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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2019年度法律监督典型案件评选入围案例展示
2019-12-20 08:4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全省检察机关2019年度法律监督典型案件评选入围案例

(20件、排名不分先后)

  目 录

  1. 薛国俊、毛沈、冯本平与王鹏权等48人借贷合同纠纷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案

  2. 许秋阳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3. “324”非法采砂系列案

  4. 违反监管规定贩毒400余克拒不认罪再获刑检察机关持续两年跟踪监督彰显司法公正

  5. 全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 经某某与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金审核行政抗诉案

  7. 对杨昊等25人涉黑案件依法改变定性,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案

  8.钱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扬州广进船业非法占用长江湿地公益诉讼案

  10.监督公安机关收容教养检察建议案

  11.依法对某食品公司负责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12.泰州某甲商贸公司实际经营人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13.“错时执行”窦某某、张某某等人盗窃案

  14.姜某志虚开发票案

  15.占用河道的亿元违法建筑被拆了——盱眙县检察院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守护淮河生态经济带

  16.全国首例义务教育领域督促履职公益诉讼案

  17.依法对周兆友等人提起全省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18.连云港海域非法盗采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9.跨省监督一起冒用身份信息案获再审改判

  20.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幌子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案

  案例展示NO.1

  薛国俊、毛沈、冯本平与王鹏权等48人借贷合同纠纷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案

  办案单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简介

  2016年起,薛国俊、毛沈、冯本平三人在放贷过程中,欺骗诱惑债务人(均为在校大学生)签下远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制造远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收条。债务人到期未能还款,2017年2月起,三人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借助民事诉讼手段,非法侵占“被告”的钱财。

  2019年7月,鼓楼区院在办理薛国俊、毛沈、冯本平等套路贷刑事案件中,经排查发现三人关联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48件,于10月8日向江宁区院移送上述民事诉讼监督线索。市院第六检察部及江宁区院经审查认为,这批民事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建议针对上述案件向江宁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江宁区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于10月23日向江宁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江宁法院于11月1日对上述48件案件裁定再审,11月6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

  二、推荐理由

  1.此案是我市开展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案件关联的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监督成功的典型案件。

  2.民事部门案件线索发现意识强。鼓楼区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在与公安民警接触中了解到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正在办理一批针对大学生犯罪的“套路贷”刑事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线索,民事与刑检部门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对民事案件“被告”依法取证,固定“套路贷”虚假诉讼证据。

  3.两级院联动推进案件迅速办理。在刑事批捕之后,鼓楼区院及时向江宁区院移送。市院牵头指挥督办,两级院民事部门采用一体化办案模式,鼓楼区院积极配合市院和江宁区院调取相关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市院和江宁区院检察官成立办案组全面审查,统一办案思路、监督方法,仅用15天时间就作出监督决定。江宁区院及时跟进法院立案、审理进展情况,与法院在再审程序启动、法律适用、处理决定等方面达成共识。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监督意见,对48件案件再审并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1.探索再审检察建议类案监督模式。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指出,要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薛国俊、毛沈、冯本平所涉48件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如就案论案进行监督,不能全面反应三人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欺骗或迫使在校大学生签下远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格式借款合同;并让学生手持相当于借条的现金和借条、收条拍摄照片作为起诉证据的行为特征。由于法律关系和事实存在共同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再审理由一致,以类案形式就48个案件制发一份再审检察建议,既提升监督质效,又有利于体现检察监督的谦抑性,节约司法成本。市院明确之后对于类似案件的再审检察建议均以此案为样本作类案监督。

  2.有力维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薛国俊等人利用大一大二新生涉世未深和惧怕心理,以少量“借款”金额为诱饵,欺骗诱惑学生签下远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通过各种手段迫使借款学生偿还借款和高额利息及手续费、介绍费等各种费用。通过虚假的借款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大部分学生因高额债务而休学、退学,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就业;个别学生因此导致抑郁,失去生活希望。南京市院和江宁区院对本批民事案件及时监督,江宁区法院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依法维护了大学生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案例展示NO.2

  许秋阳、陆健、杨帆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开展“地毯式”排查工作深挖余罪

  办案单位: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提要】

  犯罪时间跨度长、犯罪事实数量多的案件客观上存在“边办边挖、以案挖案”的现象。检察机关要在侦查环节提前引导,审查起诉环节主导补证,将深挖彻查的工作要求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环节。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杨帆出资注册成立昆山普一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先后结识被告人周光跃、许秋阳、周欣、刘杰等人,招募员工被告人杨指、牛超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杨帆为首,被告人周光跃、杨指、牛超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周欣、刘杰、许秋阳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未经许可超范围非法从事套路贷业务,通过敲诈勒索、诈骗方式攫取钱财,并采用威胁、追逐、恐吓、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非法催收。累计作案28次,诈骗金额合计近60万元、敲诈勒索合计金额169万余元(其中114万系未遂)。

  被告人陆健结识被告人刘罡、朱国磊,先后多次共同实施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9月底,被告人许秋阳通过被告人陆健结识刘罡、朱国磊、蔡润晖、许加乐等人,并于2018年初建立“KS All Stars”微信群,形成了以被告人许秋阳、陆健为首,被告人刘罡、朱国磊、蔡润晖、周敏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许加乐、刘洋、征涛、张耀中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累计作案28次,共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诈骗金额合计38万余元、敲诈勒索金额6万余元。

  【监督亮点】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在讨论批捕案件时,通过观看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认为许秋阳等涉嫌黑恶势力犯罪,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出按照黑恶犯罪案件的标准办理,要求串并案彻查许秋阳等人的其他犯罪线索。在审查起诉阶段,按照“深挖彻查,除恶务尽”的要求,引导公安机关从涉案人员违法警情、法院民事诉讼、同案犯互相检举揭发、资金走账情况和涉案人员手机电子数据五个可能藏有犯罪线索的方面深挖彻查。通过“地毯式”排查,不断扩大侦查范围,不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参与犯罪的人员,最终将移送审查起诉的7人、9笔、5罪名的案件,按照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4人、50笔、11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另外还逮捕其他涉案人员共计28人另案处理,破获了一大批陈年积案,有力的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净化了社会风气。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对于侦查取证工作的主导责任要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既要在侦查环节提前引导,持续跟踪,又要在审查起诉环节主动自行侦查,主导补充侦查,即便进入审判环节仍要积极主动,适时启动补充侦查。

