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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官如何回避法律逻辑陷阱
2019-11-13 15:55:00  来源:清风苑

  文/李剑平

  永兴县人民法院马田墟法庭庭长

  “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像法律人一样地去思考问题。这原本没有什么错,但青年法官常常因此陷入法律逻辑陷阱。我国诉讼奉行成文法主义和证据裁判主义,由此,有些青年法官以法律人自居,坐堂断案,缺乏能动意识,呈上庭来的表面证据只要与法条相符,哪怕与最基本的常识相悖,也予以认可,完全忽视案件中背后的客观事实,机械运用法律进行裁判,其结果完全背离了实质正义。这种单纯的“法律逻辑”不尽人情,也有悖公平正义,值得我们深思。

  一、“法”外故事引发的思考

  载于《小小说月刊》上的《“人”证故事》一文,与法律并不相关,却给法律人许多启发。故事节选如下:

  在火车上,一个很漂亮的女列车员,盯着一个民工模样的中年人,大声说:“查票!”

  中年人浑身上下一阵翻找,终于找到了,却捏在手里,似乎不想交出去。

  列车员朝他手上瞄了一眼,怪怪地笑了笑,说:“这是儿童票。”

  中年人憋红了脸,嗫嚅着说:“儿童票不是跟残疾人票价格一样吗?……”

  儿童票和残疾人票的价格都是全票的一半,列车员当然知道。她打量了中年人一番,问道:“你是残疾人?”

  “我是残疾人。”“那你把残疾证给我看看。”

  中年人紧张起来,说:“我……没有残疾证,买票的时候,售票员就向我要残疾证,我没办法才买的儿童票。”

  列车员冷笑了一下:“没有残疾证,怎么能证明你是残疾人啊?”

  中年人没有做声,只是轻轻把鞋子脱下,又将裤腿挽了起来他只有半个脚掌。

  列车员斜眼看了看,说:“我要看的是证件!是上面印着‘残疾证’三个字的本本!是残联盖的钢印!”

  套用一句网络语言,“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列车员按章办事,表面看来并无过错,但完全违背常识的推理和判断,无论多符合规则,都经不起推敲,冰冷的规则意识和荒谬的逻辑推理得出令人心寒的结论。法律人或许不应该看了这则故事一笑了之,因为我们很多的青年法官就如上述列车员一样。

  二、青年法官常有的法律逻辑

  培根有一句名言:“理性常常欺骗我们,我们须在理性的翅膀上系上重物,防止它飞跃:一切错误都是由推理造成的。”对于法官认定事实的思维过程而言,“常识、良知”正是“系”上的重物。可见,法官断案不能仅仅依靠符合法律文本的证据,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司法审判工作要实现定纷止争的司法目标,就必然要求在裁判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事物判断的基本准则。青年法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但常常有就案办案的毛病,忽视办案效果,将庭审活动乃至整个诉讼都理想化,怠于依职权进行查明事实,单纯、被动地办案,导致一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不认可,案结事未了。试举两则案例如下:

  案例一

  小卖部店主甲与饭店老板乙达成协议,甲依照电话指示向乙运送啤酒,啤酒运送到饭店后,由乙在甲提供的货物清单上签字确认,两人每个月底结一次账。半年后,待到月底结账时,乙发现甲供应的啤酒比卖到其他饭店的酒每瓶贵了一毛钱,大怒,指责甲不讲诚信,并中断了与甲的生意来往。甲多次催讨一个月的货款未果。某日,甲再次持据催债。乙佯装核对供货数额时,拿到货物清单后当即撕毁,该情形被正在用餐的丙等六人目睹。小卖部店主无奈,求助司法救济,要求饭店老板偿付货款。

  承办案件的青年法官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卖部店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饭店老板欠款,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长认为,“谁主张,谁举证”仅仅是一般规定,该案较为特殊,有六人证明饭店老板撕毁欠据,小卖部店主所主张销售的啤酒数额符合饭店平时一月之中啤酒的出售量,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除非饭店老板另有证据反驳。庭长的意见是将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二

  富二代王某与美女邓某自由恋爱两年后,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生育一子,邓某在家拉扯儿子,操持家务,王某无所事事,在外沾花惹草。2013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邓某对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事实无异议,但不同意离婚。如果男方坚持离婚,则小孩应由女方抚养,并由男方给付女方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40万元。

  承办案件的青年法官认为,双方既然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女方经济条件差,小孩可由男方抚养,女方认为男方出轨,但无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损害赔偿。女方生活困难并非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请求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庭长认为,承办法官的意见从法律上来看似乎并不无不当,但从情理上讲显失公平。遂多次约谈男方,劝说其给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无法判决离婚。最终男方同意一次性补偿女方30万现金,小孩由男方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上述案例反映了部分青年法官思维的局限性,有些事实不言而喻,但却因诸如当事人诉讼能力及举证能力等因素,不易形成“法律认可的证据”。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如何断案,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值得我们深思。

  三、如何回避法律思维的“陷阱”

  如果司法的裁判与常识完全背离,则很难说是完全公正的。“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不强人所难”,严格地适用法律本是维护法律权威之举,但如果机械适用法律条文,非但不能维护法律权威,还会使得法律权威丧失殆尽。故决不应以法律的名义去损害公平正义。青年法官要避免用前述故事中列车员的逻辑思维方式裁判案件,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勇于到一线部门磨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青年法官要从最底层干起,勇于到审判、执行、信访等一线部门体验锻炼,与人民群众接触密切的一线部门进行磨砺;要善于向有经验的资深法官学习,尽快转变角色、适应工作,增强群众工作能力。

  二是提高法律释明能力。青年法官要学会在诉讼过程中适时行使释明权,引导诉讼能力差的弱势群体正确举证、陈述。在办案过程中,得尽量少用法言法语,最好使用一些让当事人听得明白而又不会产生歧义的语言,以达到法官与当事人能进行深层“心灵交流”的效果,使审判更人性化。

  三、注重调研和调解工作。少数青年法官认为判决才能体现法院的权威和法官的水平,受西方“对抗式庭审”思维的影响,机械地“坐堂问案、居中裁判”,导致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难以实现。对某些特殊的案件而言,如相邻关系、家庭纠纷,要善做马锡伍式“法官”,有必要实地勘验,通过调查研究,非曲直一目了然,要善于做调解工作,力促纠纷案结事了。

  四是重视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事实判断准则,是法官认识活动中联系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依据。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运用经验准则,能够体现社情民意,人情道理。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青年法官要避免简单地运用证据规则一判了之,而是要运用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秉着公正之心去挖掘证据背后的案情。对实在证据视若无睹,就会犯“残疾人因没有‘残疾证’而非残疾人”的极端错误。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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