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陆宝强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文/江心东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文/陆赛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卫星技术的发展和卫星遥感数据的不断开放共享,卫星遥感影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司法办案中,成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尤其是在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领域。但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未对卫星遥感影像的证据资格和证据类型进行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也存在着差异。
一、从证据属性看卫星遥感影像的证据资格
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要求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卫星遥感影像要具备证据资格必须符合证据的这三个属性要求。
(一)卫星遥感数据是卫星传感器远距离对地表电磁波的辐射、反射特性的探测成像数据,原始数据的获取过程不受人为因素干扰,是客观真实的电子数据记录。现代GPS、北斗等遥感卫星系统还提供了精确的地理坐标和时间戳信息,使影像的每一像素点都对应着地球表面确定的位置,每一幅影像都标记着特定的获取时间。遥感数据的获取还遵循着严格的物理定律和数学模型,其成像原理、辐射定标、大气校正、几何校正、影像融合与镶嵌等处理流程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可重复性。对于同一区域、同一时相、相同传感器的影像,不同机构或技术人员按照标准流程处理,都能得到一致的结果。
(二)关联性是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基础,卫星遥感影像可以通过空间定位、特征分析、动态监测等技术手段,与案件事实形成直接或间接关联,具备证据关联性基础。司法实践中卫星遥感影像一般都能直观印证待证事实中一个或多个事实,比如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可以通过同一地点的卫星时序图动态证明地貌的变化、建筑物的状况、水环境变化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当然,卫星遥感影像还需结合技术校验与专业解译以确保关联的准确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卫星遥感影像要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就得在数据获取、处理上合法合规。在获取上,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必须由权威机构或正规供应商提供,可以从国家航天局对地观测与数据中心、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等国家机构获取,也可以通过北京航天世景、长光卫星等正规的商业机构获得,成品的卫星遥感影像也可以从谷歌、百度等卫星地图获得。若遥感数据是通过黑客、翻墙等违法手段获取的,则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同时,获取卫星遥感影像数据还应注意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且在获取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哈希值计算,以保证数据可追溯且未被篡改;在处理上,辐射定标、大气校正、几何校正、影像融合与镶嵌等处理操作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处理软件技术和操作逻辑还要符合科学,处理后仍要进行哈希值验证。
综上,从证据属性上看,卫星遥感影像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证据资格,或者说具有证据能力。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具体案件中某个特定的卫星遥感影像不具有证明力而否定其证据资格。
二、卫星遥感影像的证据类型现状
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案例和现有的理论研究看,卫星遥感影像的证据类型一般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是电子数据。卫星遥感影像通常是指通过卫星搭载的遥感传感器对地球表面进行远距离探测所获取的信息数据,且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传输和处理。因此,从定义和数据形式上看,不少人认为卫星遥感影像类似数码相机拍摄出来的数码照片,符合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目前,从公开的裁判文书看,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常见。
二是检验鉴定意见(专门性问题报告)。卫星遥感影像在被应用前一般要经过对原始卫星遥感数据获取、处理和解译等工作,往往还会针对实践需求进行目标测量和编制报告。如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技术部门在应用卫星遥感技术时,最后都会出具技术协助说明,并附卫星时序图等材料。这时候,卫星遥感影像和法定的检验鉴定意见证据类型相似,都是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专业分析意见材料。
三是勘验笔录。卫星遥感影像往往被应用在对特定地点地貌或环境变化等情况的分析,而该地点的卫星遥感影像就好比卫星对该现场的高空拍照绘图结果。因此,司法实践中也会把该证据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类型使用。
四是书证(情况说明)。该情形下,卫星遥感影像一般是从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等处获取,且以盖有单位公章的纸质图片或公文形式使用,有时还会备注相关文字予以说明。
三、卫星遥感影像的证据类型界定
卫星遥感影像应用场景不同,其制作的需求也不尽一致,最后展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卫星遥感的证据类型也应当结合应用场景、制作需求和表现形式等来界定。
(一)对只需要直观展示建筑物、森林覆盖、地物形态等地表现状或者变化情况,不需要进行精准测量、计算和分析说明的,只需要制作单一或时序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即可实现。该情形下,虽然卫星遥感影像是经过人工处理得来,但只要其制图、处理用的软件工具(如GeoScene、ArcGIS、ENVI、ERDAS等软件)来源正规、技术科学、操作规范,且被行业实践长期证明准确有效,其得出的数字化卫星遥感影像图就可以归属为电子数据证据类型。这好比数码相机拍摄出的照片,其是通过传感器和设备自带软件算法处理后得到的,只是不需要再处理。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今后卫星通过自带软件自主处理也可以形成成品影像。此外,通过正规供应商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获取的上述用途和需求的卫星遥感影像(如卫星地图或者特定区域高分辨率影像图),也应该归属电子数据类型,但需要公布卫星成品来源或者制图、处理的技术、方法等供事后审查。
(二)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司法案件中,往往需要开展水体、土壤、大气等特征信息提取和变化检测(如水体污染指标、土壤重金属含量、热污染强度、污染扩散路径等)工作;在耕地保护和国有资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中,对土地类型、农作物类型、植被等识别和变化检测(如判断高标准农田整理结果、是否“非粮化”等)可以有效赋能办案。但满足这些场景中的需求,需要技术人员对这些专门性问题深层次分析解译,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和意见。因此,这些场景的技术支持,最终也需要出具相应的技术支持性质的说明、报告或者意见材料(含卫星遥感影像),这些应当归属于检验鉴定意见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将卫星遥感影像作为书证和勘验笔录并不准确。首先,书证是通过文字、符号、图形记载的思想内容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而卫星遥感影像主要内容不是文字、符号、图形,而是地表的地形地貌及附着物等客观物理性状特征,所谓书证只能起到“示意证据”作用。其次,勘验笔录中的现场照片一般都可以通过手持相机或无人机拍照等低成本方式获得,而卫星遥感影像通常用于了解过去或过程性变化的情况,因此不能将勘验笔录作为卫星影像的主要类型,否则会让其失去作为证据的特殊性。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专门性问题报告和情况说明也经常作为证据使用,但因其本身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也存在争议,暂按通常做法分别归入检验鉴定意见和书证类型范畴。
综上,卫星遥感影像应根据不同应用场景、制作需求和表现形式分别界定为电子数据和检验鉴定意见更为合适。为更好推动卫星遥感影像应用,建议在推动出台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同时,进一步加快相关应用领域的技术应用指南和影像图制作规范标准的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