  本案中,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没有局限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通过自行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联合公安机关从涉案人员违法警情、法院民事诉讼、同案犯互相检举揭发、公司资金走账情况、手机电子数据五个可能藏有犯罪线索的方面进行“地毯式”排查,将案件事实从9起扩大至50起。

  通过该案的办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一套以“资金流水必查、电子数据必查、涉警记录必查、民事诉讼必查”为基本内容的“地毯式”排查方法。昆山地区依靠这种“地毯式”排查方法,已破获各类犯罪案件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0余人,破获了一大批陈年积案,有力的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净化了社会风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展示NO.3

  用“检察蓝”守护长江“生态绿”

  ——3.24非法采砂系列案

  办案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提要】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非法采砂案件,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监督立案7人、追加逮捕1人、纠正违法8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推动地方出台全省县区首份支持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的意见;延伸办案效果,推动联合执法和专项清理,促进源头治理。

  【案情故事】

  长江砂石是航道安全、水砂平衡和鱼虾生存的关键,重拳打击非法采砂犯罪刻不容缓。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324”非法采砂系列案,是2016年11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苏州地区办理的第一起非法盗采江砂案件,同时也是涉案金额最多、涉案江砂最多的一起案件。案情主要涉及以蒋某、赵某某为首的两个非法采砂犯罪团伙,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间,共盗采江砂1200余万吨,涉案金额1.15亿余元。两个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形成了采砂、运砂、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对长江下游航运安全、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从2018年6月起,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分批次依法向审判管辖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第一批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监督亮点】

  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才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这起案件涉案人员多、层级复杂,准确认定每个涉案人员的犯罪数额十分不易;而且是以销售价、还是以市场价作为数额认定依据,以及下层采砂、运砂帮工的犯罪定性等存在争议,侦查机关取证不到位、办案不规范甚至违法的风险较大。对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张家港市检察院依法开展了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团伙相互分工等方面的证据。同时,对审查发现的案件辨认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涉案财物未及时扣押等违规行为,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全部得到采纳。二是针对部分人员涉嫌犯罪且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侦查机关未依法立案侦查的情况,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成立专门办案小组,并通过讯问相关人员、核对银行流水等方式,最终认定有7名犯罪嫌疑人未依法立案,分别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全部得到采纳。三是在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1名犯罪嫌疑人不但参与了犯罪,而且涉案金额达到9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属明显不当,遂建议侦查机关及时逮捕该犯罪嫌疑人并得到采纳。

  【社会影响】

  案结事了只能得“基本分”,要得“附加分”必须事结案了。通过检察办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起到“办一案治一片”的成效,案例从长江带辖区11个省的检察机关办理的9969件刑事案件中脱颖而出,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一是通过深挖彻查,遏制了犯罪势头。采取一案一表、一人一表的方法,仔细核对153本案卷材料和上万条银行交易记录,确定了113名犯罪嫌疑人的采砂次数和涉案数额,并从中成功监督侦查机关立案7人、追加逮捕1人,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分子。有力打击了长江下游地区非法采砂猖獗势头,此后成规模成体系的盗采江砂案件基本消失。二是坚持宽严相济,体现了客观公正。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后,在认真学习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牵头侦查机关、价格鉴定中心等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涉案人员性质认定和涉案江砂鉴定流程,提出劳务帮工不以犯罪处理、以最后销赃价格认定犯罪数额的处理意见并得到认可。确保打击对象不遗漏也不凑数、追诉标准不拔高也不降低,充分体现客观公正立场。三是延伸监督触角,堵住了执法漏洞。针对执法力量分散、打击效果不强的问题,主动到海事、水利等5个部门走访座谈,共同查找分析执法难点和堵点,提高各部门参与积极性和打击精准度。针对发现的部分采砂“头目”以干股形式收取“保护费”、安排专人对水政执法活动进行盯梢等情况,分别向市扫黑办、市纪委监察委移送涉恶“砂霸”线索和“保护伞”线索,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四是争取地方支持,促进了综合治理。积极汇报沟通,引起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出台《张家港市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推动开展“三无”运砂船、非法码头清理整治,建成专用综合执法基地2处,清理非法砂船15艘、砂场码头151处,从根源上解决打击非法采砂难的问题。同时,针对非法采砂案件中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的情况,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并以案件实例赢得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支持,推动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的意见》,开创了江苏县区检察院的先河。

  案例展示NO.4

  违反监管规定贩毒400余克拒不认罪再获刑

  检察机关持续两年跟踪监督彰显司法公正

  办案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提要

  罪犯张冠忠在监外执行期间继续贩卖毒品但未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此情况后,发挥对下指导,两级联动的优势,通过立案监督、引导侦查、督促收监、审查起诉等措施,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张冠忠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中下旬,具有多次吸毒贩毒前科的罪犯张冠忠在短短半个月之内4次向“上线卖家”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共425克,明显具有为贩卖而购买的目的,涉嫌贩卖毒品罪,但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2月,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发现此情况后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对张冠忠立案侦查。2018年11月,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滨湖区检察院按照级别管辖规定移送无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无锡市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2日提起公诉。2019年6月20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张冠忠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监督亮点

  (一)持续跟踪,引导侦查。滨湖区公安分局对张冠忠立案侦查过程中,因张冠忠另有其它犯罪事实被该市惠山区公安分局掌握,但由于侦查工作统筹等原因,并未作并案侦查处理。期间,该院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持续跟踪。2018年1月,张冠忠因其它罪行被惠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但因身患疾病未被收监执行)。该院及时开展监督补证工作,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指导公安机关抓住毒品交易的细节,详细讯问张冠忠每次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毒品类型和数量、毒资金额、付款方式等问题,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确保案件顺利移送起诉。

  (二)主动会商,督促收监。张冠忠曾经有过多次吸毒、贩毒前科,因身患重病一直无法收监关押,但其屡教不改,继续从事毒品交易,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此,该院主动向市检院建议将张冠忠收监,得到市检院支持。随后,经市检院协调,该院与惠山检察院、法院多次进行会商,在审慎评估张冠忠羁押风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再次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最终一致达成“收监”的意见。2018年10月17日,张冠忠被惠山区法院收监,关押于江苏省边城监狱。

