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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破案经过”如何进行证据审查?
2018-09-11 09:43:00  来源:

  文/任远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文/王雨晴

  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刑检一部检察官助理

  在证据材料中有一类证据堪称独树一帜,这就是“发破案经过”。做过刑事案件的小伙伴应该对“发破案经过”不会陌生。在我们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常单独出现,时而成群出现,极端情况下还会出现内容相左的发破案经过。那么,这个发破案经过究竟是个什么样的证据,又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一、发破案经过的证据归类

  1. 发破案经过的形式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在我们日常办案中,侦查机关往往以一纸说明的形式概括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案件的告破过程。结尾由民警签字加上办案单位的公章。

  这样的形式出现的证据,往往我们会以其形式特征将其归类为书证,即通过其记载的内容来反映待证事实。这一点在我们的起诉书中的证据归纳中时常出现。

  但回过来想一想适当吗?我们的卷宗中无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还是被害人陈述,侦查机关均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如果都按照形式要件归纳为书证,刑诉法单独列举的目的何在?

  显然,刑诉法的证据分类更应该从实质内容来考察。所谓发破案经过,其实质是侦查人员就本案如何破案的一种概括,特别是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归案过程。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在用一套合理科学的程序来证实犯罪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用来证实犯罪是否发生的证据,当然形成在犯罪发生前和发生中;证实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事实,当然可以出现犯罪事实发生后,因此将发破案经过归纳为证人证言并无不当。

  2.发破案经过的实质内容。从内容上看,发破案经过反映出侦查机关将相关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相互关联的过程。即侦查机关通过相关工作如何将查证的证据,通过分析将证据指向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套用苏州市院王勇老师对发破案经过的阐述:“七何要素”中,最核心的两点:“何事”和“何人”,发破案经过呈现的最完整、具体。

  二、发破案经过的作用

  如前所述,发破案经过的内容主要是侦查人员就该案的侦破过程的概括和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情况。那么他的作用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1.本案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自首。刑法关于自首的要件有两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因此发破案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到案的表述,直接关乎自首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

  比如:在我审查的邢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因家庭琐事当街杀人。被告人杀人后并未离开现场,警方赶到后束手就擒,如实供述。在警方的发破案中表述为,城东派出所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后,发现现场滞留大量围观群众,犯罪嫌疑人邢某某手握尖刀蹲在被害人某某旁边。其看到民警后,主动放下武器,遂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

  这样的发破案经过基本叙述了民警接警后犯罪嫌疑人的状态。当然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比如,110的接警记录、接警录音、被告人是否能知道他人报警的事实以及当庭是否如实供述予以综合认定。

  在准自首的确情况下,发破案经过还需要明确侦查机关事先掌握哪些犯罪事实,甚至要明确某些罪行是否录入到全国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当然这也需要其他相关的客观证据支持,比如录入时间和录入网页等录入记录。

  2.发破案经过除了可以证实本案当事人的归案情况外,还通常用以证实他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甲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规劝尚未落网的乙案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情形(包括劝说同案犯到案状况)。在乙案的发破案经过就需要将甲案犯罪嫌疑人规劝的情节、规劝的作用、规劝导致的结果等事项吸收入发破案经过。

  3.从实质角度来讲,一份好的发破案经过可以体现侦查工作的艰辛,反映出侦查工作的专业、合规;可以强化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的信任,强化指控的力度;便于检察官根据发破案经过对证据进行分类,合理安排证据群组。

  三、发破案经过审查的注意事项

  1.实践中,发破案经过往往呈现这样几个问题:

  (1)发破案经过过于简单。我们时常发现侦查机关以侦查秘密为由,不予说清,往往代之以经过研判。检察官不知道到底是如何研判的。不能反映侦查机关做了哪些艰苦、细致的工作。

  (2)发破案经过没有实质内容。有的发破案经过重点写了领导如何重视、民警如何快速出现场,对于如何告破,一笔带过,无法将证据串起来。

  (3)发破案经过缺乏归案情况的表述,甚至遗漏当事人归案的细节,比如有无电话传唤等。

  针对上述弊端,在审查发破案经过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原则:

  1. 直接原则。既然是发破案经过是反映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那么就应当由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民警出具。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中,往往呈现兵团作战的特点,一个刑事案件有很多民警参与其中,但不是每一个参与侦办的民警都可以出具发破案经过。如果该民警没有直接参与抓捕或者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则不能将这一情况说清楚。

  2.对模糊词语,不可盲目相信。刑事诉讼的证明模式就是印证,证据之间也要相互印证。发破案经过作为证据一种,也仅仅是警方出具的一面之词,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印证。比如被告人的第一次供述,侦查机关用的是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被告人对自己的归案情况也要谈清楚,是主动投案,电话传唤还是被抓获。110的报警记录、报警录音,报警人的证言往往也是和发破案经过印证的重要证据。

  3.必要时出警民警出庭接受询问。在我们审查案件时,也会出现只有发破案经过,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怎么办?比如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在所住小区把邻居揍了一顿。后来觉得警察迟早会找到自己,就出了小区门自己往派出所方向步行。

  而警方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后,就迅速前往事发地点。在小区门口将犯罪嫌疑人截获。面对这样的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发破案经过,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我们当时寄希望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可惜时间太长相关视频没有保留。为此,我们询问了出警的两名民警和一名辅警。他们除了就发破案经过的情况予以证实外,还证实当时看到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已经出了小区大门,前进方向是派出所所在方位。据此,我们结合警察证言,采信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认定了主动投案。

  4.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公诉人应耐心倾听侦查机关的查案经过,侦查机关军团作战,比较辛苦,我们要给予同情式理解。对于发破案的缺憾,应明确指出。如涉及侦查秘密,可以建议法庭采用特殊方式核查相关经过。

  总之,发破案经过是个不可或缺的证据,在我们审查刑事案件时,应关注发破案经过的来源、内容和表现形式,力求和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完美呈现有利或者不利犯罪嫌疑人所有情况。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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