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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邵宁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基本工作,提讯工作的作用不仅在于复核嫌疑人供述的客观性,从而为确定其是否需要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做准备,而且也对补强、补充、排除证据,强化侦查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认为,可以借鉴、参照中医学的“四诊法”开展具体工作,最大程度发挥作用。所谓“四诊”,即望、闻、问、切,乃医之纲领。提讯工作与中医诊病虽形有别,但理相通,因此具备借鉴、参照的基础,具体来说:

  “望”——是指通过观察病人面部颜色及光泽来对病人所患疾病进行初步判断。提讯工作同样需要对嫌疑人“察言观色”,“望”是决定提讯工作质量的基础。通过观察嫌疑人的面貌、言辞、动作、表情等来判断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并根据嫌疑人的不同个性、生活背景、心理状态的变化、对所提问题的不同反应来确定与嫌疑人沟通交流的方式,及时、准确调整讯问策略,适时进行法律解释、思想教育,从而保证讯问工作的顺利展开、有效进行。

  从嫌疑人的个性来说,除单纯的“坦白交代”型之外,还可分为“沉默不语”型、“装傻充愣”型、“砌词狡辩”型、“油嘴滑舌”型、“故意激怒”型、“老谋深算”型等等。和侦查阶段的讯问不同,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通常是建立在嫌疑人已经被突破,进行过有罪供述的基础上,因此在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嫌疑人所表现出的不同性格特征主要是出于畏罪或者意图减罪、脱罪的侥幸心理,如果没有正确的应对方法,很容易使提讯工作变成无效沟通、无功而返,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只有运用正确的交流策略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始终把握好讯问的方向,掌握住讯问的节奏,最大程度获取想要得到的案件信息。比如:

  1.“沉默不语”型及“装傻充愣”型——关键在于弄清嫌疑人沉默不语及装傻充愣的原因,先根据嫌疑人的好恶争取在话题或者情感上与其产生共鸣,继而“对症下药”使嫌疑人真正敞开心扉,最终达到顺畅交流的目的。比如,我在办理徐某某故意杀人案中,徐某某因遭受工作和家庭矛盾的双重打击而产生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并实施犯罪。徐某某生性内向,接受提讯时精神早已恢复正常,但其出于强烈的羞愧、畏罪心理,在我对其提审伊始始终低头沉默、佯装失忆。我在对徐某某进行劝说时,注意到当提到其女儿时,徐某某突然抬头看了我一眼,身体和表情也发生了细微的变化,我立即意识到女儿是徐某某心理和情感的突破口,即以父亲的担当及在女儿心目中的形象为话题,最终徐某某敞开心扉,再一次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作案细节、作案时的心理状态、控制能力等进行详细描述,从而有力地证明了徐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客观性(其辩护人提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指供嫌疑)及其在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情况。

  2.“砌词狡辩”型及“油嘴滑舌”型——“砌词狡辩”是指嫌疑人执拗的进行全面或者部分翻供,做出的虚假供述完全不符合正常逻辑;“油嘴滑舌”则是指嫌疑人逻辑缜密,一般来说具备较高的文化程度,利用证据的漏洞进行翻供,提出种种貌似合理的辩解。与上述嫌疑人交流,切记不要轻易反驳嫌疑人的辩解,而应当向嫌疑人阐述清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的有利之处,给嫌疑人权衡利弊空间的同时,力求最大程度放松其对提讯人的警惕和戒备,从而为之后的“闻”、“问”奠定基础。

  3.“故意激怒”型及“老谋深算”型——“故意激怒”是指嫌疑人借故对提讯人进行指责,发泄自身怒气的同时也意图以此干扰提讯人的情绪,继而借此拒绝继续交流。“老谋深算”则是指嫌疑人的社会阅历较为丰富,具有提讯人所不熟悉的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到案前大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上述嫌疑人交流,尤其是年轻的办案人,很容易产生愤怒或者紧张的负面情绪,继而影响正常的判断和反应能力,从而使提讯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一定要牢记“沉稳”二字。对于“故意激怒”型嫌疑人,应有理有节、立足于树立办案人员的正面形象,通过解释说明嫌疑人指责的无理性,使其消除误解,继而化解其负面情绪;对于“老谋深算”型嫌疑人,在提讯前应对其熟悉的专业知识有所涉猎,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业务知识了然于胸,在提讯时不卑不亢,表现出办案人员扎实的业务功底、较高的办案水平和丰富的知识储备,从而使嫌疑人放弃“隔行如隔山,忽悠亦无妨”及“我过的桥比你走的路多,对付你绰绰有余”等侥幸想法,减少恶意翻供和辩解的可能性。

  “闻”——是指通过耳闻患者口中发出的角、徵、宫、商、羽等五音的异常变化来诊察疾病的一种方法。运用到提讯工作,即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闻”的关键在于“全面”二字,一定要给嫌疑人全面供述犯罪事实、充分表达辩解意见及理由的时间。让嫌疑人全面供述犯罪事实,才能真正复核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客观性,为有力反驳之后可能发生的翻供行为做好事先准备,其中供述不仅包括“说”,也包括“画”(比如让嫌疑人画出案发现场的物品摆设、作案时所处的位置、逃跑时的行走路线等)。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表达辩解意见及理由,才能全面掌握案件在认定事实上的漏洞、适用法律上的争议、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的问题,从而为补强、补充、排除证据,适用法律问题上的研究和论证及做好侦查监督工作提供明确的方向。

  “问”——是指经由口问患者的饮食、起居及疾病的起始、症状等以了解疾病所起所在之处。与中医诊断不同的是,“问”贯穿于整个提讯过程中。发问的内容、方式是决定提讯质量的关键。发问的内容要细致,除了提讯笔录中所包括的常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对作案细节及审阅卷宗、侦查阶段审讯录像中产生疑问的讯问。对作案细节的发问(如作案时实施相应行为、采取相应手段的原因及心理状态等),有助于提讯人进一步确定供述内容的客观性;对审阅卷宗及侦查阶段审讯录像中疑问的发问,有助于进一步发现案件在证据及侦查行为上存在的问题。发问的方式包括发问的技巧、顺序等。发问的技巧主要是指应尽量采取保证回答客观性的发问方式,比如尽力避免出现类似“是不是……”之类的诱导性问题,尽量不让嫌疑人轻易发现发问意图等。发问顺序的调整则主要针对思路清晰、思维敏捷的嫌疑人,是指将意图反驳嫌疑人所提无理辩解的发问打乱顺序,使嫌疑人无法掌握提讯人的发问思路,不能及时反应出发问意图,从而得到嫌疑人较为客观的回答,同时促使其前后言词出现矛盾和漏洞。

  “切”——是指用手触按病人身体的具体部位,以此来与前三个步骤相互印证,最终掌握病情的实质,判断出准确的病因。具体到提讯工作来说,“切”即通过提讯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判断。做好提讯的“切诊”主要从提讯前的准备、提讯中的记录及提讯后的总结三方面进行。提讯前的准备是指完善讯问笔录的模板,将需要讯问的问题事先做好记录,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也可以进行整理后事先录入,从而将一部分本应放在提讯中的记录时间节省出来用于更充分的与嫌疑人进行交流。提讯中的记录是指,根据与嫌疑人交流的情况对事先准备好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调整顺序等,记录工作同样要遵循“全面”二字,必要时甚至要注意记录嫌疑人在回答某些问题时的情绪起伏变化等,以从侧面进一步证明其回答的客观性。提讯后的总结是指提讯结束后,对制作好的提讯笔录进行复盘,将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中所反映出的相应问题一一解决,从而将提讯工作所起之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  编辑: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