  (三)严密指控,揭露罪行。张冠忠被收监后拒不认罪、百般狡辩,只承认购买毒品自吸,不承认贩卖。对此,该院配合市检院共同研究指控方案,围绕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全面梳理证据,紧扣证据标准,积极调取张冠忠的行动轨迹、手机微信等电子证据,完善证据链条。2019年6月,无锡市检察院指控张冠忠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25克的犯罪事实被无锡市中级法院采纳。

  三、典型意义

  1.强化法律监督责任担当。本案由于跨区,侦查工作未实现同步,导致案件侦查、起诉前后持续近两年时间。但该院始终保持法律监督的主体责任意识,持续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坚持跟踪监督,把检察监督落实到侦、捕、诉全过程,及时补全侦查工作中的疏漏,完善证据锁链,多次跨区、跨部门进行会商,督促将张冠忠收监,积极配合市院制订庭审指控方案,为打击犯罪、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发挥了主导作用。

  2.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张冠忠贩卖毒品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先后涉及市区两级公检法共7家单位,在案件管辖、诉讼分工、案件处置等方面需要协调,使案件办理呈现一定的复杂性。无锡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对重大刑事案件进行监督把关、组织协调、审查起诉等职能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强化上下合力,坚决打击犯罪,深挖漏罪,维护了司法公正。

  3.严密指控破解“零口供”。张冠忠因身体患病被予以监外执行,但其不思悔改,将监外执行作为其实施犯罪的“挡箭牌”,拒不认罪。对此,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从细节入手完善证据锁链,制定详细的指控方案,以严密的证据链条揭示其“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真实目的,最终使这名“零口供”毒贩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有力打击了其嚣张气焰。

  案例展示NO.5

  全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11只,上述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就本案公益诉讼可行性进行研究后,常州市金坛检察院大胆启用野生动物专家咨询意见,破解侵权认定、生态受损、补偿数额、责任承担等难题,推动金坛区设立公益诉讼财政非税专户,并于2019年1月4日,对袁某某等人提起全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处被告赔偿生态资源受损的资源补偿费用88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3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组织召开本案现场会,21名被告人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被告人代表就本次事件当场宣读了致歉声明,最终检察机关和21名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3月6日,21名被告人在《扬子晚报》显著版面刊登道歉声明,同时支付88万赔偿款至金坛区财政非税账户。2019年4月29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1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进行确认。

  本案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确保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破解四大环节难题开先例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相继破解了买卖环节侵权难题、生态资源受损难题、资源补偿赔付难题和责任款项处理难题四大难题,在不断学习、讨论、交流中确保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权威性、精准性、典型性,首开全省穿山甲民事公益诉讼先例。

  二、引入“外脑”专家会诊树权威

  金坛区检察院通过走访、电话咨询等方式,与公安、农林、高校专家、中国绿发会等单位共同研讨,举荐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就本案出具专家意见,形成权威报告,综合认定以每只穿山甲51万元的标准追偿资源补偿费。

  三、聚焦生态环境修复促和谐

  在“外脑”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后,该院坚持效果导向,对专家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诉求,充分考量公益价值,最终决定向资源破坏者按每只穿山甲8万元的标准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部分用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修复,部分捐赠给相关机构用于穿山甲的生态恢复研究,既达到惩戒目的,又确保实际赔付,确保案件办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四、加强舆论宣传力度亮品牌

  穿山甲案件办理的相关做法和经验材料被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江苏检察在线、《检察日报》公益诉讼进行时、《法制日报》、《江苏法制报》、正义网、澎湃网等纸质报刊和新媒体相继报道宣传。我院还以本案为蓝本,积极参与制作《拯救穿山甲 检察在行动》微动漫,广东、安徽、大连多地检察机关或前来或电话咨询办案经验。本案的成功办理为金坛检察公益诉讼打响了名声,树立了品牌效应,真正做到为生态资源保护贡献“检察蓝”的力量。

  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和总基调,金坛院在办理本案时准确聚焦热点、发力破解难点、善于发掘创新点,努力实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新跨越。 推荐这个案例的理由有:一是树立客观公正理念,明确买卖环节侵权责任。二是树立开放共享理念,用好“外脑”智慧精准监督。 三是树立公益维护理念,探索公益诉讼和解制度。四是树立“破坏者修复”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五是树立检群互动理念,做好法治进步的引领者。

  案例展示NO.6

  退休工资基数少了不能诉?

  ——经某某与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金审核行政抗诉案

  办案单位: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提要】

  人社局退休待遇审核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对维护人的尊严,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找到切入口,破解了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进行程序性空转的行政审判现状,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有利于实质性化解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经某某原系句容市医保中心职工,1998年6月退休。2016年8月10日,经某某向句容市人民法院起诉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2014年10月工调,句容市人社局在重新给其核算工资时,将2009年工改前的工资基数无故降低365元,请求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苏1183行初36号行政裁定,认为经某某的诉讼请求系《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经某某的起诉不予立案。经某某不服该裁定,于2018年1月重新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8年1月29日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经仁江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苏11行终107号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某某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2019年2月26日被驳回再审申请。

  2019年3月7日,经某某不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行终107号裁定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经某某于2016年8月已经就该案提起过诉讼,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3行初36号生效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给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并指令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职权受理。句容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抗诉。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句容市人社局作为主管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法定机关,具有审核经某某退休待遇的法定职责,该审核行为直接影响经某某个人的权益,故经某某对句容市人社局审核其退休待遇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 日作出(2019)苏11行再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经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句容人社局纠正其社会保险待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裁定: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行初36号行政裁定。指定句容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监督亮点】

  一、为检察机关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找到切入口。该案的成功抗诉,使申诉人的权利进入了司法实体审查,避免了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进行程序性的空转。据统计,近年来镇江全市法院每年有约30%的行政案件以程序性原因裁定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没有进入实体审查,这也是行政案件服判息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该案从不予立案类行政裁定入手,关乎到对庞大的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权利实体保障,也涉及到保护公民知情权、行政规范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要求的实现。

  二、实现了行政检察抗诉监督多年来零的突破。对行政生效裁判的监督是四大检察中最弱项、最短板,该案是镇江检察系统近8年来行政抗诉案件成功改判的首件案件,2019年全省检察系统抗诉后法院改判的唯一一件行政案件。行政案件一般经过多次审理,发现问题难,法律争议大,检法统一认识难,而且涉及多重利益、多重价值、多重目标,监督难度大。但行政案件很多天然具有典型性、引领性,一个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直接利益,还会影响到一个系统,该案的成功办理就对该类案件的处理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三、诉前充分沟通保证了抗诉案件的效果。本案审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在细致审查案件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及行政机关意见后,与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沟通,了解了案件全部的细节和相关背景。在列席镇江市中级法院审委会讨论时,分管检察长陈述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依据,法院审委会最终以一致意见通过表决,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实现行政案件抗诉一件成功一件,保证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社会影响】

