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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升检察听证质效为抓手 全面夯实司法公信力之基石
2025-12-13 15:17:00  来源:清风苑

文/顾向一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针对存在重大争议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案件,邀请听证员等多方参与,依照法定程序听取意见、核实证据、化解矛盾的司法活动。检察听证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关键举措。检察听证集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民主三大价值于一体,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积极履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和司法参与的期待与日俱增。检察机关应重视完善检察听证制度,将其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抓手。

一、检察听证是司法公正、

公开、民主的有机统一

检察听证是捍卫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检察听证通过其独特的程序设计,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提供了双重保障。一方面,检察听证有助于实体公正实现。听证程序为检察官提供了一个超越卷宗的、立体化的事实查明场景。在听证会上,案件当事人、侦查人员、听证员等可以充分陈述观点、质证辩论。这种“面对面”的互动,可以有效弥补书面审查的局限性,揭露案件细节,澄清事实疑点,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或先入为主导致的认知偏差,从而确保案件处理决定建立在全面、客观、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另一方面,检察听证保障程序公正。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听证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使其在司法程序中从“被动”参与转变为“能动”参与。这种参与感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当事人亲身经历了被倾听、被尊重的公正程序后,即使最终结果对其不利,也更容易从心理上接受和信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检察听证是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探索。公开是自信的表现,也是最好的防腐剂。检察听证将司法权的运行从“幕后”推向“台前”,实现司法公开从静态文书公开向动态过程公开的质的飞跃。检察听证将证据展示、观点交锋、理由阐释等决策形成的“过程”向社会适度公开。这种“现场直播”式的公开,将检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置于聚光灯下,使检察官必须审慎履职、规范言行、充分说理,有效压缩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检察听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等担任听证员,也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外部制约。听证员以其独立的社会身份和专业背景,对案件发表中立、客观的意见,为检察官决策提供了宝贵的综合智力支持,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决策的正当性与公信力。

检察听证是践行司法民主的有效举措。司法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检察听证则是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相结合的成功典范,它通过引入“大众智慧”来弥合“专业鸿沟”。法律是一门专业技艺,但司法裁判不能脱离社会常识、常情、常理。虽然受邀参与的听证员来自社会各界,不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但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他们参与案件听证程序,能够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价值判断引入司法决策,防止法律专业主义走向脱离社会现实的“精英主义”孤岛,使司法裁判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公信力最终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当普通公民能够以听证员身份亲身参与司法、见证司法、影响司法时,他们对司法工作的理解、信任与尊重便会油然而生。这种“参与式民主”的实践,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获得感、参与感和主人翁意识,使司法工作获得了最广泛、最深厚、最可靠的群众基础。

二、检察听证质效提升面临的瓶颈与挑战

我国检察听证制度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推行的过程中,一些影响质效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亟待解决。

首先,检察听证程序启动欠缺规范性。目前,对于哪些案件可以启动听证程序缺乏刚性的、细化的标准。实践中,听证启动多依赖于检察官的个人判断和主观意愿,容易产生两种倾向:一是“趋易避难”,倾向于选择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听证,以完成“指标任务”,导致听证制度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的核心功能被虚化;二是“趋利避害”,对于真正棘手、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因担心掌控不了局面或引发更大争议而回避听证。这种启动上的不确定性,削弱了检察听证制度的严肃性和平等性。

其次,检察听证程序的实效性不足。部分听证会存在“为听证而听证”的问题。一是角色定位模糊。听证员有时被视为“陪衬”或“听众”,其提问和发言时间被严格限制,或者流于形式,最终意见未能对检察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二是程序空转。各方发言照本宣科,缺乏真正的交锋与辩论,检察官在会前已有定论,听证沦为“程序秀”。这种形式主义严重损害了听证的公信力,甚至可能引发当事人的二次不满。

再次,听证员队伍面临“结构性”与“专业性”短板。听证员选任的广泛性有余而精准性不足。一是库内结构不合理。可能存在某一职业或领域代表过于集中的情况,缺乏广泛的代表性。二是能力参差不齐。部分听证员对法律程序不熟悉,难以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提出的意见质量不高,无法为检察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三是保障机制不健全。对听证员的培训、履职保障和激励措施不足,影响其参与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最后,听证结果的回应性不足。听证程序的终点不应是听证会的结束,而应是听证员意见在最终决定中得到充分尊重和回应。目前,对于听证员意见如何采纳、不采纳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决定文书是否以及如何载明听证情况等,缺乏统一的、强制性的规范。这导致听证意见与检察决定之间的逻辑链条不清晰,容易让参与者产生“说了也白说”的失落感,挫伤其参与热情。

三、提升检察听证质效的路径

提升检察听证质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程序、人员、技术等多方面协同发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检察听证的质效:

第一,健全制度规范,实现听证启动的标准化。细化听证案件范围,制定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正面清单明确“应当听证”的情形,负面清单列明依法不公开或不宜听证的情形。通过清单化管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确保“当听必听”。

第二,优化程序设计,确保听证过程的“实质化”与“对抗性”。保障听证员的知情权、提问权、评议权。会前应向其提供充分的案件材料;会中应保证其有充足时间进行独立提问和交叉询问,评议环节应独立、封闭,并由其独立形成评议意见;会后应及时反馈结果。

第三,加强听证员队伍建设,促进听证员选任的“精准化”与“专业化”。建立动态管理的听证员库,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按照专业领域对听证员进行分类。在选取具体案件听证员时,实行“按需点选”,确保听证员组成与案件专业需求相匹配。

第四,确立意见采纳说明制度,构建听证意见的“反馈闭环”与“说明义务”。检察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听证员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必须在结案报告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中详细阐述理由和依据。这份说明应成为案件质量评查和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数智赋能听证模式,实现听证“智能化”与“便捷化”。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远程视频等技术,打造“智慧听证”新模式。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探索推行“线上听证”,方便异地当事人和听证员参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听证案件进行数据分析,精准发现类案规律和质效短板,为科学决策和制度完善提供数据支撑。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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