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张安娜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企业作为重要主体,相关纠纷日益呈现交叉性、复合性等特征。涉企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更对司法秩序、法治化营商环境带来严峻挑战。实务中,虚假诉讼案件存在发现难、查证难、移送难、立案难、协调难、监督难、追责难等瓶颈,隐案率高。近三年昆山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案件36件,其中涉企比例达55%,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11.6亿元。如何在“高危害性”和“低发现率”中破除虚假诉讼规制瓶颈,更有效建设诚信市场环境?本次研讨汇聚多方智慧,旨在厘清刑民边界、强化程序衔接、推动系统治理。
嘉宾:
汪明亮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毅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鲁苹
苏州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叶自强
昆山市人民法院法官
张杰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柏婷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整理: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顾昀祯
厘清“假官司”的刑民边界
张安娜(主持人):涉企虚假诉讼具有“捏造事实”与“妨害司法或侵害权益”等核心特征,涉案企业有预谋、有准备,呈现出双方串通、单方欺诈等形式,隐案率较高。近三年昆山检察机关办理的36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民事监督案件占比94%,刑民交叉办理案件占比仅6%。如何在提升识别虚假诉讼精准度的基础上,把握民事归责和刑事入罪的界分标准是关键难点。
赵毅:击破“假官司”的前提是识别“假官司”,实践中需从主体关联、行为逻辑、证据链条、程序节点四个维度综合识别虚假诉讼。如涉企虚假诉讼多发生在利益关联主体之间。最高法典型案例中有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套取拆迁款、股东利用控制权虚构公司债务逃避执行的情形。从行为逻辑看,企业在高负债时突现大额“债权”,在执行阶段通过虚假仲裁、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从证据链条看,证据链表面完整但缺乏真实交易支撑。从程序节点看,执行异议、破产债权申报、股权纠纷等环节虚假诉讼高发。
柏婷:以本人办理的贸易公司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案为例,同一实控人管理的A、B企业存在主体关联;A企业获得可执行财产后,B企业主张债权,诉讼调解异常顺利,体现“无实质性对抗”的行为逻辑;A、B企业过了9手的资金链符合“形式完整但实质断裂”的证据特征;B企业债权主张节点与可执行财产划扣节点高度契合,存在“程序突袭”情况。办案过程中,还存在着获取直接证据监督“虚假调解”、判定“部分虚假”或“无中生有”、启动民事再审及刑事追责等切实难点。
赵毅:关于民事归责与刑事入罪的认定标准,可以从行为边界、法益侵害程度、程序衔接三个维度加以考量。民事层面认定涉企虚假诉讼,应当紧扣“捏造事实”“虚构纠纷”的核心特征,结合企业经营特点细化识别标准。刑事层面需严格把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的边界。因此,虚假诉讼罪成立需满足“具有主观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权益”三个标准。
叶自强:虚假诉讼的民事归责侧重妨害诉讼秩序的惩戒,核心是“行为已妨害司法秩序”,认定标准主要有行为要件及结果要件。从行为层面看,当事人实施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恶意串通等行为,且该行为已导致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从结果层面看,当事人行为干扰司法秩序存在确定性,或对他人合法权益将产生或已产生侵害。刑事入罪则聚焦犯罪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罪成立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捏造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六类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张杰:虚假诉讼罪成案难,原因主要在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高,如在上述贸易公司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案历经3年入罪办案周期。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取证规则提炼极为迫切,主要为聚焦人员流、合同流、资金流、经营流开展全要素审查,对民事诉讼过程开展全周期研判。如注重审查合同等民事行为的真实性,甄别合同履行异常情形,查明交易是否发生。详细分析资金走向,查明是否存在资金回转、流入关系人账户情况。围绕公司注册登记、出资、管理、账户及公章等取证,查明公司实控情况。加强细节研判,结合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协议、诉讼材料准备、律师费支付分析原被告关联性,总的来说,就是需综合分析在案证据研判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弥合刑民程序“衔接缝隙”
张安娜(主持人):民事证据要求为“高度盖然性”,刑事证据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一价值取向的分野、法益保护的侧重、程序指向的不同——决定了在刑民交叉虚假诉讼案件中,刑民司法程序对同一待证事实证明要求不同,适用标准不一,双向转化不畅,如何窄化程序缝隙、发挥一体履职推背力,是破解刑民交叉虚假诉讼案办理瓶颈的关键。
张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仅需证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刑事裁判则要求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司法机关不仅需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哪些行为,还需证明其未实施的行为。两者证明要求存在显著差异。在刑民程序衔接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证据可以直接在民事诉讼中采纳。例如刑事判决中认定的虚假事实,可作为民事再审的依据。然而,民事诉讼证据通常仅能作为刑事侦查的线索,需重新进行刑事取证,以确保符合刑事证据标准。例如民事诉讼中的询问笔录,需由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讯问或询问,方能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由于刑民交叉案件在不同审理程序间的证据互认尚缺乏明确规则和机制,导致实践中证据衔接困难,案件事实难以准确认定,在虚假诉讼领域尤其使得“先民后刑”模式成案率低。