  一、明确了退休人员主张退休待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社局作为主管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法定机关,具有审核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法定职责,该行为系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时所实施的对退休人员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

  二、保障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退休待遇属于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范畴,关乎公民的合法权益。关于退休待遇的核算适用的依据,我国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主要由各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退休待遇的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政策调整的频率较高,职工对退休待遇的调整和适用依据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法院不能以不是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司法程序中空转。

  三、推动了行政案件实质性化解。该案的抗诉为申诉人重启行政诉讼程序,为进一步主张权益创造了条件。对保障公民知情权、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要求的实现、维护宪法尊严、保持社会稳定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意义重大,为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案例展示NO.7

  是黑?是恶?

  ——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办案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提要】

  检察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按照张军检察长“不放过、不凑数”的要求,履行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客观公正理念,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即使是挂牌督办案件,也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办案整体质效。

  【案情故事】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杨昊、方亚东等25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江苏省镇江市多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36起,2018年2月,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在对犯罪嫌疑人杜沅孙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侦查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60余条,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昊、方亚东、刘力等20余人。2018年4月,该案被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列入首批挂牌督办涉黑案件。

  【监督亮点】

  一是引导侦查取证,以“涉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公安机关先后8次召开联席会议,重点协助梳理案件事实,逐一甄别判断案件线索。经共同审查,从60余条案件线索中筛选出36起违法犯罪事实。其中,杨昊组织实施的10起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认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杨昊是组织者、领导者,杜沅孙、刘力是骨干成员,吴义平、沈康康等人是积极参加者。对此,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证据不足。最终,公安机关认可了检察机关对杨昊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2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6起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分别认定以杨昊、方亚东、刘力为首的3个犯罪组织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8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是精准审查定性,以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1个恶势力团伙提起公诉。因本案杜沅孙、刘力等多名被告人交叉作案,违法犯罪事实相互关联,综合考量诉讼效率和惩治效果,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3案并案审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以杨昊、方亚东为首的犯罪组织分别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成员之间结合松散、分工简单、参与人员有谁算谁、首要分子不明显的刘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不予认定,且对部分涉案人员不予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成员。2018年11月12日,检察机关将杨昊等人以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1个恶势力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是发挥主导作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庭审理阶段,为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向25名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提出从宽量刑的建议。经庭审前逐一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其中24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2018年12月5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2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也不持异议。

  【社会影响】

  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法律关系交织复杂、性质认定难度较大。2019年6月,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为江苏省检察机关唯一入选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办理该案的做法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充分肯定,知名媒体也予以高度关注,进一步扩大了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央视《焦点访谈》栏目进行了专题报道,《检察日报》记者前来进行专访并整版予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予以转发,《法制日报》也刊文称赞该案不仅依法改变了侦查罪名,还强化程序保障,对涉案人员依法全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真正体现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实事求是、坚持法治原则的担当精神。

  案例展示NO.8

  “一条龙”的毒狗肉产业链,获了刑还被公益索赔560多万

  --钱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

  诉讼案

  办案单位: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提要】

  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丹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故事】

  2016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里等11人,时分时合,先后驾车至南京溧水、镇江丹阳等地,采用扔毒丸引诱、弩射毒镖等手段盗窃家犬并销售给钱俊、孙丽娟夫妇,钱俊、孙丽娟明知刘里等人所出售狗系被弩射毒镖,投食毒丸致死,扔大量收购,并将批量收购的毒狗经开膛、剥皮等简单加工处理后存放冷库,先后销售给安徽滁州做狗肉生意的被告人徐昌喜、戴红夫妇和徐州做熟食生意的房秀兰共计8万余斤,销售金额40余万元。徐昌喜、戴红夫妇和房秀兰明知上述狗肉来源不正且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将收购的毒狗肉、狗肚等直接转售或加工后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32万余元、24万余元。后经无锡、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抽样的狗尸体、毒针、毒丸等检测出琥珀胆碱及氰化物成分。琥珀胆碱及氰化物均被公安部列为剧毒物品。

  2018年11月14日,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钱某、孙某某等1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诉请法院判处钱某、孙某某等5人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支付毒狗肉、狗肚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共计5674168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4月12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16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五万至三千元不等罚金,另判处被告钱俊、孙丽娟、徐昌喜、戴红共同支付赔偿金三百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钱俊、孙丽娟、房秀兰共同支付赔偿金二百四十二万四千一百六十八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后其中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19年7月24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督亮点】

  1.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后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情况下,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对于公益诉讼被告的确定,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法律法规、社会效果等因素,确定适格被告。

  2.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不应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在具体销售数额难以查证情况下,可以就低原则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价款”。

  3.全程开展监督,由“个案办理”升级为“普遍预防”。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毒针、毒丸随意买卖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剧毒化学物质监管漏洞等问题,形成《毒狗案件频发加强毒针毒药监管刻不容缓》研判报告,提出增强执法司法联动、严格剧毒物品管制、加强网购平台监管、严格物流管理等四项检察建议。同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食品安全领域专项检查,依法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各类犯罪嫌疑起诉27人,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2份,针对食药环犯罪社会矫正检察中发现问题,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4份,均获采纳。

  【典型意义】

  一是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准确界定此罪彼罪。案件移送到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刘里等11人在主观认识、犯意联络都有共同的故意,且在犯罪行为方面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形成了“偷、收、卖”的非法狗肉产业链。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结合各被告人主观认知、犯意联络以及毒性鉴定等证据材料,认定刘里等11人明知钱俊、孙丽娟夫妇收购死狗加工销售他人食用,仍自行购买或从钱俊、孙丽娟夫妇处购买毒狗工具毒杀狗后销售给钱俊、孙丽娟夫妇,刘里等11人与钱俊、孙丽娟夫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被告人徐昌喜、戴红夫妇和房秀兰明知钱俊夫妇生产、销售的死狗有毒,仍多次收购并加工销售,也与钱俊、孙丽娟夫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最终,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等16人提起公诉。

