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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意见审查需把好“五道关”
2019-12-13 11:00:00  来源:清风苑

  高冲 罗敏 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

  法医学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不管是公检法的执法司法人员,还是刑事律师,都对其“熟悉又陌生”,由于其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鉴定意见在刑诉法八类证据中成为最为信任的证据类型之一。然而,由于受到鉴定人经验水平、仪器设备、技术标准和方法等方面的影响,得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准确性,司法实务中因法医学鉴定意见错误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因此,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审查具有很强的必要性,笔者结合自身多年法医学技术性审查工作实践,总结了法医学鉴定审查的五道关。

  一、生活经验关

  法医学是医学科学,也是经验科学。法医学鉴定意见来源于生活实践,必须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判断。日常生活中,经常有女同志咨询,身上无缘无故突然有了块“淤青”是怎么回事,其实淤青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也很容易发生,不一定需要多大外力作用就可形成。因此,日常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的过程中,对待此类案件的审查就要注意致伤原因。如王某寻衅滋事案,侦查阶段法医学鉴定认为被害人朱某左大腿瘀伤构成轻微伤,审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调取原始损伤照片,经仔细辨识,发现朱某照片上的瘀伤已经发黄,初步判定为陈旧伤,建议再核实。原鉴定机关经补充鉴定认为此损伤为陈旧伤,在证据和科学面前,受害人朱某也承认左大腿损伤为前期生活中自行磕碰形成。据此判断,该案仅造成一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最终撤回该案。

  二、一般认知关

  对于有争议、不符合常理的鉴定意见,应引起重视,需重点审查。如杨某在某酒店就餐时,因琐事与同桌的王某发生口角,王某起身用手掌击打杨某后脑勺一次,后经医院多次CT检查显示枕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审查后发现,掌击部位头皮无肿胀,颅脑无挫伤、出血,外力仅造成坚硬厚实的颅骨单纯性骨折,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难道是“隔空打牛”盖世神功再现?一些专业人员试图用颅骨“整体变形”等高深理论去解释。日常生活中用力挤压西瓜,在受力的对侧西瓜破裂,即为“整体变形”理论。该案外力大小、骨折部位、损伤特征等均不符合该理论的具体内涵。经临床专家会诊,认为该骨折系陈旧性骨折。该案提醒我们,法医学鉴定意见需要符合一般认知,高深理论的适用是有其特定环境和要求的,否则生搬硬套,很可能会闹出笑话。该鉴定意见的有效纠正,避免使行为人王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正确处理该案提供坚实的依据。

  三、医学知识关

  法医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虽然承担的任务不同,但所依据的医学理论和基础都是相通的,法医学鉴定应当遵从医学界普遍的认知。如在审查崔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时,崔某某因琐事与徐某某发生口角,纠缠中徐某某裆部被踢一脚,后徐某某走向崔某某车子旁,用手击打车辆数次后,突然倒地,后经现场人员确认很快死亡。原鉴定认为死者符合因脚踢会阴部致抑制死。抑制死为猝死的一种,日常工作中认定为抑制死的案件较为少见,本案疑难复杂,加之脚踢下体后死者未出现明显痛苦不适等情况,审查起诉阶段,邀请有关临床专家一同参加鉴定会诊。专家认定,死者符合迷走神经亢进引起心脏骤停死亡,敏感部位外力作用、疼痛(手部击打车辆)、情绪激动等多种刺激均可引起心脏骤停而短时间内死亡。徐某某死亡系“多因一果”,不能认定脚踢下体为死亡的直接因素,其下体损伤亦构不成轻伤,该案最终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四、案件事实关

  司法精神病鉴定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要依据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案卷材料、他人提供的证言以及临床诊断来作出判断。因为各种原因,病历资料、案件材料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临床诊断也因为被鉴定人的主动规避或者客观上的个体差异,可能导致判断结论失真。再者,目前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精确科学的精神疾病检验方法,这也是造成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不一的根本原因之一。鉴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特殊性,当精神病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不一致时,应慎重采纳。如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侦查阶段出具其“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案件事实显示,周某某能清晰地供述案发经过,有强烈的脱罪行为,提审过程能顺利进行,未见明显异常。综上,认为原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经委托权威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周某某被诊断为“边缘智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最终,新的鉴定意见被法院采纳。

  五、法律适用关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学科,与法律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法医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的法律。比如关于死亡标准,有“心死亡”和“脑死亡”两个标准,我国在立法上坚守传统的“心死亡”标准,表现为呼吸、心跳、血压等均不存在。 “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不可逆终止,人体呼吸功能停止,心跳、血压仍然存在,通过呼吸机介入,生命可以加以延续。我国在脑死亡立法进展上稍显滞后,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仔细审查核实。如在多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害人经医院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家属同意开展器官捐献。因取出人体重要器官的介入,导致交通事故致心脏死亡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断,该类案件侦查机关作出了撤回案件的决定。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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