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清风苑 > 正文

  文/潘凌云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处长

 

  文/韩雪娇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检察官助理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言辞证据存在天然的不足。比如,未成年被害人认识和表达能力有限,对性侵过程表达不清楚,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做出被害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不知道被害人系幼女等辩解,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大多数情况难以做到一一印证。因此,此类案件的客观证据显得尤为重要,客观证据的收集就成为摆在侦查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经过梳理,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情况:

  一是客观证据收集、送检的及时性。

  首先,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涉案的物证、痕迹,勘验案发现场。性侵案件发生后,在未成年被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报案后,侦查机关应当根据被害人或者证人的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时提取案发现场及相关物证、痕迹,如案发现场的卫生纸、床单,案发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穿着的内裤、被害人阴道中的精液、精斑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留下的伤痕等,防止部分案件因为客观证据收集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客观证据灭失。尤其是二审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几乎所有的客观证据难以调取,从而在被告人翻供情况下,难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如某县公安局在侦查孙某强奸案中,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收集被害人怀孕流产的胚胎,在被告人未做有罪供述情况下,导致被告人孙某强奸被害人具有严重后果的情节无法认定。

  其次,督促侦查机关将收集的客观证据及时送检,防止精液、精斑、DNA物质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失去检验的可能性,或者虽然检验出了有效的STR 分型,也会受到被告人、辩护人的质疑,法官也会对这种送检不及时的鉴定意见存疑,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缺陷。如,某区公安分局在办理孙某强奸案时,虽然依照法定程序提取了案发现场被告人强奸被害人后擦下体的卫生纸,但是没有及时将依法提取的物证移送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二审阶段检察机关要求对该卫生纸上有效物质进行鉴定时已经失去了鉴定时机,无法检测到被告人有效的STR分型。如某区公安分局在办理陈某某强奸案中,按照未成年被害人和被害人奶奶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曾经多次给被害人及其奶奶食用药物,侦查机关依法及时提取了被害人和证人的尿样送检,但是市级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二人尿样中均为检测出安眠药成分,经过一个月后,省公安厅的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未成年被害人尿样中检测出了安眠药成分,但是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尿样的检验报告矢口否认,并辩称系被害人父亲对其诬告陷害。一份尿样出现两份相反的鉴定意见,虽然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对检测方法、检材一致性等予以说明,检察机关仍然没有认定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方法强奸被害人的加重情节。

  再次,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案发周围的监控视频。案发前后被告人与被害人活动轨迹和状态可以侧面印证言辞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性侵未成年人中大多呈现熟人作案、次数多、被害人陈述强奸时间、地点不清楚与被告人供述无法印证的等问题,所以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第一时间调取相关的视频资料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核实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应当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搜集、调取共同入住宾馆、网吧、案发前后一起经过路段的公安、银行、民用监控录像资料。如某区公安分局在办理朱某、李某强奸案中,未在被害人报案后第一时间调取被害人入住的宾馆的监控和强奸发生时附近的监控视频,导致被害人在被强奸过程中有无呼救行为,是否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等难以认定。

  最后,依法及时调取微信、QQ、陌陌等聊天软件中的电子数据。我们办理的多起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大部分被害人都有与犯罪嫌疑人在网上聊天的情形,聊天记录可以用来佐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被害人年龄事实,也可以有力反驳犯罪嫌疑人关于不明知被害人年龄的供述。部分案件由于调取聊天记录迟延,导致无法调取,或者虽然能够调取,但需要到深圳腾讯总部调取,侦查机关一般都会出具无法调取的情况说明,导致无法有力打击犯罪。如某县检察院办理的严某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严某辩称不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经补充侦查二人聊天记录,二人在聊天过程中谈到出生日期、过生日情况,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强奸罪且有强奸幼女情节。某区公安分局办理的张某强奸案中,张某通过QQ利用两个身份与未成年被害人聊天,通过好人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和真实信息后,利用另外一个QQ扮演的坏人身份对未成年人进行威胁恐吓,其中两名被害人因未及时调取有关的聊天记录,导致无法核实被害人身份,虽然有犯罪嫌疑人张某关于强奸行为的供述,但无法认定这两起犯罪事实。

  二是客观证据收集、保存的合法性。

  在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证据的同时,应当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提取物证、痕迹,并确保保管过程的规范,防止客观证据在收集和保存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甚至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例如某县公安局办理薛某强奸案中存在取证程序不合法问题,在勘验强奸案案发现场时,见证人身份为该局辅警,虽然辅警没有参与该案的侦办,但辩护人提出见证人身份不适格且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导致勘验笔录、以及提取的物证、痕迹受到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疑。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了勘验现场时围观群众的证言以及该辅警是否参与该案的证言,排除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怀疑,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安分局在办理孙某强奸案中,虽然依法提取案发现场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后擦下体的卫生纸,但是侦查机关承办人没有将该物证按照规定保存方法保管,导致检材受到污染,无法检测到被告人有效的STR分型。

  三是客观证据收集的全面性。

  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不利的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当庭提出新的客观证据,造成证据突袭,庭审进程受阻。如某公安局在办理陈某强奸案时,该案因未成年被害人被强奸后产下一女而案发,但侦查机关没有收集到被害人陈述中提到的实施强奸时捆绑被害人手脚的绳子,而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一直辩称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未成年被害人关于强奸细节表述有些许出入,该案能够证实“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较为薄弱,法官在强奸和通奸之间产生合理怀疑,迟迟未能判定。

作者:  编辑: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