  二是刑民联动重拳出击,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涉及毒狗肉生产、销售整个产业链,涉案人数多、区域广、金额大,严重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案也先后被央视东方时空、新闻30分、人民日报官方微信、最高检察院官方微信、检察日报、正义网等多家全国性媒体进行了专题报道,被央视评论员评价为“打击非法食品产业链的示范判决”,并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助力最严格的监管。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毒针、毒丸随意买卖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问题,丹阳市检察院对2014年以来办理的毒狗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这些毒狗工具毒针、毒丸均含氰化物和琥珀胆碱剧毒成分,属国家管制危险物品,且如此管制物品只要通过网络或者地摊购买就能轻易获得,暴露了剧毒化学物质的监管漏洞,并向市政府报送了《毒狗案件频发加强毒针毒药监管刻不容缓》的风险研判报告,提出增强执法司法联动、严格剧毒物品管制、加强网购平台监管、严格物流管理等四项建议,得到了市政府相关责任单位的高度重视,丹阳市市场监管局邀请检察院、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了食品安全领域专项检查。

  案例展示NO .9

  非法占用长江湿地十余年的船厂拆除了

  ——扬州广进船业非法占用长江湿地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提要】

  检察机关上下联动,通过诉前磋商案件化办理促成与行政执法共同发力,促使非法占用长江湿地十余年的船厂按时拆除,为长江湿地保护积极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情故事】

  2008年3月,扬州A船业未经批准在其租赁的扬州市沙头镇100余亩集体土地上建造船厂;2013年8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将扬州A船业所在区域划为长江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2013年至2018年期间,扬州市各职能部门多次对扬州A船业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但扬州A船业一直未能拆除,扬州长江流域湿地生态持续受到侵害。

  【监督亮点】

  2018年12月,江苏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扬州A船业案件线索,交扬州市检察院和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办理。

  12月底,扬州两级检察院立即启动初查程序。第一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理的证据材料、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询问扬州A船业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二步,赴实地走访调研、约谈企业负责人,掌握扬州A船业的现实情况;第三步,运用现场勘验、无人机现场取证等方式,固定扬州A船业侵害湿地的事实。初步查明事实后,2019年2月扬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扬州A船业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对扬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广陵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该院检察长依法向区生态环境局、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沙头镇政府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拆除扬州A船业违法建筑物,恢复生态。

  江苏省检察院汪莉副检察长亲临现场听取汇报、协调推进、部署工作。市检察院在依法询问扬州A船业负责人的同时,释明船业的公益侵害性和侵权责任;广陵区检察院牵头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建立了“专项整治小组微信群”,每两周一次赴拆除现场,五次召开拆除推进会,共同会诊拆除难题,共同磋商确保拆除进度适时推进,并三次约谈扬州A船业负责人,充分释法说理,考虑到扬州A船业尚有3艘在建船只,总造价1.92亿元的客观情况,为保护其利益给予了扬州A船业自行拆除的宽限期。同时,为保证拆除工作安全有序,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协同该公司制定库存旧船限期造完自行驶离可行方案,取得了船业负责人的理解与支持,拆除后继续跟进,推动受损湿地复绿,至此实现同步拆除、同步修复。

  2019年4月29日,在三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双重合力下,扬州A船业自行拆除超4.8万平方米违章建筑,促成被违法占用十年的113亩长江湿地重新与长江相连,公益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得到了平等保护。

  【社会影响】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本案在办理中,省检察院首次尝试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省检察院领导多次亲赴现场听取汇报现场指导,引起市区两级院及区委区政府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促成诉前检察建议与行政执法共同发力,协调各方解决扬州A船业公益保护问题,共同推动扬州长江流域湿地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其次,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发挥其独特优势,立足公益诉讼职能,诉前磋商案件化办理,参与社会治理。该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扬州A船业公益保护问题适时果断立案、针对造船业专业性强的问题邀请造船业专家成立专业化办案团队,查清事实固定证据、通过检察长当面宣告送达检察建议、跟进协同落实建议内容,促进长江湿地生态得到有效治理。再次,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的同时,注重保护民生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实现共赢。扬州A船业拆除会对船厂工人和船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检察机关办案的同时充分民生和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在推动拆除船厂时,合理帮助解决船厂工人后顾之忧,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协同该公司制定拆除可行方案,给予该公司自行拆除宽限期内,最终完成拆除和生态修复,实现共赢。

  案例展示NO.10

  临界少年屡教不改,收容教养矫治教育

  ——仪征市检察院探索收容教养分级处遇措施

  办案单位: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提要】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并不是一味放任,更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多次犯罪仍不知悔改,且无实际管教能力的犯罪少年,通过严格适用收容教养规定,对其进行专门干预和行为矫治,促使其养成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敬畏心理,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案情故事】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间,王某(未满16周岁)单独或伙同秦某(未成年人)采用撬锁、砸门等手段实施盗窃13 次,共同作案7次,窃得摩托车、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35956元。其中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转为治安拘留。执行结束后,王某又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30余起,并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先后被公安机关3次治安拘留。

  【监督亮点】

  调查核实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条件开展调查,重点围绕王某行为性质和家庭管教能力核实收容教养必要性的相关证据。对于王某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曾多次对王某训诫,检察机关也主动与王某谈心谈话,但王某法律底线思维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违法犯罪作为谋生手段。治安拘留执行完毕后,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检察机关认为王某虽然未满16周岁,但情节严重,已达到收容教养的前置条件。为准确掌握王某家庭情况,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前往王某家乡,走访当地村民了解到王某父母离异多年,其父对王某疏于管教,致使其常年处于无管束状态。在王某因盗窃受到治安处罚后,其父用铁链将其反锁家中亦未果,证实家庭已无实际管教能力。

  由于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罪错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在全省尚无先例,在起草检察建议过程中,检察机关依照程序向上级院报请研究,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力求释法说理充分,检察建议书客观指出收容教养制度的实践困境,明确提出“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并不是纵容未成年人犯罪,而应当包含着惩戒、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建议送达后,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会商,统一对未成年人适用收容教养的认识,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调查,启动聆询程序,并积极配合证据收集。

