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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
2020-03-03 11:29:00  来源:清风苑

  文/夏行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自2003年7月试点至今已逾16载。历经舶来概念本土化的试点、试行和全面推行阶段,国外经验借鉴和本土模式探索已经基本完成,社区矫正的制度、机构、队伍均在完善。近年来,甲省A市检察机关在积极履行社区矫正工作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通过走访乡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约谈被收监社区矫正对象等方式,对A市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剖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有所裨益。

  一、现状及问题

  社区矫正的范围主要是判处管制、适用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人员。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是与社区矫正目的、效果相违背的。通过调查,A市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呈现以下特点:

  1.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率逐年上升

  社区矫正对象近年来呈现出逐步增加的状况,刑法修正案(八)酒驾入刑、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以及在国家“轻刑化”的大趋势下,社区矫正工作实践领域进一步拓宽,难度进一步增大,社区矫正对象基数逐年上升,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打来很大的难度。

  2017年至2019年来,A市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数量始终维持在550人至620人左右,2017年A社区矫正对象中收监执行人数6人;2018年社区矫正对象中收监执行人数11人;2019年1至10月份社区矫正对象中收监执行人数20人。

  2.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主要集中于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行政处罚、再犯罪情形

  通过对近三年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进行调研分析,笔者发现,服刑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三次警告仍不改正、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违反法院禁制令)人数为8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人数为14人,其中寻衅滋事、聚众斗殴7人、无证驾驶机动车3人、变造机动车驾驶证1人、赌博2人,嫖娼1人;因再犯罪收监人数10人,主要涉及交通肇事罪1人、危险驾驶罪1人、赌博罪1人、强制猥亵罪1人、介绍卖淫罪1人、盗窃罪1人、寻衅滋事罪1人、盗伐林木罪3人。另有2人为暂与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尚未结束被收监执行。

  3.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人员,文化程度低、年龄小、闲散人员多

  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人员,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小,有正当工作的少。以A市为例,社区矫正收监人员中,初中文化以下人员17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2人、其中35岁以下年轻人有20人。同时社会闲散人员多、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少,收监执行人员中有14人为社会闲散人员或无业、待业人员。

  4.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违法行政法规、再犯罪大多为故意

  社区矫正被收监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故意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故意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故意犯罪,仅1人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被收监,说明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预期的效果并没有达到。

  二、原因及症结

  1.社会调查评估是一项软性规定,一些不适宜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机进行调查评估。这就决定了社区调查评估非适用社区矫正的必经前置程序。

  近年来,A市公、检、法、司加强工作衔接,A市法院适用缓刑全部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社会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作为判决参考依据。但外地、外省法院适用缓刑,交付A市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大部分未委托调查评估,甚至部分决定机关,未严格核实居住地,而是按照户籍地交付执行,一方面易导致交接不畅的漏管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构对接受的社区矫正对象难以组织有效的帮教小组。

  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因未采取过羁押性强制措施,没有“高墙电网”失去人身自由之体会,对在社会上服刑的机会不加珍惜。社区调查评估的采用率不高、缺乏强制性,使得一些缺乏矫正条件的罪犯进入社区矫正。

  2.法律机制不健全,各级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支持不够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新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现行法律滞后问题突出,我国社区矫正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直接影响该制度的运行。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各职能部门之间衔接机制不健全,尤其是跨区域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出现问题比例较高。例如:乙省B市法院向甲省A市司法行政机关交付执行罪犯覃某某,A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为覃某某办理入矫手续过程中,发现覃某某已在甲省C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系统办理调查评估,覃某某在C市涉及其他犯罪尚未判决,交付执行受阻、覃某某处于漏管状态,且C市法院与B市法院互不知情,检察机关遂建议B市法院向C市法院移送案件,将覃某某涉及二罪数罪并罚、收监执行。

  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决定社区矫正的机关在向司法行政机关交付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同时,应抄送给刑罚执行地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决定机关能做到抄送义务,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决定机关只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无从对该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情况进行有效的同步监督,公安机关也无从将此类社区矫正对象列为重点人员管控。

  此次《社区矫正法》第二十条进行了具体规定,尤其对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做了新规定,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公、检、法司多个部门协调、配合,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防止再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3.社区矫正各类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

  随着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的增加,管理难度加大。司法行政机关在不断加大信息化管控投入,手机定位、电子腕带等相继成为社区矫正管控措施,有效监管社区矫正对象。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仍然发生社区矫正对象因为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发现处罚对象为社区矫正人员、或者发现后承办人不知要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导致社区矫正对象侥幸隐瞒相关事实,企图蒙混通过社区矫正期限。例如:A市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因实施了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公安机关通知其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赵某因明知自己是社区矫正人员身份,故意拖延至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罚。后经检察机关排查行政处罚人员名单时发现,经监督最终被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收监、原审法院裁定收监执行。该案反映出,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互通,社区服刑人员企图钻空逃避处罚。

