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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更好提升未成年人检察“一站式”办案工作质效
2021-09-16 09:54:00  来源:清风苑

文/田方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并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引起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为妥善办理此类案件,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照护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易受创伤等特殊问题,检察机关着力建构适应于未成年人特点的询问程序,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推行“一站式”询问。引导侦查人员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之前,通知检察官、合适成年人、心理专家、医务工作者到达专门的询问场所,从而一次性完成询问取证、人身检查、心理安抚等必要的治疗帮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旨在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并提高案件询问的质量。

毋庸置疑,这项新的举措对于准确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该项工作机制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询问的程序规则尚不完善。从司法实务的运行现状来看,各地的“一站式”询问不仅缺乏统一规范,询问程序相对随意,部分地区还存在形式化的问题,即在设立专门询问室、布置温馨询问环境等制度硬件建设上步伐很快,但具体实施的效果欠佳。“一站式”询问只是大致确立了多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和询问未成年人的一般性原则,还未关注如何展开具体的询问程序,如何通过询问最大限度地获取准确的信息。这就导致了“一站式”询问的功能受到了较大的局限。二是程序规则与证据制度存在脱节。各地司法机关着力推动建设的“一站式”询问机制更多是停留在程序层面的改革,忽略了对证据收集和运用的指引和规范。由于没有将程序规则与证据制度一并纳入“事实认定”的全局中统筹考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追诉活动仍然容易出现困难。例如,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没有通知检察官到场,询问时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导致询问遗漏细节、误导幼童造成证据矛盾,或是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当检察官为完善证据体系再行询问时,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要么不再愿意配合陈述,要么因时过境迁陈述质量大大降低,从而使案件追诉陷入困境。三是“一站式”询问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机关执行和配合的力度。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机制改革的主要动力是检察机关,建立和推广“一站式”询问也常常是人民检察院主导力推,侦查机关配合较弱,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一站式”办案工作机制的效果。

对策和建议

第一,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工作中确立协作统一的检警关系。可以通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检察官可以依据职权或依侦查人员的请求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取证提前介入指导,并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工作中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具体包括:侦查人员在接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报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实物证据取证和保全,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检察官、医务人员、社工或未成年人心理专家参与询问;检察官在正式询问前可以向侦查人员了解情况,并由检察官根据起诉的要求对询问要点进行指导;必要的情形,心理专家对未成年人是否适宜接受询问进行初步评估,或是对不愿开口的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引导;检察官发现违法、不当的询问行为,或发生了其他不适宜继续询问的情形,有权暂停等。重点是从证据运用和心理疏导的角度为询问过程提供指导和保障,确保询问的质量。

第二,建设询问未成年人的专业警察队伍,因地制宜地确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协作询问模式。“一站式”办案工作机制,落地落实依靠的还是参与询问的侦查人员。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目前,各级检察机关陆续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即使没有独立部门,也都指定了专人或专案组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但侦查机关还是传统刑事办案模式,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建设专业的询问人员队伍,更有利于培训的实施、警察的经验积累和询问质量的整体提升。办案实务中,不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首先交由派出所处理,但是派出所一方面是女警数量很少,另一方面是派出所也缺乏专业队伍人员建设资源。因此,建议在公安分局的区域管辖范围内,从刑警支队和基层抽调有经验的女警参与培训,组成询问未成年人的专业队伍。基层民警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通知专业询问人员,由她们担任案件的主要询问人,承办该案的基层民警作为共同询问人,协助该案的其他取证工作,从而保证询问和取证工作的衔接和统一。

第三,提升询问能力和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询问模式,是决定“一站式”办案工作机制成功与否的关键。为了避免给未成年人造成更多的痛苦,应当由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以敏感、尊重且周密的方式进行面谈。因此,所有互动均应在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殊需要的适当环境中根据未成年人的能力、年龄、智力成熟程度和不断变化的行为能力以具有未成年人敏感性的方式进行。要改变司法实践中简单粗糙、“一问到底”的询问程序,尽可能减少询问未成年人的次数。要做到“一次询问、全面询问”,应当进行必要的询问准备。询问准备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其一,收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信息,事先确定询问的方案。能够对未成年人及性侵事件提供具体信息或是有助于询问顺利开展的人,都适宜参与询问前的准备。其二,对其他证据、线索先行收集。应当在正式询问前尽可能了解案件细节,以保证询问内容的全面。总的来说,在确定询问内容时,侦查人员应当将案件看成是一个前后连续的事件。因此,询问的内容应当包括:性侵行为发生前,双方的认识、交往情况;性侵行为发生时,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发生并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细节;性侵行为结束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互动和事后反应等。为了防止遗漏重要的细节,建议制作固定的询问模板,通过问题的形式罗列应当询问的常见要点,并由询问人员根据案件及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形予以调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未成年人被害人不愿意开口陈述,未成年人在陈述过程中变得烦躁不安、情绪激动需要停止询问,或者随着程序进展出现了与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的新证据等情形,应当在考虑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重新安排询问。对于处于不同年龄阶段或是存在智力障碍的未成年人,都需要根据个体情况调整询问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实现陈述次数的减少和沟通的顺畅。

第四,“一站式”办案工作中应加强和提升证据调查收集能力。为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一站式”办案工作机制大量缩短了侦查活动取证周期,这对侦查机关和引导侦查的检察机关都是一个挑战,同时也决定着““一站式””办案工作的质效。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取证工作不仅仅是要获取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提取相关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还应特别注意收集虽与待证事实缺乏直接联系,但能够通过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推理,推断出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辅助证据,相关辅助证据能够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进行补强。这类辅助证据常常并不具有独立的“证据”形态。例如,被害人对性侵行为的描述是否符合未成年人语言的特点,被害人向他人转述性侵经历时的神情举止,都是包含或附属于某种法定证据种类的信息。收集并保全这类辅助证据,需要侦查人员取证工作更为全面、细致,在询问被害人时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并对询问进行如实、全面的记录,或是在询问相关证人时问到这些细微的事实细节。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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