  2019年7月31日,扬州市公安局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对王某收容教养一年。

  【社会影响】

  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屡见报端,血的教训不断冲击人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刑法》确立的收容教养制度正是分级处遇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制度长期成为刑法适用上的睡眠条款,致使部分不具备家庭监管条件的罪错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管教和惩戒。本案中,检察机关面临没有先例可循的实际情况,主动探索未成年人行为性质和家庭监管条件两方面论证收容教养的必要性,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凝聚依法惩治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合力,成功监督收容教养,做法获人民网和《检察日报》专文刊发,成为破冰者,对于探索分级处遇制度、回应民生关切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展示NO 11

  羁押必要性审查护民企促稳定

  ——肖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办案单位: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提要:检察机关以服务社会大局为中心,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服务非公经济紧密结合,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质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对肖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肖某变更强制措施,让其回到企业进行管理,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故事:2018年2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肖某为牟取非法好处费,伙同马某等人,通过其实际经营的泰兴市某肠衣食品有限公司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征税方式进口的stomach(猪肚)、chitterlings(肥肠)、fatends(肠头)、runners(毛肠)等,伪报成盐渍猪肠衣进口。stomach(猪肚)、chitterlings(肥肠)、fatends(肠头)等进口后由马某等人在国内销售牟利,runners(毛肠)进口后由肖某公司自行销售牟利。2018年8月28日,泰州市海关缉私分局以(宁)泰关缉捕字〔2018〕0019号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执行逮捕,同年11月22日,泰州市海关缉私分局将肖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移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4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泰州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日泰州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9月30日,肖某的律师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提出对肖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承办检察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了初审,开展了相关调查并征求了办案单位泰州市海关缉私分局的意见,办案单位表示该案还在侦查阶段,有关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未固定,目前不适宜对肖某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官根据办案单位泰州市海关缉私分局反馈的意见以及肖某刚被批准逮捕满一个月这一客观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暂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了申请人。

  监督亮点:初次办理未果,但承办检察官在走访中了解到,肖某曾获得江苏省“三八红旗手”称号,先后当选过泰州市人大代表、泰兴市人大代表,年满73周岁,认罪态度良好,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肖某实际控制经营的泰兴市某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获得欧盟准入证,产品主要销往欧洲市场,年产值规模最高达4亿元,有职工120人,总资产3000多万元,为泰兴市宣堡镇经济社会发展、人员就业和外贸出口做出了一定贡献,获得江苏省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称号,但自肖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企业暂交由其子管理,因企业之前经营上出现了困难,加上被牵涉到走私一案中,企业经营受到打击,进出口业务受到限制,企业规模萎缩,职工工资从2018年8月份起停发。综合考虑这些情节,承办检察官保持对该案的关注,跟踪案件办理进展,决定在侦查终结后再一次征求办案单位的意见。该案侦查终结移送至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根据相关规定依职权启动对肖某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立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调查了肖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听取了办案部门的意见和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意见,办案部门表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基本固定,肖某具有年龄偏大、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本人曾担任人大代表、为社会做出过一定贡献等情节,再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肖某走私一案涉案金额比较大。通过对调查所取得证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2019年2月1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向该院公诉处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函,2019年2月2日该院公诉处采纳了建议,对肖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社会影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肖某是经营企业的核心人物,该企业自创办以来,对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增加税收收入做出积极贡献,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企业运转不良,工人拿不到工资,工人逐步流失,企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遵守相关规定,无违法犯罪或者影响刑事诉讼的行为,积极盘活企业,企业运营状况逐渐好转,目前已步入正轨,企业原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保障了地方经济发展,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明确指引。

  案例展示NO.12

  一案三建议,刑民并举保障港资企业

  合法权益

  ——泰州某甲商贸公司自买自卖、伪造证据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办案单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提要】

  本案中,乙港资公司无端背负1000余万元债务并失去实际控制权,濒临绝境。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向法院发出3份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及时撤销原判,保障港资企业发展;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过引导侦查,深挖和惩治违法犯罪。

  【案情故事】

  2017年12月,甲商贸公司实际经营人程某某与乙港资公司经营人洪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内由程某某负责乙港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此时,乙港资公司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已经到期,债权人随时可能提起诉讼。于是,程某某制作了《销售合同》、《发货单》,证明乙港资公司向甲商贸公司购买价值996万元的120台针织机、甲商贸公司按期发货的情况。

  2018年1月16日,甲商贸公司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乙港资公司资产诉前保全,并于2月27日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期间,程某某分别聘请程某斌代表乙港资公司、季某某代表甲商贸公司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双方迅速达成调解,法院根据《销售合同》及《发货单》复印件出具了《调解书》,确认乙港资公司应向甲商贸公司支付货款996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2018年4月8日,程某某又以其让会计制作的《还款协议》为依据,以个人名义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2笔借款纠纷诉讼,要求乙港资公司偿还其受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垫付的款项共211.13万元。程某斌代表乙港资公司应诉,迅速与程某某达成调解。经审计,仅账面能够反映的,程某某以支付机器贷款为由从乙港资公司转入自己账户及其关联公司账户的资金就有270余万。

  2019年5月16日,乙港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就买卖合同纠纷和借款纠纷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监督亮点】

  一是深查细挖,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泰州市高港区检察机关受理后随即开展检察调查。第一步,通过调阅所有案件卷宗查询到,本案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销售方已经发货事实的主要依据《销售合同》、《发货单》均为复印件,且无“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间均在提起诉讼之后;庭审过程中,被告毫无抗辩,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有违诉讼常理。第二步,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发现买卖合同原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即程某某,有可能是程某某自买自卖、自己起诉自己。第三步,进一步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存放在乙港资公司的机器型号与《发货单》上记载的发货型号无一对应,程某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不合常理之处,正与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吻合。

  二是刑民协作,移送线索推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调查中,获取了时任乙港资公司副总杨某某掌握程某某倒签合同关键证据的信息。检察机关迅速将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详细指明侦查方向。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程某某在证据面前供述了倒签合同、销毁原件后提起诉讼的事实。

  三是举一反三,推动开展专项审查工作。鉴于程某某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的细节之周全、手段之大胆,很可能不是首次作案,检察机关决定对程某某及其关联公司参与诉讼的案件进行专项审查。经审查发现,程某某还有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乙港资公司出口退税后转入自己关联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

  【社会影响】

  1.依法严惩虚假犯罪。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3份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均予以采纳,并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同时公安机关已经将查清的程某某及其关联公司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公安机关也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服务保障港资企业发展。本案被害人乙港资企业在案件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导致公司运营一度处于停滞状态。通过检察机关监督再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对程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乙港资企业公司不仅及时收回对公司的控制权,让企业经营重新走上轨道,更在案件办理中看到了内地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了继续在内地投资发展的信心。

