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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及其制品行为的认定
2021-08-12 10:19:00  来源:清风苑

文/吴跃旺 褚明晔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0年第12号公告,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提升至一级。同年7月,在最新一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以下简称《中国药典》)中,穿山甲未被继续收载。保护级别的提升、药典名录的“除名”,无不凸显穿山甲保护形势之严峻。打击破坏穿山甲资源犯罪刻不容缓,保护穿山甲这一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迫在眉睫。

一、问题由来

司法实践中,破坏穿山甲资源犯罪主要涉及的犯罪对象有穿山甲活体、穿山甲死体、穿山甲冷冻死体(即剥去鳞片和除去内脏后的整只穿山甲死体)、穿山甲肉块及穿山甲鳞片。在我国刑法中涉及的罪名有3个,分别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般来说,对于涉及整只活体或死体穿山甲、穿山甲肉块及穿山甲鳞片的犯罪行为,司法认定上没有异议,判决罪名也比较统一。对活体和死体穿山甲以野生动物入罪,对穿山甲肉块和鳞片以野生动物制品入罪。但对于穿山甲冷冻死体,是将其作为整只野生动物来认定,还是作为制品来认定,理论上有不同意见,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野生动物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依据上述规定,穿山甲冷冻死体作为穿山甲的一部分,已经失去了完整的野生动物所具有的观赏等其他价值,很显然属于野生动物制品的范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大多数判例也支持上述观点。

第二种意见认为,穿山甲冷冻死体仅是剥去鳞片和除去内脏后的整只穿山甲死体,获取一只穿山甲冷冻死体必然导致一只活体穿山甲的死亡,故而从有利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当将穿山甲冷冻死体直接认定为野生动物,而非野生动物制品。

三、评析意见

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冷冻死体是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就穿山甲冷冻死体而言,笔者更倾向于上述第二种意见,即将穿山甲冷冻死体认定为野生动物直接入罪。

一方面,从穿山甲物种在国际和国内的保护形势上来看,将穿山甲胴体作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保护,将穿山甲冷冻死体认定为野生动物,更有利于扭转穿山甲种群及栖息地状况持续恶化趋势,促进穿山甲种群不断恢复增长。反对将穿山甲冷冻死体以野生动物直接入罪,无非是囿于野生动物制品的字面解释,认为除去鳞片和内脏后的穿山甲仅是野生动物的一部分,不能与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但野生动物的整体和部分如何区分,由于缺少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并无明确的区分标准。一般而言,将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整只野生动物,包括活体和死体,认定为野生动物,实践中没有异议。难点在于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界定。学者普遍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活体或者死体进行加工处理后形成的物品。比如鳞片、脏器、皮毛等,这些在实践中认定为制品,并无异议。但从广义上讲,凡是对野生动物作一定处理的行为均可视为加工行为,比如将整只完整的野生动物死体作防腐处理或是将整只野生动物死体肢解后运输,此种情形下,就不宜将上述野生动物死体认定为制品。正如本文讨论的穿山甲冷冻死体,为了交易便利,整只穿山甲被去掉鳞片和内脏冰冻保存,好比拔掉羽毛的整只鸟类动物,仅因为去掉鳞片或羽毛就以制品认定,有待商榷。笔者认为,仅就穿山甲冷冻死体而言,其从头至尾,仅去掉了鳞片和内脏,整体形态仍然符合野生动物整体性的要求,而且获取一只穿山甲冷冻死体必然导致一只活体穿山甲死亡,故将穿山甲冷冻死体直接认定为野生动物,并无不妥。考虑到本罪立法的背景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贸易、利益等诸多因素的驱使下,生存环境已极其恶劣,许多种族几近灭绝。而物种灭绝对整个地球的食物供给所带来的危害和威胁以及对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是难以预料和挽回的,全力拯救珍稀濒危物种,已是摆在人类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就穿山甲这个物种而言,穿山甲以白蚁和蚂蚁为食,一只成年穿山甲一天可吃数万只白蚁,相当于可以保护十余公顷的山林不受白蚁侵害,对于保护森林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有重大意义。但由于过度猎捕利用和栖息地破坏,穿山甲分布范围不断缩小,种群数量急剧下降,保护形势非常严峻。有专家称穿山甲的灭绝风险远超我国“国宝”大熊猫,大熊猫是易危,穿山甲已经是极度濒危。在此背景下,2016年9月28日,第17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CITES)经第17次缔约方大会修改,将全部8种穿山甲物种从CITES附录二提升至附录一,从而禁止对穿山甲及其制品的一切国际商业贸易,也就是说穿山甲已属于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2020年6月5日,我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12号公告,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际、国内双重保护级别的提升,说明对于侵害穿山甲的犯罪行为更加应当严厉打击。既然获取一只穿山甲冷冻死体必须侵害一只活体穿山甲,那么将一只穿山甲冷冻死体作为整只穿山甲来保护,符合本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立法目的。

另一方面,从刑事处罚定罪量刑的平衡性上来看,将穿山甲冷冻死体作为野生动物直接入罪,更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野生动物本身是以数量来量刑的,野生动物制品是以价值来量刑的。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8只以上或者穿山甲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16只以上或者穿山甲制品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将穿山甲冷冻死体作为制品来定罪量刑,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2017年12月15日前,根据原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它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

当时穿山甲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每只穿山甲的保护费仅为100元,专家意见认为获取穿山甲冷冻死体是导致穿山甲死亡的主要因素,1只穿山甲冷冻死体的价值按整体价值的80%计算,即100元×16.7×80%=1336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冷冻死体75只,价值100200元,才刚刚达到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量刑档次。这导致当时许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冷冻死体的案件明显呈轻刑化趋势,许多大案要案,未实现惩处犯罪、提高违法成本的效果。

2017年12月15日起,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实施,其中规定“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穿山甲在《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的基准价值为8000元,其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时,价值为40000元/只,其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后,价值高达80000元/只。1只穿山甲冷冻死体的价值按整体价值的80%计算,即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时为32000元,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后为64000元。

但保护级别的提升并未改变活体穿山甲的量刑标准,活体穿山甲仍以数量进行量刑,8只升一档,16只升二档。如果将穿山甲冷冻死体作为制品定罪量刑,即便在穿山甲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4只穿山甲冷冻死体,价值达128000元,量刑在五年以上,已经远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4只穿山甲活体。鉴于本罪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果制品的量刑标准明显高于野生动物本身,显然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不妨将穿山甲冷冻死体直接认定为野生动物本身,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冷冻死体的行为,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量刑时考虑到冷冻死体与活体的区别,轻于活体标准量刑。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于2020年4月10日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致函,问询有关穿山甲整只和制品的认定标准。笔者亦希望早日有最高法或人大法工委的明示回复,以规范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办理、裁判,更有力地打击破坏穿山甲资源的犯罪行为,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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