柏婷:2021年,两高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特别针对虚假诉讼犯罪刑民程序衔接问题作出框架性规定。我院迅速行动,与法院、公安、司法局会签文件,规范虚假诉讼线索互移、联合办案、会商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用昆山司法实践将上述意见细化落地,助推刑民程序衔接困境的突破。如我院办理的某企业破产监督案,建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执行过程中剔除160亿虚假债权,让28家企业的普通债权获得清偿近11亿元。案发起因,正是19家企业仅以关联公司交易流水向法院申报债权,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在没有债权不存在的证据时,案涉160亿债权被管理人认定存在,产生了法律监督刚需。法院审查时发现该批债权均系担保债权,且无实际交易支撑,遂依托前述机制,将该申报虚假债权线索移送我院共同研判并开展调查核实。
赵毅:刑民程序衔接旨在协调与转换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刑事与民事程序,一般情况下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应先由刑事程序查清事实,再对相关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在此之前,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被独立裁判,例外情况下允许“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如果刑民案件具有关联性,且民事合同效力、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等均依赖于刑事裁判结果的,宜裁定中止审理。这种衔接机制旨在优先保障国家刑罚权的实现,防止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产生冲突。
汪明亮:考虑到虚假诉讼罪的刑民交叉性质,可以从以下角度完善程序衔接机制。一是刑事立案的“外部会商机制”,即对于复杂疑难的虚假诉讼案件,由公检法三部门进行会商,共同研究案件的移送问题。对于移送后发现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退回民事审判部门继续审理。二是诉讼过程的“跨部(庭)合议制”,即对于复杂疑难的虚假诉讼案件,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由刑事检察官、刑事法官参与刑民交叉案件的甄别,同时加强检察院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法院民庭与刑庭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打破部门壁垒。三是对民事判决生效后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建立民事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数据平台筛查虚假诉讼线索。
叶自强:虚假诉讼的刑民衔接问题还涉及涉案财物的处置。对于虚假诉讼中涉及的财物,若属于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财产,应依法予以返还。在虚假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若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取得财产,则应当将该财产予以返还;若财物已被转移,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转移行为并追回财物。对于因虚假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部分时,一般应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亦可考虑先行处理民事部分。
多元优化系统治理路径
张安娜(主持人):当前,涉企虚假诉讼案件手段日益隐蔽复杂,涉及领域从传统的民间借贷向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破产清算等领域蔓延。传统单一部门监督模式已然不能满足法治建设需要。虚假诉讼治理面临技术升级压力,海量裁判文书与非结构化数据的分析需求,倒逼司法机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监督效能。如何构建刑民衔接的闭环监督体系,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又应当如何完善?
柏婷:治理前提是线索摸底。以民事诉讼虚假诉讼案件来说,法院、检察院、当事人、案外人都有可能发现虚假诉讼情况并提出,依托大数据赋能监督能有效拔除信息烟囱,如整合法院、公安、金融、工商、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数据源,智能碰撞分析数据靶向挖掘,人工智能体建设能提升线索挖掘质效。具体操作层面,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前提,必须建立刑民协同办案工作方法,受理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时,实现刑事研判审查同步;跨部门协作是保障,从线索摸排到交叉取证、再到司法定性,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全程均高度依赖公检法协作效果。
汪明亮:预防虚假诉讼,需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的同时,要着力避免“案结事未了、案结矛盾生”的情况,确保治理效果落地。针对涉企领域的虚假诉讼犯罪,需严格划定刑事与民事的边界,防范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民事纠纷,坚决杜绝异地违规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等风险,切实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当前虚假诉讼刑事入罪虽秉持稳慎原则,但仍需进一步提升刑事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不仅要增强其主动、有效厘清复杂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与本领,更要引导办案人员穿透民事行为的合法形式,精准识别并认定刑事犯罪的实质;同时,需强化刑民交叉领域协同治理的体系化思维,通过部门联动、程序衔接,确保对虚假诉讼犯罪既不纵容、也不滥罚,真正实现不枉不纵。
叶自强:法官身处民事诉讼办理一线,要炼就一双发现“假官司”的火眼金睛。例如,法庭审理中法官询问及双方质证时、缺席审判案件强制执行时、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都是虚假诉讼线索浮出水面之时。如何提升法官在关键节点的研判分析能力,让审判环节密不透风,是综合治理的前提。从法院角度来说,通过诉前预警、诉中严审、判后追惩等方式完善裁判全生命周期预防打击机制,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强化司法惩戒与刑事追责的威慑力,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此外,杜绝虚假诉讼,需要提升诉讼参加人的群体自律。
赵鲁苹:律师作为诉讼重要参与者,穿梭于法律规则与事实证据间,肩负识别、抵制虚假诉讼重任,这关乎律师职业操守与行业声誉,更与司法公正根基紧密相连。当律师为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时,可在职业伦理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上进行系统规制。当律师为受损害主体的诉讼代理人时,应鼓励律师对此类案件积极反映或者举报。当律师为受损害主体的刑事控告代理人时,相关的司法部门应联合律师对涉嫌案件进行分析,以达到惩戒不诚信、消除危害的结果。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律师涉嫌违规代理的,应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律师身处司法前沿,应积极助力净化诉讼环境,让诉讼回归定分止争、公平正义正轨。(整理人:顾昀祯、龚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