  3.推动审判机关规范司法。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大漏洞,检察机关与法院及时对接,促使法院开展了“以证据复印件为依据调解结案的专项审查和自纠”活动,强化了司法机关在该类案件中主动调查和审慎审查的意识。

  案例展示NO.13

  家里的孩子有人照料了

  检察机关创新性建议“错时执行”刑罚

  关怀共同犯罪夫妻的未成年子女

  办案单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提要】:

  在因夫妻共同犯罪子女面临监护缺失困境时,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通过调查核实、评估风险,创新性地探索“错时执行”刑罚模式,既发挥了刑罚的惩戒作用,又体现了司法温度,对钝化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治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0日,窦某某、张某某等人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13日,该案被移送至港闸区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窦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均为外来务工人员,无固定工作,且有多次盗窃前科,依法不适用缓刑,如同时对二人收监执行刑罚,其4名未成年子女,将处于脱离监护的不利状态。故港闸区院主动对二人进行实地背景调查,向法院说明其家庭特殊情况,创新性地提出“错时执行”刑罚的建议,获得法院采纳。2019年2月18日,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窦某某、张某某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张某某先行服刑,4月下旬,张某某刑满释放后,窦某某再执行拘役刑罚。

  【监督亮点】

  一、执法有尺度。“错时执行”刑罚是在港闸区院充分调查、研讨、评估的基础之上,在法律的尺度范围之内,提出的严谨而慎重的建议。前期,承办人对窦某某、张某某所在居委会、子女就读学校等地进行走访调查;中期,通过召开检委会,达成“错时执行”刑罚相关意见,并对后续帮扶、教育、实时监督等工作如何开展进行详细部署;后期,港闸区院刑执部门与辖区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共议,成立监管小组,统筹安排,无缝对接。真正做到“爱不缺位、法不越位”。

  二、办案有高度。本案是一件非常简单的盗窃案,但是检察官以更高的站位、更全面的角度来审视、办理案件,真正做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关注民生、服务社会,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拓展工作宽度,提升检察贡献度。不仅化解了儿童监管的缺失困境,避免了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而且有效防控了可能出现的社会治理次生风险。

  三、司法有温度。港闸区院未检部门的检察官及时介入,多次为4名孩子提供物质支持、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及时放下心里包袱,走出父母犯罪阴影,让她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孩子们心理上对办案从敌对到理解的转变。

  【社会影响】

  一是情法相融,惩戒与关怀并举。“错时执行”刑罚既惩戒、感化了违法犯罪的窦某某夫妇,又减少了因父母犯罪给子女带来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该举措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戒作用,诠释了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先行先试,创新与严谨并重。在该案件办结半年后的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父母双方服刑在押、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特殊情形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和更权威的支持,同时,这一文件的出台也充分印证了港闸区院办理此案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三是点面结合,办案与治理同步。该案的创新性办理不仅为检察机关类案办理的方式提供了示范,而且强化推动了港闸区“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使港闸区院与教育局、团委、妇联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出台了《加强新时代法治校园建设意见》,形成聚合效应,合力打造了“青春灯塔”联盟,规模化搭建“李姐普法”团队,为辖区内青少年开展系统化、全方位的法治教育。

  案例展示NO.14

  细分析 强沟通 重效果

  办好全省“检商对话”首例保护民营企业案

  ——姜道志虚开发票案

  办案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提要】

  2019年9月27日,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虚开发票罪的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获得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工商联主席许仲梓及省院刘华检察长等领导批示肯定。

  【案情故事】

  2011年至2015年,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发盐城市大丰区某小区项目过程中,为了少缴税款,身为董事长的姜某甲与公司财务主管田某某(已判决)计议,安排并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姜某乙,会计许某某、徐某某等人(均已判决)通过伪造开票资料,虚列、虚增项目实际工程量,为该公司从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8张,虚开金额共计1.7亿余元。2017年8月19日,姜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补交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6363万余元,房产税、印花税合计5.7万余元,滞纳金2446万余元及罚款合计3184万余元,国家损失全部挽回。

  【监督亮点】

  鉴于犯罪嫌疑人系民营企业家,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大丰区检察院深刻把握“两高”规定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保护的区分度,慎审、高效办理案件。

  一、全面审查案件,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一是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专案组,由分管检察长牵头、员额检察官参加,先后召开三次案情分析会,对涉案人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察微析疑,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同时,聘请税务、审计、建筑业专职会计担任顾问,召开咨询评议会,对涉案的每一笔数额进行甄别、增减,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二是慎重把握起诉标准。对姜某甲涉案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认为其虽虚开发票1.7亿元,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及时补缴全部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金,国家损失全部挽回。综合判断其法定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法定条件。三是依法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该集团公司有下属子公司10家,在建工程项目9个、员工4000多名,为当地纳税大户,如果对姜某甲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并提起公诉,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对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及社会就业带来较大冲击。

  二、倾听多方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司法办案社会效果。一是倾听执法部门意见。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与公安、税务部门多次沟通会商,全面了解企业纳税及经营状况,并召开案件专题研讨会3次,听取公安部门意见建议,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二是与地方人大充分沟通。姜某甲系地方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人大的批准同意,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其企业所在地两级人大常委会相关意见,结合相关国家政策,依法谨慎办案,防止出现“案件办了,企业跨了”的情况。三是吸纳省工商联建议。该案层报省院后,省院启动与省工商联的“检商对话”机制,得到省工商联发函答复。办案人员认真吸纳建议,充分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依法对姜某甲依法从宽处理。该案被省工商联评为“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三、综合运用机制,最大限度贯彻新时代检察办案理念。一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办案过程中,大丰区院对于该案同案犯已被判处刑罚,如何处理姜某甲犯罪问题有分歧,盐城市院及时研究案情,最终市、区两级院达成一致意见,并积极向省院汇报,相对不起诉意见得到认可支持。二是积极促进认罪认罚适用。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贯彻省院释法说理工作办法,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强与姜某甲的辩护人沟通,传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善意,促进案件的高效办理。三是规范快审快结机制。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依托检察机关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让案件进入诉讼“快车道”,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讼累。该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14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社会影响】

