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清风苑 > 正文
疫情防控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发挥
2020-03-24 15:09:00  来源:清风苑

  文/陈俊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

  当前,我国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在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应做到抗疫和工作两不误,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应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全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工作推进中,应强化担当作为,明晰工作思路,突出办案重点,助力社会稳定,多维度、全方位推进涉疫情防控公益保护,真正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升工作实效。

  一、增强责任意识,敢于担当作为,在疫情防控中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特殊时期更要“冲”在前面,积极主动作为,结合自身检察职能,增强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检察机关应把助力疫情防控作为重要的公益保护任务,对于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敢于亮剑,强化担当精神,积极稳妥开展相关领域公益诉讼,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做好当下和源头治理相结合,合理把控好监督界限,突出司法服务和保障,通过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真正做到依法防控和源头治理,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的司法环境。

  二、明晰工作思路,突出保护重点,在疫情防控中彰显检察作为

  在当前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应该把做好监督和源头防控有机结合,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更要推进相关社会问题源头治理。

  一是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的形势,应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真正做好疫情源头防控工作。笔者认为,要完善刑事司法与公益诉讼协同治理体系。对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从严从快处罚,不仅要打击捕猎的行为,更要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予以严惩,铲断利益链条,实现源头防控。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办好案中案,深挖案件背后暴露的问题,实现刑事办案和公益诉讼的实时有效衔接,推进源头治理。如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开展相关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推动对野生动物捕猎、收购、运输、防疫、出售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管。

  二是紧盯口罩等关乎民生的公益诉讼案。小口罩,大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为广大市民日常防护的重要物资。在当前口罩供应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其防护安全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应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严打击和护民生相结合,对涉“口罩”违法案件提前介入,全面加强信息研判,详细掌握涉案情况,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应加强刑民融合,适时提出公益诉讼,切实提升打击防控实效,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是重点关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在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的饮食和药品安全极为重要。应严厉打击发“疫情财”的行为,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还应关注哄抬物价、以次充好、偷梁换柱欺诈消费者等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严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四是密切跟踪疫情发布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疫情防控期间,政府主动公开确诊患者的相关信息,是防疫的大局形势之需。但在公开确诊患者信息时也要合理适度,注意保护其隐私,合理掌握信息公布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点,注意方式方法,合理把握公开的度。如出现泄露个人隐私,特别是泄露未成年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跟踪调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迅速采取措施,依法履职,最大限度保护公民隐私。

  三、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开展工作,在务实履职中凝聚检察智慧

  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应拓展工作思路,积极发现案件线索,针对案件线索,应精准调查,明确调查的方式和重点,推进公益诉讼相关案件的办理优快结合。对于案件线索的发现,具体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应加大实践探索的力度,在疫情防控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用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探索来丰富和发展公益诉讼理论,形成可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如何发挥,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是发动群众,广开言路,发布线索征集公告。为广泛收集涉疫情防控线索,可拓宽线索收集的方式,向社会发布线索征集公告,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获取相关线索。如张家港市检察院通过张家港检察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关于征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益诉讼线索的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相关公益诉讼线索,包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标准的口罩,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疫情信息,恶意诽谤、侮辱抗击疫情英雄模范、违法泄露未成年人公民个人信息等十类案件线索。同时开辟多种沟通联系方式,市民可通过电话、张家港市检察院官方网站、“苏检民行检察一点通”、书面来信等方式反映情况。

  二是提高站位、快速研判,全面摸排涉案信息。在办理涉疫情防控公益诉讼案件中,涉案信息的研判摸排非常重要,应指定专人,负责研判摸排工作,为后续公益诉讼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如张家港市检察院成立环食药专业办案组,组织人员利用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张家港网格化管理、爱上网等多种信息渠道,加强对涉疫情案件的专题研判,全面摸排涉案信息,为第一时间介入奠定基础。

  三是强化沟通,介入指导,推动行刑有序衔接。在涉口罩违法案件中,检察机关应主动作为,将案件介入的关口前移,指导和破解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难题。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实时沟通,为其指导调查取证方向,推进案件尽快办结。如张家港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五起涉“口罩”违法案,加强与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的实时沟通,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开展介入指导工作,明确指导案件调查取证的重点方向,包括对口罩的追根溯源、深挖细查、购销资金往来、进货单据的调取、扣押口罩实物的及时送检、社会危险性证据的调取,对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等。

  四是转变思路,精准调查,民事公益先行立案。在涉口罩公益诉讼案件中,应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充分掌握诉讼程序的特点,刑民分离,破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单一的办案思路,充分利用民事证据规则特点,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之前,先行立案。如张家港市检察院针对某医药公司和药店涉嫌冒用知名品牌销售不明来源口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开展调查,多次召开视频会议,讨论案件办理思路,形成调查取证提纲,有的放矢进行调查取证。同时,积极转变思路,先行立案二起涉“假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目前案件已进入公告程序,在进一步办理中。

  五是制发函件,工作提醒,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更应履行监督职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合理掌握疫情防控工作的度,统筹兼顾疫情防控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关系,同时应创新工作理念,注意方式方法,改变发送刚性检察建议的方式,通过柔性的工作提示函,督促教育部门守护未成年在校生信息安全。如张家港市检察院针对被隔离未成年人隐私被泄露的情况,向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做好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工作的提示函》,提示该局查明材料来源,建立流程管控制度,指导学校依法规范进行信息排查、上报。提醒、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增强法律意识,以点带面、以案为鉴,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各项权益的保护。

  四、深入调查研究,反映情况问题,在疫情防控中提出检察建议

  在涉疫情案件办理中要破除就案办案的思路,应深入挖掘案件背后反映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展检察研究,撰写情况反映、研判分析报告等服务领导决策,推动相关问题解决,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如张家港市院在办理问题口罩案件中,发现行刑衔接呈现“四大难点”,如受“管辖”影响,深挖彻查难,忽视电子证据,事实认定难,行政机关办案人手欠缺、交通客观条件限制,快速办案难,网购投诉多举报少,主动发现难等。后撰写情况反映,建议相关部门综合施策、部门联动解决。如注重源头打击,加大案件办理的力度和深度,充分查证固证,为侦破案件夯实基础,加强部门协作,深化行刑衔接,更新办案理念,统一办案标准等。

  又如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对市医保资金使用公益诉讼调查中,查实有参保公民使用医保卡购买日本海淘商品,存在套取医保专用资金的现象。该院将线索通报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对相关涉案人员和药店依法严查。后向市医疗保障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加大对医保卡违规套取资金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对违规参与人员的惩防力度,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法律意识,营造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氛围。

作者:  编辑:梁爽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