  在当前形势下,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向科技要生产力,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络,实现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从而将信息化与社区矫正工作高度融合。

  4.社区矫正对象自身缺少谋生手段、恶习难改

  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尤其是因一念之差误入歧途的,大多无前科、劣迹,能真诚悔改,并顺利通过社区矫正回归家庭和社会。但是,很多社区矫正对象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低,缺少一技之长,加之被判刑,社会、企业对其容纳度降低,就业机会大大减少,找不到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心理上还需要面对可能受到的歧视,双重压力下往往使其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极易抱团结伙,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A市社区矫正对象收监人员中不乏被曾经的好友喊去参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在约谈该部分人员时,均反映自己明知参加不会有好结果,但是碍于“兄弟、面子”,还是参加了,结果后悔晚矣。

  另外,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恶习难弃,重蹈覆辙。主要表现为好吃懒做,贪图享乐,喜欢赌博,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等,A市社区服刑人员中因赌博、嫖娼、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后收监的不乏少数,就赌博而言,网络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呈现一种新态势,传统社区矫正“管住人、人不跑”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

  三、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细化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当前,社区矫正执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部分规定、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及各省制定的相关《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法》刚刚出台,社区矫正有法可依,仍希望在正式施行前,细化相关规定。

  把好“入口关”,社会调查评估机制作为前置程序尤为重要,在《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制度、简易程序的加持下,法院案件审限较短,为此适当提前社区调查评估委托时间,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早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委托,也是更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除“社区矫正机构”外,还可以由“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笔者认为“有关社会组织”应进一步明确,且在司法实务中逐步成为调查评估的主体,这类调查人员只参与社会调查,不参与后期社区矫正管理,以便形成客观公正调查评估报告。

  把好“交付关”,交付执行工作包含“法律文书交付”和“人的交付”。决定机关作出社区矫正决定后,应保证将社区矫正对象及其法律文书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做到文书与人同步交付。尤其做好跨区域交付执行工作,建议建立委托交付机制,外地决定机关委托执行地兄弟院(局)执行交付程序,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入矫,同时重点人员必接必送、无缝对接。

  把好“监管关”,日常汇报、走访调查、请销假、奖励、惩处措施均需要进一步系统化,分类管理标准、个别化矫正方案是否真正综合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类型、情节等因素。笔者调研时发现,A市被收监社区矫正对象,在问及对社区矫正管理措施建议时,均反映当前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制约性不强,组织学习教育内容枯燥、社区劳动流于形式。导致服刑意识、规矩意识不强,最终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

  2.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科技化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实现对重点矫正人群的信息化管理。一是借助政法大平台建设,将社区矫正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各执法部门之间应摒弃部门保护主义,做到将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犯罪情况、矫正情况全部录入系统,使社区矫正各参与单位可以准确、便捷获取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信息、法律文书信息以及社区矫正情况,同时参与单位可以第一时间将及时掌握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真正做到互通有无、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强化矫务通、蓝信等社区矫正APP开发建设,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之间的信息交互,实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工作、生活信息、了解其现时的心理状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规范服刑意识,增强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自觉性。并通过社区矫正APP实时发送相关法律法规、警示案例和温馨故事等,积极、主动地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三是启用定位精准的卫星监控系统。针对当前手机信号基站定位出现的“信号漂移”现象,给日常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免,每日花费在核查是否漂移的时间较多,建议使用GPS或“北斗”定位系统(当前可使用微信实时位置共享代替),从而准确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和活动轨迹。

  3.警示教育基地建设

  高墙外服刑不代表不用走进高墙之内体验生活,感知自由的宝贵。为此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走进监所接受警示教育,认真听取看守所、监狱民警的讲解,实地参观看守所、监狱在押人员的生活。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时刻牢记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珍惜社区矫正机会,顺利回归社会。为了能持续、重点进行警示教育工作,建议借助监狱、看守所建设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基地。一方面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提供一个全新的教育阵地,另一方面也为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的建设加快步伐,从而实现在非监禁刑罚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4.加强校企合作、打造过渡安置帮扶基地

  目前已有部分高校开设社区矫正专业,笔者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与高校合作,选派高校青年教师到司法所挂职,组织高校法律专业学生参与日常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以缓解当前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匮乏问题。同时,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校园、进课堂现身说法,提升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实效,学校亦可开设相关培训课程,为社区矫正对象增加谋生技能。

  二是建议以政府牵头、有效整合相关社会资源,成立社区矫正对象帮扶基地,集“管理、教育、学习、帮扶”四项功能于一体,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过渡安置,如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黄河驿站”模式,较为成功。同时,社区矫正基地可与企业联合打造,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可以为该部分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实现企业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双向选择,减少就业歧视,防范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对象帮扶基地的建设,还能提升社会对矫正人员的宽容度,促使矫正人员不受歧视,在工作生活中能够看到“归途的曙光”、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为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降低、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平安稳定都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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