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剑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文/朱磊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文/施智桥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4日晚,在犯罪嫌疑人王某经营的烧烤店内,被害人刘某酒后与王某发生言语争吵和肢体冲突,二人随即被同行人员劝阻分离,但仍发生口角。后王某在店内找到柴刀欲威胁刘某但被制止。随后,刘某在同行人员陪同下离开烧烤店,王某骑电动车追击刘某,双方发生殴打。期间,王某以拳击的方式殴打刘某的头部,后刘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头面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左椎动脉破裂死亡。
二、分歧意见
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冲突的发生、经过并无异议,但对案件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另有辩解,由此导致案件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坚称仅殴打过被害人头面部一拳,随后被害人即倒地不起,事发突然,王某无法预料到死亡结果,应认定本案为意外事件。另外,基层公安法医部门受理本案法医鉴定,因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故鉴定报告中最为重要的组织学、病理学分析内容系由省级公安法医部门出具,即基层公安法医部门在没有能力独立完成组织学、病理学分析的情况下,受理了法医鉴定委托,上述操作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法医鉴定报告存在程序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害人致死应当是醉酒、椎动脉破裂和血管病变等因素综合作用所致,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结合现场灯光昏暗、路面不平等状况,无法排除被害人自身摔跌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故无法认定王某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王某的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的作用较小。不仅如此,被害人死亡较为突然,王某对该死亡结果缺乏预见,应当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在烧烤店内就与被害人发生殴打冲突,甚至拿出柴刀威胁,被人劝阻后,又骑车追击,并殴打被害人头面部,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而且案发现场仅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动手,排除第三人参与殴打的可能,故可认定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观点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并围绕法医鉴定报告这一关键证据开展实质性审查,从实体与程序两个角度,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认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本案的法医鉴定报告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可依法作为证据使用。虽然2016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机构不应当受理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委托鉴定事项,但2017年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鉴于两部规章的发布主体处于同一级别,因此无法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但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比,《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既是新法又是特别法,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本案法医鉴定报告的受理和出具都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鉴定规则。因此基层公安法医部门受理法医鉴定委托,由省级公安法医部门进行组织学、病理学分析,再由基层公安法医部门根据省级公安法医部门的组织学、病理学分析出具法医鉴定报告的鉴定程序并无不当,可依法采信本案的法医鉴定报告。
其次,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是排除特殊体质和椎动脉提前破裂致死的可能。根据被害人的医保就诊记录和同行人员、被害人近亲属的证言、法医鉴定报告关于被害人左椎动脉未见硬化、血管瘤病变等内容,可证明被害人日常身体健康,而且椎动脉破裂时,会迅速导致人死亡,故可排除被害人因特殊疾病、急性病致死和被害人左椎动脉在离开烧烤店前已经破裂的可能。
二是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椎动脉破裂的可能。一方面,为准确查找椎动脉破口,鉴定人有必要对死者椎动脉进行注水试验。相关录像显示,试验全流程均严格遵循《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的操作规定,可排除鉴定操作导致椎动脉破裂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可知,案发现场为水泥路面,路面平整无坑,可以排除被害人因路面不平而绊倒的可能性。
三是根据伤情机制认定因果关系。本案被害人的致命伤为左椎动脉破裂,经了解,实践中椎动脉破裂多见于头部有外力(如剪切力)作用时,因椎动脉在椎骨孔中穿行而过,椎动脉和椎骨间相对运动造成椎动脉破裂的情况。因此,对法医鉴定报告和椎动脉成伤机制综合分析,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拳击行为与被害人左椎动脉破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是排除被害人因倒地导致椎动脉破裂的可能。法医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头面部存在左颧骨肿胀、左眼睑挫伤、右眼表皮脱落擦伤等多种伤情。根据法医病理学分析,被害人的左颧骨肿胀、左眼睑挫伤系钝性外力导致,而拳击难以导致表皮脱落擦伤,右眼表皮脱落擦伤应系与地面碰擦所致。再结合犯罪嫌疑人承认殴打过被害人头面部左侧的供述,可认定被害人系遭犯罪嫌疑人拳击左颧骨、左眼睑后站立不稳,身体右侧顺势着地导致右眼表破皮脱落擦伤。在根据上述伤情机制分析综合考虑的情况下,可依法排除被害人因倒地摔跌致使左椎动脉破裂的可能。
最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犯罪嫌疑人在第一现场烧烤店内与被害人发生殴打冲突,甚至拿出柴刀威胁,被人劝阻后,因不忿在店内被辱骂、殴打所受的羞辱,又骑车追击,并在追上被害人后立即殴打被害人头面部。上述两个场景具有时空一贯性,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性质和行为目的具有清醒明确的认知,因此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意图。不仅如此,虽然犯罪嫌疑人一直辩解对死亡结果不具有预见可能,但被害人被殴打致死的部位系头面部,属于人身要害部位,法医鉴定报告亦显示受伤部位伤情严重,均证明犯罪嫌疑人殴打力度之大。而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过程记忆清晰,证明其并未丧失认知能力和认知意识,且其伤害行为攻击目标明确。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对其攻击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四、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后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