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乐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文/凌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
2023年11月5日上午,在某手机专卖店,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店内柜台上的一部手机,该手机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经查,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时年十六周岁)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
2024年一天凌晨,王某某在某小区先后砸坏两辆汽车车窗,盗窃车内现金1000余元,茶叶一盒。经查,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时年十七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23年刑满释放。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胡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八种情形下,“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减半确定,该条考虑到具体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将行为人犯罪时候的年龄考虑其中,可以理解该条规定的主体是所有行为人,不区分成年人或未成年人。
第二种意见:胡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王某某构成盗窃罪。胡某某、王某某盗窃财物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本身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胡某某在未成年时盗窃前科已被封存,未被解除封存的犯罪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没有依据。而王某某的前罪并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因此可以作为减半入刑的依据。
第三种意见:胡某某、王某某都不构成盗窃罪。胡某某的前罪犯罪记录封存,在后罪中不能作为减半入刑的依据。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66条特殊累犯,还有356条毒品再犯,都将未成年犯罪前科排除在外,《盗窃司法解释》减半入刑也不应适用未成年盗窃前科,故王某某也不构成盗窃罪。
评析意见
同意第二种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若行为人曾因盗窃在未成年时受过刑事处罚,成年后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时,其是否适用“数额较大标准降低50%”的规定,需结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判断。
一、法律依据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于2013年1月1日实施,胡某某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发生在2000年,是否也要封存?对此,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封存办法》)第23条明确指出:“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封存”。因此,胡某某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而王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
2.盗窃罪数额标准调整规则。根据《盗窃司法解释》第2条: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再次盗窃时“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正常标准的50%确定。该解释首次出现数额减半的规定,盗窃数额是影响盗窃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除此之外,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方式、盗窃对象也应当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对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作出特别规定,可以避免“唯数额论”的不足,更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理。实践中盗窃属于成瘾性犯罪,不少犯罪分子明知盗窃是错误的,仍然屡教不改,因此“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减半条件也是出于强化惩治效果而设置。
二、未成年犯罪记录对成年后再犯的影响
1.是否适用减半入刑的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原则上不得公开或使用,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理成年后的案件时,通常不得主动引用该前科记录。若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依法查询到被封存的记录,是否可以适用减半入刑的规则,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前罪记录与后罪无关的,即使查到犯罪记录也不可以适用,有人则认为《盗窃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只要有前科就应当适用减半入刑的规则。
2.是否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累犯要求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未成年时犯罪不构成累犯,因前罪发生在未成年时,无论是否封存,均不符合累犯的“前罪为成年犯罪”要件,因此成年后再盗窃不构成累犯,不得从重处罚。
三、需要关注的问题
1. 封存的犯罪记录何时可以查询,查询后该如何使用?司法机关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仅在“办案需要”时查询被封存记录,且不得公开或用于非办案用途。若行为人成年后的盗窃案件与未成年时的前科无关联,司法机关不应该主动查询。《封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许可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告知查询犯罪记录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该规定,司法机关即使查询胡某某未成年时的刑事判决书也应予以保密。如使用,则无法保密,即失去封存的意义。
2.犯罪记录何时可以解封?《封存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例一的胡某某在未成年时既未实施新的犯罪,也未发现漏罪,更未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故其未成年犯罪记录不应被解除封存。胡某某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包括刑事判决书已依法被封存,且目前仍处于封存状态。对于第十八条第二款:“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有人认为在此情况下犯罪记录自然解封,但是这里应当理解为故意犯罪且被判刑的情况下,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需要载明之前的犯罪记录,也就意味着解除封存。而现在讨论的是胡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尚不存在当然解封的情形。
3.未成年人前科对量刑的影响。首先,不构成累犯,不得因未成年时的前科从重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1034号案件明确: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因犯罪记录被封存,不应被重复利用和评价,不得作为毒品再犯认定的依据。即使是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也应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故不得将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用作从重处罚的依据。相较于毒品犯罪,盗窃犯罪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举重以明轻”,胡某某未成年盗窃前科也不得作为盗窃再犯认定的依据。其次,属于酌定从重情节,若法官知悉未成年前科(如未被封存或封存失效),可能酌情认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在量刑时适当从严,但需谨慎把握。
4.例外情形。若未成年人犯罪未被封存(如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封存后被依法解除(如发现漏罪等),则前科可能被引用,适用“数额较大标准降低50%”规则。如案例二中的王某某。
四、总结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盗窃前科被封存的,成年后再盗窃时,原则上不适用“数额较大标准降低50%”的规定,亦不构成累犯,司法机关应避免因引用被封存记录而加重其成年后的法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的盗窃前科没有被封存,则不存在需要查询的问题,此后再犯罪,应当适用“数额较大标准降低50%”的规定,依法从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对于有未成年盗窃前科的人员,成年后应严格遵守法律,避免再次犯罪,若执迷不悟,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司法机关该严则严。
因此,胡某某不构成盗窃罪,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