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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困境与案例解析
2025-09-15 14:32:00  来源:清风苑

文/韩佳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4日,甲酒后(血液酒精含量60mg/100ml)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非机动车)与被害人乙发生碰撞,致乙重伤。事故发生后,甲在距乙倒地位置约3米处自行倒地,躺卧三四分钟后试图骑车离开,被乙的同伴阻拦。甲遂将电动车扔在地上并躺倒,一分钟后又试图再次离开,仍被阻拦。直至乙的丈夫赶到现场,甲才躺在地上等待警察到来。全程中,甲未拨打110报警、未拨打120救助伤者。经现场勘验,甲最终距离被害人乙倒地位置约20米。

二、分歧意见

观点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逃避,虽然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逸的主观故意,但在被害人同伴的阻止下并未成功逃离现场,后放弃逃逸等待警察的到来,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条件,不宜认定为逃逸。

观点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核心在于“逃避意图+逃离行为”的结合,而非单纯逃离现场的结果。甲酒后肇事、未履行义务、多次试图逃离的行为,充分体现逃避意图,主客观方面都符合逃逸的要件,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观点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构成:从规范到要件

1.规范依据与立法目的

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旨在督促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配合事故调查,避免因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明、伤者救治延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明确:“逃逸”指“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

2.构成要件的双重维度

肇事逃逸的主观要件是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我们一般通过行为反推意图。若行为人实施“未报警、未救助、隐匿身份、试图脱离现场”等行为,可推定其具有逃避故意等。当然也有排除情形,比如因害怕被殴打临时离开但及时投案、为求助他人短暂离开且能合理说明的,需结合情节综合判断。

肇事逃逸的客观要件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逃离”的扩张解释不再局限于“物理性离开现场区域”,而应关注“脱离事故处理的合理控制范围”,如脱离伤者、摆脱目击者阻拦、试图启动车辆等。如果拿行为犯和结果犯来做比,肇事逃逸应该以行为犯来认定,也就是说只要实施逃离举动,即使未成功逃离现场,也符合客观要件。

综上,逃逸的核心是“逃避的意图+行动”,而非“逃离结果”。回到本案,甲在撞人后既没有遭受他人殴打的危险,也没有求助他人救助伤者的行为,其没有离开现场的合理前提。甲多次试图逃离现场,之所以最终在离现场20米左右的地方等待警察到现场,是因为被害人乙的同伴多次阻止行为和乙的丈夫到现场后,甲客观上不能再离开现场而非不想离开现场,甲的行为完整契合“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要件。

(二)肇事逃逸要件拆解的辨析

1.“逃离举动”的认定

本案中甲“欲骑车离开”“扔车后再欲离开”,属于积极的逃离行为。即使因他人阻拦成功,没有最终离开案发现场,仍符合逃逸的客观要件。因为“逃逸”评价的是“逃离的意图和行为”,而非“是否成功脱离现场”。例如,某行为人撞人后欲驾车逃离被群众拦截一案中,法院仍认定其行为为逃逸。“试图逃离”本身就是逃逸的客观表现,成功与否仅影响量刑,不影响定性。

2.“现场内逃离”的认定

事故现场是“保障事故调查、伤者救助的空间集合”,而非静态的地理边界。甲在现场内“脱离伤者、拒绝配合”的行为,破坏了事故处理的秩序,符合“逃离”的本质。事故现场的核心是“事故关联的功能范围”,如伤者周边、车辆所在区域、事故调查的核心空间,而非绝对的地理距离。本案经最终勘查,肇事人在距离被害人倒地20米左右的位置被伤者亲友控制,处于物理上的案发现场。但这20米的距离恰恰证明甲具备逃脱的行动能力,甲脱离伤者、多次试图摆脱阻拦的行为,本质上脱离了事故处理行为的合理范畴,应认定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3.“后续停留”的认定

本案中,甲经过两次逃离现场被乙的同伴阻止,最终在乙的丈夫到来时,被迫在20米开外的地方不再发生物理移动,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虽然他有最后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出警的行为,但是不影响逃逸行为的成立。笔者认为逃逸的时间节点是事故发生后、逃离行为实施时,其前面两次已经实施了逃逸的客观行为,后续停留属于“逃逸行为被中断后的状态”。换句话说,甲留在最终地点是因为有他人在现场阻止其逃逸,其无逃逸的可能性才被迫留在原地等待警察的到来。而后续停留无法否定此前的逃逸举动,这种在逻辑上类似“盗窃未遂仍构成盗窃”的认定。因此,后续停留不影响对于甲肇事逃逸的认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试图离开”的行为可独立构成逃逸,打破逃逸“必须成功逃离”的刻板认知。逃逸认定的核心是“意图与行为的耦合”,而非逃离结果或现场距离。甲酒后肇事、未履行义务、多次试图逃离的行为,完整契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要件,因此,其符合肇事逃逸的最终认定。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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