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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具有“四大特征”,如何审查,怎么架构?
2018-11-12 15:45:00  来源:

  文/侯颖慧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员额检察官

  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案情介绍

  2013年以来,龚某某、刘某某在常熟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并主动拉拢社会闲杂人员。2014年7月起,龚某某、刘某某组织马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形成了以龚某某、刘某某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多、规模大、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且有严格管理制度。该组织主要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以此支撑其继续实施犯罪活动。该组织仅通过开设赌场就非法获利人民币300余万元,查实放贷借条金额达4000余万元,资金流水上亿元。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对于涉黑组织结构稳定、成员联系紧密的证据运用

  组织结构是否稳定、成员联系是否密切,是犯罪团伙与涉黑组织在结构上的根本区别。审查运用证据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证据:

  1.从涉黑组织的组建过程中审查人员是否具有稳定性。如组织最初滋生、建立时有哪些人,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有哪些人,哪些人一直追随组织,哪些人因故离开后又回归组织(如服刑出狱),等等。由此确定组织成员是否具有稳定性。

  2.从具体个案查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否具有稳定性。如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人是基本不变,多次参与,还是每次实施者不同,偶尔参与,由此证实作案人员是否具有稳定性。

  3.从主要成员之间的关系证实成员联系是否紧密。如组织者、领导者之间联系是否紧密,组织者、领导者和依附于自己的骨干成员之间联系是否紧密,骨干成员与自己带领的一般成员之间联系是否紧密。

  二、对于涉黑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证据运用

  关于涉黑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于整个组织及其运用、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证据上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从称谓上看。比如,组织成员称其为“老大”“大哥”“老板”等,说明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很高,是组织成员公认的领导级别的核心人物。

  2.从地位上看。比如,组织成员对组织者、领导者毕恭毕敬、言听计从,只要其在场,组织成员只能在旁恭候、不敢插言。

  3.从违法犯罪个案上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不亲自出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只是在幕后指挥、操纵骨干成员组织实施。

  4.从组织的重要事项上看。组织的纪律、规约是谁制定或者提倡,组织成员的奖励、处罚、发放工资和奖金等由谁决定,组织成员的调配、利益的分配使用谁有决定权,这些足以证明决定者就是组织的实际领导者。

  5.从群众反映中看。在当地或者行业内是否有淫威,群众是否惧怕,是否有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的行为。

  6.从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支配权上看。一般来讲,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其财产或者被其实际控制的相关财产有控制权、支配权。

  7.从相关书证中看。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公司或者有书面记账,应当审查主要投资人、股东、占股最多的是否为组织者、领导者。

  三、对于涉黑组织有比较明确的组织层级和职责分工方面证据的审查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规模,人数较多,其成员一般分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如何确定每个组织成员的层级和分工,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1.从每名成员参加组织的过程审查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层级和分工。比如,有的人加入组织后只从事某项事务,其地位就是一般参加者。

  2.从个案审查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层级和分工。有组织实施的犯罪案件,由于作案人员多,实施犯罪行为时人员会有分工,认真分析每名成员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不难发现组织的层级结构。

  3.从事实犯罪的全案审查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层级和分工。仅仅通过个案审查还不够,还应当通过全案来分析,才能客观、全面地综合判断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层级和分工。

  4.从违法犯罪个案的收益人审查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层级和分工。有组织地违法犯罪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利益,审查每一起案件中的幕后起因,审查谁是真正的受益人,就能确定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和层级。

  四、关于涉黑组织规约、纪律方面的审查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保持自身的稳定和成员对组织者、领导者的绝对服从,一般都会通过严格的组织纪律来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这些往往以不成文的形式体现,只要在其组织活动及成员的日常行为中充分发挥了对组织成员严格约束的作用,即可认定为该组织的规约、纪律。

  1.从涉黑组织对成员的管控方法中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严密控制组织成员,一般都有严厉的“家法”。从组织对成员如何进行管理,组织上层采用何种方法约束下层人员审查,就可以发现该组织的纪律、规约。

  2.从组织成员行为上表现出的端倪中查。有的涉黑组织成员集中区域居住、一起入股获益,组织一旦有事,接到通知必须到场。审查这些行为规则的来由,即可审查出组织的纪律、规约,以及执行纪律进行奖励的具体事例。

  3.从组织成员间口口相传、默认接受并遵守的规矩中审查。涉黑组织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都没有明文的统一规范的纪律、规约,但为了约束、控制组织成员,基本都有不成文的管控规矩,而这些规矩往往是组织者、领导者口头规定的。

  4.从组织对成员的奖惩事例中审查。如组织成员为什么受到奖励、惩罚,依据是什么,由此可以审查到组织纪律、规约是实实在在的。

  五、关于涉黑组织用经济实力支撑该组织活动的审查

  支撑该组织的活动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组织成员提供奖励、福利,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资金用于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比如,对于购买枪支、弹药、刀具等作案工具,用于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的,不仅要审查购买的证据,还要审查购置的用意、用途以及是否用于事实违法犯罪的证据。

  2.组织资金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奖励、福利等费用。这是组织经济“养黑”的又一体现,不仅要审查书证等客观证据来证明,更要有嫌疑人的供述予以印证。

  3.组织资金用于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比如,为组织成员提供律师费,为组织成员补偿经济损失,如摆平事端、出资赔偿等,都是涉黑组织“以商养黑”的具体事实。

  六、关于涉黑组织形成重大影响、构成心理强制的证据

  1.不敢控告、举报的。如涉黑组织及其成员共同或者分别结伙作案,通过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当地群众,为非作恶,使当地群众安全感下降,但又慑于该组织的淫威不敢控告和举报。

  2.经济受到严重影响。涉黑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有关单位、群众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

  3.社会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涉黑组织有关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干扰、破坏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致使有关群众的社会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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