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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开车发生事故致车受损,要赔偿吗?
2021-10-20 17:18:00  来源:清风苑

文/刘路路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单某与云某系多年的同学和朋友。一天,单某因故手部受伤,云某正好在事发现场,遂驾驶单某的车辆送单某去医院治疗。后因车辆油量不足,在单某的安排下,云某驾驶该车前往加油站加油。结果,云某在加完油返回医院途中时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伤、单某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云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经评估,单某车辆损失为110000余元。单某要求云某赔偿其车损未果,诉至法院。那么,对于涉案车损,云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评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民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都没有针对本案情况的确切规定,可能最相似的就是《人赔解释》中关于义务帮工的规定。但实际上,本案这种偶然的、临时的帮忙行为,与义务帮工又有区别;而且,义务帮工的法条中也没有对帮工人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进行规定。

另外,可以参照的就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典》中关于提供劳务的规定。也只能说是参照,因为很难将本案双方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形成劳务关系,而且,就算是形成劳务关系,此条中仍然未对提供劳务一方造成接受劳务一方损害后如何承担责任进行规定。

再者,可以参照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但同样,该条没有对无偿搭乘人造成机动车使用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进行规定。

综合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义务帮工、提供劳务还是好意同乘等,均没有对本案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像本案这种偶发的、临时性的帮忙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很常见的,且“好心办坏事”“帮倒忙”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所以还是有讨论必要的。

对于本案,一审判决说理部分用的是义务帮工的法律规定,最后引用法条部分用的是提供劳务的法律规定。二审中,经过比对,发现无论是义务帮工还是提供劳务的法律规定,都与本案情形并不那么契合,反而是学理上常用的“好意施惠”更贴切,所以本案二审说理部分将云某的行为定性为“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并非法律概念,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进行界定。有学者指出:好意施惠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效果意思,不产生民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道德情谊行为。由此可见,好意施惠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云某与单某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云某送单某去医院并在单某的安排下去加油的行为系基于助人心理而为的情谊行为,属于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

当然,也并非施惠人一律不需要承担责任。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都强调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被帮工人、接受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或者机动车使用人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也就是,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施惠人如果造成了受惠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施惠人一旦开始实施施惠行为,就必然负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义务,这是与其主行为附随而来的义务,因此好意施惠应当是安全的,施惠人由于没有正当履行其可以控制或者避免的附随义务,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即好心办坏事),其施惠行为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

那么,本案中,云某是否具有重大过失?个人认为,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并不能等同于具有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应当是在正常情况下普通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并因此致损失产生。本案交警认定云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是因为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而与第三人左转弯的车辆相撞,该事故的发生非一般人通常情况下所能够预见,且云某也不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者闯红灯、逆行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范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云某对涉案车辆损失具有重大过失。

在确定云某的行为系好意施惠的情况下,基于鼓励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其对单某的车损产生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云某无需对单某的车损承担赔偿责任。也正是基于此,一、二审均驳回了单某要求云某赔偿其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

另外,本案还造成了第三人重伤的后果,第三人已产生大额医疗费。在本案中认定其对单某车损不具有重大过失,是否能够直接套用到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就是单某赔偿第三人损失后,是否能够向云某追偿,还是有探讨空间的。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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