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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中证明关键事实的直接证据一比一的情况下能否依据间接证据定案
2023-01-13 14:17:00  来源:

文/高玥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魏某某当庭对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反悔,对于指控的强奸罪不予认可,辩解被害人当晚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对于哪天被强奸的事实记忆不清;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系情人关系,被害人被强奸后没有立即报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一比一”,无其他证据印证。

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魏某某未经允许,多次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强奸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魏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非法侵入住宅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二、主要问题

(一)被害人被强奸后没有及时报警且对于被强奸的时间在陈述中有所反复是否阻断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认定关键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且“一比一”,能否结合其他间接证据予以定案?

三、裁判理由

强奸案往往存在先天的“缺陷”,即事发当时一般没有目击证人,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如果这类案件被告人认罪,客观证据齐全的,可能认定起来不成问题。但是,往往大多数案件都没有这么多直接证据。在客观证据灭失,被害人没有及时报警,且陈述前后有所出入,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应当就直接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就重点事实搜罗其他在案证据,通过大量间接证据的印证,形成整体性证明体系。

(一)被害人报警时间早晚以及被害人陈述的时间有所反复,只要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不影响对关键事实的认定。

1、关于被害人没有及时报警的问题。

强奸案的被害人不及时报警往往存在合理的理由,出于对自己名誉的顾忌、害怕被打击报复等。不能孤立地根据被害人报警时间是否及时来判断被害人的意志。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中的客观事实加以分析,如果被害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即可认定。就本案来看,第一,强奸行为发生后被告人曾警告过被害人不要报警,否则杀了她,被害人长期一人在家,丈夫在外打工,儿子住得较远,孤立无援,被害人出于害怕没有报警;第二,考虑到与被告人曾经确实有过不正当关系,一旦报案,关系必然要曝光,碍于颜面没有报警;第三,被害人不想交往之后被告人持续纠缠并且手段极端,被害人认为针对被告人的为人,选择和平解决,不激怒被告人,才更能维护自身安全,所以没有报警。

2、关于被害人对于被强奸时间陈述不一致的问题。

在证实案件关键事实的客观证据灭失的情况下,要依据言词证据判断案件,但是言词证据往往会出现不稳定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认真审查证据不一致的原因,既不能因为不一致而直接对该类证据的证明力予以否认;同时,重视言词证据中存在的反复情形,探究导致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可以合理解释,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没有其他在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轻易采信。

就本案而言,针对被告人侵入家中强奸的时间被害人分别陈述过2019年4月、2019年6月,其中一次是携带了刀和农药,两次都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供述的自己侵入被害人家中的时间分别是2019年4月,2019年4月之后的一段时间,其中,2019年4月这次是携带刀和农药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从证据判断,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被告人侵入被害人家中的时间上大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确实存在2019年4月份—6月份左右的某晚,被告人2次非法侵入被害人家中的事实,同时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一次是携带了刀和农药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虽然被害人陈述存在犯罪时间不一致的现象,但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害人对于“被告人携带刀和农药侵入被害人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一主要事实一直陈述稳定,即便时间有出入,很可能是被害人记忆偏差,被告人长期纠缠,被害人精神压力极大,记忆发生偏差也是情有可原。

因此,本案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不影响关键事实的认定,依法可以采信。

(二)虽然认定关键事实的直接证据“一比一”,如果其他间接证据能够与直接证据相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的,能够依法予以定案。

由于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被告人作案后及时销毁作案工具等原因,本案中的客观证据水果刀和农药都已灭失。能够证实被告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以上两种证据在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这一点上呈现“一比一”的对立状态。是否仍然能够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现实中,很多案件都会出现客观证据灭失、被告人零口供的状况,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依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但本案仍有其特殊的地方,即证明被害人系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和被告人发生的性关系这一主观事实只有其本人的陈述,且得到了被告人供述的否认。这其实也是大多数强奸案件的特点,毕竟行为实施的当场也不会存在第二个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案件关键事实,主要还需要注重构建证据锁链,通过其他间接证据来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发展脉络,从而作为被害人陈述的补强证据。

1、看间接证据对犯罪主要事实的印证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本案来看,除了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本案还搜集了很多证人证言,其中有被告人的妻子、同住亲属能够证实被害人的儿子和朋友曾经因为被告人非法侵入被害人家中而被追赶殴打、到被告人家中并讨要说法;被害人的亲属证实被害人2018年底、2019年春节之后就彻底不想和被告人交往并采用当面沟通,微信、电话拉黑等方式,但是被告人仍然不断纠缠,用半路拦截、辱骂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与其继续交往;被害人厂里老板证实被告人多次到厂里骚扰被害人;被告人村里以及被害人村里均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曾对外传播自己和被害人的不正当关系,在被害人不愿意与被告人交往之后被告人仍然一直纠缠不休,民警出警亦无用等。通过大量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曾经保持过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因为被告人的人品等诸多问题,被害人在2018年底之后采取很多方式断绝与被告人交往,被告人采用跟踪骚扰、半路拦截、非法侵入住宅、递塞污秽纸条、威胁恐吓(电子数据手机短信可以证实恐吓威胁内容)方式纠缠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继续和自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以上证据虽然无法直接证实被告人强奸被害人,但是可以从侧面印证二人关系的恶化以及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所作所为对于被告人已经极度厌恶,在被告人持刀和农药侵入家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段,必然是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的,因此,以上证据链也能证实被害人陈述比被告人供述更加具有可信度。

2、结合审查讯问录像、庭审中的讯问情况判断被告人辩解的可信度。

首先,虽然在审查起诉之前被告人认罪认罚,但结合被告人在审查阶段曾经翻供的情况,承办人依法审查其在公安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录像显示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没有采用非法方法,且被告人神情自然,回答切题,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也是认可的,最后在核对笔录之后签字确认。其次,庭审讯问阶段,公诉人和审判长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举止、表情陈述口气等均不自然,并且对于公诉人举证的其他大部分间接证据予以否认,认为均为虚假的,审判长当庭宣读被害人陈述和相关关键证人证言,被告人也不予认可,其当庭对其他证据全盘否定。以上对被告人供述的形式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能够认定被告人翻供系缺乏合理解释为了逃避责罚。

整个案件虽然没有客观证据,且直接证据“一比一”,但是庞大的间接证据群相互交织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有力地补强了能够证实被告人构罪的证据。

综上,法院将直接证据和其他相关间接证据串联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认为被告人辩解不成立,被害人陈述真实、可信,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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