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俞广林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文/陈曌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着民族历史印记、价值理念及生活智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现代化推进及多元文化冲击下,非遗保护面临传承断层、不当使用、盗用等问题,部分民俗因过度商业炒作失去原有内涵,相关公共利益受损日益突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后,各地检察机关已开展非遗保护实践探索,但非遗的特殊属性与复杂情况,使该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仍面临诸多亟待破解的现实难题。
一、涉非遗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现存问题
(一)线索发掘难
非遗“分布散、形态隐、传承活”的特性,导致检察监督覆盖范围受限、主动介入力度不足。多数非遗源于基层民间,分布广泛、形态不显眼、传承具有动态性;其非物质形态的价值载体使损害难以察觉;传承的动态性与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跟踪监督的难度。同时,部门信息壁垒阻碍线索发掘,检察机关与文旅部门、非遗保护中心、传承人之间缺乏常态化、规范化信息交流渠道,导致公益受损后常出现发现不及时、介入不主动等问题。
(二)法律应用难
非遗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界定模糊、依据薄弱的问题。检察公益诉讼以“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启动前提,但现有法律对此缺乏细化规定,导致立案环节争议频发,检察机关常面临“不敢立案”的困境,尤其对“非遗传承环境破坏”等间接损害程度衡量等问题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此外,传统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难以满足非遗的特殊保护需求。
(三)协同开展工作难
各主体联动机制不完善,保护合力难以形成。部分文旅部门对检察公益诉讼存在认知偏差,常以行政内部管理事务为由拒绝配合,且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统一争议解决机制;检察机关非遗保护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监督建议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获得行政机关认可;传承人参与度低,导致司法保护措施与非遗传承实际需求脱节。
(四)修复执行难
修复执行存在“重形式、轻实效,重判决、轻跟踪”的问题。法院修复性判决多为宽泛规定,缺乏针对非遗特性的具体要求。检察机关与法院的监督仅关注修复工作完成情况,案件结案后,未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建立后续联动机制,导致部分非遗项目因失去持续资金、政策支持再次陷入困境,判决效果难以巩固。
二、涉非遗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路径
(一)构建全域化线索发现体系,破解监督盲区
搭建“检察+文旅+传承人”协同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非遗名录、传承人信息及案件数据,聘请传承人为“公益诉讼观察员”,赋予其线索上报权限。在非遗资源丰富地区设立联络站,借助网格员收集线索、开展宣传;联合文旅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数据建模分析,开展“大数据+专项巡查”工作,实现主动预警。
(二)完善法律适用机制,明确保护标准
推动出台司法解释,细化公共利益受损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明确实质损害原则,只要行为影响非遗传承价值或文化生态,即属于公益受损;明确检察机关证明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或侵权方承担无损害举证责任。建立“非遗公益损害评估专家库”,提供专业支持。创新责任承担方式,民事层面引入“非遗传承专项基金”“非遗宣传义务”,行政层面将检察建议与长效保护结合,提升建议针对性。
(三)打造协同履职格局,凝聚保护合力
构建检察主导、行政协同、传承人参与的履职格局。建立联席会议、争议解决等常态化沟通机制,化解行政与司法分歧;设立协调小组,调解非遗公益损害认定、履职标准等争议;明确传承人诉讼地位,提供权益保障,提升其参与度,确保司法保护贴合传承需求。
(四)健全长效执行监督机制,巩固保护成效
建立法院、文旅部门、非遗保护中心、传承人等多方参与的执行方案制定机制,结合非遗类型与特性明确修复标准、流程及验收要求。构建“专家+传承人”联合验收机制,按方案标准开展修复验收。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踪回访修复效果与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引入高校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非遗保护成效长期评估,及时督促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