是我们点击右上角的收藏,先把它收藏起来。

  检索小贴士:随时收藏检索结果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检索习惯,可以防止不小心丢失检索结果

  现在该看看涉及股权转让的关键词下有什么样的案例。我们可以点击“借贷”后面的叉,退回到上一个层级。

  点击“代持股”、“指定”等关键词,结果发现在“指定”这个关键词项下的检索结果中,法官将合同性质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认为:即使股权受让人(如C公司)没有登记为股东,如果指定了相关人员(实际上就是出让人,如A公司)实际行使股东权利,那么仍然认定为股权投资,而非“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我们同样收藏这个案例。

  不过仔细一想,发现这个案例的结果同之前的案例相冲突,因为出让人本来就是实际经营公司的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如果就是借贷融资的话,必然会约定要求受让人指定自己继续经营公司的。我们再认真一看,该案例的判决时间为2008年,而我们之前看到的案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刚刚没注意啊!

  没关系,点击设置中的“我的收藏”,系统已经按照时间顺序排好了我们收藏的案例,之前的那个案例是2016年的,我们当然以最新的案例为观点参考啦!

  这样我们可以初步认为:股权转让保底回购的合同,在投资方无法体现出获得公司股权、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该合同为借贷法律关系。

  一键还原检索结果

  在上述案例中,也许正是因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借贷,所以都没有就股权转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那么如果有些情况下,双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法官是什么处理意见呢?我们需要参考之前的检索策略。为此,我们无需退回原来的页面。在无讼中,在登陆状态下,只要直接点击检索框,就可以自动得到全部的检索历史,然后直接点击相应历史记录,就可以还原当时的检索结果。

  轻松设置排除条件

  同样,如果能同时排除没有办理的情况,就更好了,所以我们要排除含有“未办理”的文书,在无讼中,这个句法为-A,代表不包含A这个词的文书。同时,我们再把事实查明部分含有“变更登记”这个词的条件加入检索中。让我们把上面的要求都放在一个检索框里,同时检索(无讼暂不支持排除语句和定位语句同时使用):

  得到1篇检索结果:

  我们通过阅读了解到,在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法官对于回购考虑了抽逃资金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官实际将合同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

  这样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初步的结论:在约定“股权”转让的前提下,保底回购+登记=股权转让,保底回购+未登记=借贷。

  现在让我们看看约定“股权收益权”转让的情况。不同于我们常说的“股权”,“股权收益权”像是“股权”的一个权能。事实上,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对于“股权”或者“股权收益权”进行任何定义。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股权收益权”可以转让吗?如此约定回购条款是否有效?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

  我们重新启动检索,输入:“!股权收益~转让”,“!回购”,“!保底”。

  通过阅读得到的1篇检索结果可以发现,法官认为,股权收益权不是股权,无法进行上面讨论的工商变更登记,只能进行证券登记。在已经完成证券登记的情况下,也并不一定认定为入股,而是实际具有资金融通的属性,但具有资金融通的属性也不一定意味着是借贷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创新。股权收益权为财产属性,也可以交易,没有法律明文禁止。只不过法官虽然最后支持了受让人要求支付回购款的诉请,但是仍然参照借贷案件的审理规则,按照24%来收取逾期支付回购款的违约金,其效果等价于认定为借贷关系:

  通过上面的检索,我们可以大致明白:股权(或股权收益权)转让保底回购合同的效力能够得到法官的认可,但是在约定“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则倾向于认定为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反之则倾向于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在约定“股权收益权”转让的情况下,由于收益权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法官倾向于认定为一种金融创新,但处理结果等价于认定借贷关系。

  当然,上面的检索过程是较为粗糙的。事实上,如果受让人为信托公司,合同构架为信托融资的话,可以被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可以支持保底回购条款,不适用24%年利率上限的限制,也不受股权转让公司中人合性的限制。不过,最近出炉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浙0502民初1671号判决书则认为,在标的公司(如上文的B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即便是信托公司,也认定为股权转让法律关系,需要受到公司中人合性的限制。不过这些都可以留给小伙伴们自己试试身手。

  一点期待...

  上面介绍的只是无讼的一部分功能。无讼同样还有“无讼名片”和“无讼法规”功能:

  其中“无讼名片”功能可以让我们很容易检索律师及其相关的业务情况,而“无讼法规”可以检索法律法规。

  无讼还有一项隐藏技能:选中一个词条以后,不放松鼠标,直接向任意地方拖动,会直接启动百度搜索,解决了未生效文书暂不上网,从而无法在数据库中查询的问题。上面提到的吴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是通过这种途径检索到的。

  无讼作为一个免费的法律检索产品,完全可以胜任小伙伴们日常的检索要求。我们对此应当有更多的感谢和鼓励。

作者:  编辑: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