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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如何做好提前介入侦查?
2018-10-12 09:18:00  来源:

  文/王永刚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刑检二部主任

  提前介入侦查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探索总结出的一种提高刑事案件质量行之有效的办案机制。近期,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事件、“长生疫苗”事件、昆山“8.27”案,检察机关都主动提前介入这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通过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前介入侦查,取得了良好成效。我结合自己办理的一起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投毒杀人案,谈谈检察官应如何做好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一、提前介入侦查的范围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1日上午,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发生一起投毒杀人案,被害人是一名年仅7岁的小男孩。此案在网络平台报道后,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3月12日,公安机关初步锁定重点嫌疑对象,向检察机关发出提前介入邀请,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在向市院汇报后,我和另一名员额检察官全程跟踪介入案件。3月15日案件顺利告破。经查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因以往与小男孩父母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积怨在心,继而产生报复心理。事先购买了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毒鼠药“三步倒”(学名氟乙酰氨)以及某品牌乳酸菌饮品。3月11日上午9时许,当小男孩到其家中玩耍时,将毒鼠药“三步倒”渗入乳酸菌饮品内递给其饮用,小男孩饮用回家后出现头晕、呕吐等不适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案件从案发到告破,前后只有4天,这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通力合作分不开。虽然这起案件的提前介入侦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提前介入并非适用所有的案件,也应有所取舍。

  由于现阶段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对于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规定得比较模糊,在实践中,淮安市检察机关出台相关制度,规范了提前介入侦查的范围:(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三)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五)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六)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网络犯罪案件;(七)影响面广、受害人多的涉众型案件及严重侵犯民生民利的食品药品、污染环境等犯罪案件;(八)媒体、舆论普遍关注的敏感案件;(九)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十)其他在证据调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争议的疑难案件。

  前文提到的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事件、“长生疫苗”事件、昆山“8.27”案,以及我办理的这起“3.11”投毒杀人案,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也是媒体、舆论普遍关注的敏感案件,理应纳入提前介入侦查案件的范围之内。

  二、提前介入的方式

  在提前介入“3.11”投毒杀人案的侦查过程中,我与公安侦查人员一起到命案现场开展证据收集,参与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并参与案件的讨论。

  通常开展提前介入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主动介入。通过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成立驻公安机关检察联络员办公室等形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立案、破案材料进行详细查询。同时也可以通过案件当事人控告申诉、媒体报道、社会舆论等等渠道了解案情,并及时主动介入。二是公安机关要求介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检察机关介入的案件,应当邀请同级检察院派员介入该案件侦查。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上级公安机关,并通过上级公安机关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共同参与听取意见。

  “3.11”投毒杀人案由于案情重大,公安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为案件的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三、提前介入的工作内容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并非代行侦查权,事无巨细地参与侦查办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工作内容可以概括为:了解案情、引导侦查取证、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我曾长期从事一线法医工作,办理过多起投毒类案件。另外我仔细查阅了“福建念斌投毒杀人”案中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上的瑕疵,最终将该案提前介入侦查的重点放在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及侦查方向、法律适用上,具体可概括为八个方面:1. 确定嫌疑对象时不盲信客观证据,在确定重点嫌疑对象后,不作唯一认定,继续通过发案时间及作案轨迹来对其他对象进行筛选或排除;2. 排查杀人动机方面的证据,查明被害人家庭在近年的生活当中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情况及家庭内部的生活情况;3. 关于毒物的来源同步进行细致排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犯罪预备方面的客观证据,并在3月13日收集到嫌疑人在集镇上购买剧毒鼠药及饮料的视频镜头,并对收集到的物品进行毒物检验鉴定;4. 现场旁听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实时掌握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根据嫌疑人供述,带嫌疑人指认现场并提取剧毒鼠药包装物;5. 引导查明是否存在共同作案的情形;6. 对出售剧毒鼠药的嫌疑人梁某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进一步侦查取证;7. 对所涉及的罪名作定性分析;8. 在全部侦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要求,规范取证,对嫌疑人、重要证人的谈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提前介入侦查的意义与发展方向

  一是树立亲历性审查办案理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形成庭审实质化,对公诉人的举证和质证活动都提出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做法正是亲历性审查办案理念下的有益探索。

  二是优化检察官知识结构。侦查活动的专业性很强,检察官对于如何审查证据比较专业,但对于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还存在软肋。从实践经验来看,检察官大多没有侦查经历,不熟悉侦查活动步骤和方法,知识结构无法满足介入侦查的需要。因此,检察官作为提前介入工作的主体,自身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素养,并且通过不断实践逐步提升提前介入侦查的能力。

  三是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关系。要建立提前介入侦查协调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的意见反馈要充分听取,认真研究。双方存在分歧意见的,应当确立解决机制,通过协商或者寻求上级机关协调解决,实现提前介入侦查效果的最大化。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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