  此案系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建立“检商对话”机制以来第一案,是基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高检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家案件的具体要求的生动实践,体现了基层检察机关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为和主动担当。

  案例展示NO.15

  占用河道的亿元违法建筑被拆了

  盱眙县检察院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守护淮河生态经济带

  办案单位: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提要】

  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是中央关注重点,盱眙县检察院积极守护淮河生态,为高质量发展助力,历时300余天,持续跟进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有效履职、拆除未经审批违法占用淮河河道的亿元违法建筑,恢复了河道原状。

  【案情故事】

  2018年初,盱眙县检察院在公益损害巡查中发现,沿淮河流域非法占用河道现象突出,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大河大湖生态司法保护专项活动”。

  在专项保护活动中,位于河桥镇打石山附近的淮河干流河道内几幢“黄楼”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原来,这些建筑是甲公司自2016年起将河道里的滩涂和池塘填平后建造的,包括2栋办公楼、4座粮食仓库及水泥路面和围墙等,建设面积1.6万余平方米,按市场价估算价值超亿元,占用了河道150余亩。这些建筑建设时既无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未经国家淮河管理委员会批准,属于在淮河、洪泽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法建设,虽经水利部门通知要求整改,一直没有取得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18年3月1日,盱眙县检察院决定对此立案。

  这些建在河道里的建筑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是否应当拆除、如何拆除,检察官继续着手调查,他们走访了国土、水务、行政审批等9个部门,并联合其中五家召开了联席会议发现,发现该项目虽然有立项有审批,但是却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缺少了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未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强制清理拆除。

  同时,他们也调查了项目的行政审批流程,原来,为了尽快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取得银行抵押贷款,甲公司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伪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也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定。

  因此,甲公司非法占用河道进行建设的行为触犯数个行政法规,依法均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且两种行政处罚的结果,都是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检察官依据“一事不二罚”、择优补强的原则,优先选择水行政执法为主,建设管理执法为辅的方案,以水行政执法为督促履职的切入点。

  2018年5月21日,该院向负有水行政执法权的县农业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他们依法履职,对甲公司违法占用河道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同年7月6日,县农业委员会书面回复该院,因甲公司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要暂缓行政执法行为。2019年元旦前后,该院调查核实,发现该行政诉讼在2018年11月27日已被法院驳回起诉,阻却事由已经消除,行政机关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于是,1月6日,该院再次向县农业委员会发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为了化解强制拆除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检察官建议甲公司通过诉讼途径挽回经济损失,最后,经多方共同努力,甲公司选择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相关经济损失另案起诉,并于2019年1月20日全部拆除清理完毕,恢复了淮河河道原状。

  【监督亮点】

  一是彰显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价值,面对占用河道的亿元违法建筑,面对因企业巨额利益带来的多方博弈,检察机关巧妙寻找突破点,优先选择水行政执法为督促履职的切入点,并持续300余天跟进监督、突显检察建议刚性,推动水行政执法有序进行,恢复了淮河河道原状,保障了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有效化解拆除违建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推动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促使甲公司选择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三是现场观摩释法,全市水行政执法部门在拆除现场召开了观摩会,真正做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维稳一方。

  【社会影响】

  淮河是中国七大河之一,淮河生态经济带的发展受到中央高度关注,《国务院关于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要求着力推进绿色发展,改善淮河生态环境。该案的办理对于保护淮河生态、促进依法行政、推动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也为检察机关履职尽责、开展大河流域生态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积累了丰富经验,相关做法被《检察日报》整版、《江苏法制报》头版报道,同时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办案经验总结也被省检察院《检察情况反映》刊发,并被省检察院推荐到最高检参评全国“优秀检察建议”。

  案例展示NO.16“等”外行政公益诉讼案促210名学生返校复学

  ——全国首例义务教育领域督促履职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提要】

  检察机关探索“等”外行政公益诉讼,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未成年犯罪率总体下降66.1%,重点区域未成年人犯罪率环比下降70.5%。

  【案情故事】

  2019年3月,沭阳县检察院通过梳理2017年以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涉罪未成年人中,义务教育阶段辍学人数占比37%,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县

  教育局怠于履职,致使部分未成年人长期辍学在外,且对辍学现象无有效治理举措,有违公益事业保护。针对以上问题,2019年6月19日,沭阳县检察院向该县教育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县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专项整治行动,召开全县控辍保学工作会议2次,建立考评、月报制度,签订控辍责任状180份,下达整改通知书52份,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相关学校校长14人,相关单位和个人被纪委问责2件。截止10月,210名学生被劝返复学,占比86.4%,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9%。该检察建议也引起宿迁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沭阳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2019年1号文件出台《沭阳县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确保全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2%以上。宿迁市委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范围。

  【监督亮点】

  1.延伸职能,发现“等外”公益诉讼线索。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大量涉罪未成年人九年义务教学阶段辍学问题,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梳理查摆、深挖细究,暴露出县教育局未依法履行控辍保学职责,致使大量未成年人义务教学阶段辍学问题。同时以此为切入点,未检部门联合民行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论证3次,结合多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应当将此纳入公益诉讼的“等”外保护范围。

  2.注重取证,为“等外”公益诉讼提供支撑。未检部门与民行部门成立三个专项办案组,针对县教育部门是否充分履行义务教育统筹管理职责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对教育局走访调查,对辍学未成年人及家长谈话32人、对27个乡镇及11所学校进行走访,搜集证据46份,发现部分学校存在学生分优差教育培养、学生挂学籍、老师劝退学生、拒绝学生返校学习等情况,对辍学学生没有积极进行劝返,未对辍学学生劝返无效情况予以书面汇报至教育局及当地政府、村委。而教育局未建立流失学生档案,对学生是否辍学依靠学籍是否在校掌握,导致挂学籍的隐性辍学现象仍存在,从而证实县教育局履职不到位,有违公益事业保护。

  3.突显质效,推动建立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针对调查取证中发现的问题,检察院从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考核问责机制、动态关爱机制几方面督促教育局把好义务教育出口关,切实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将控辍保学纳入工作考评予以监管,同时加强对农村、贫困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同时提请党委、政府支持,深化监督质效,在全县实现“动态预测、齐抓共管、精准帮扶”的控辍保学监管体系,使整改效果得到长久巩固。根据10月份控辍保学月报信息,辍学学生比9月开学减少13人,辍学率下降了0.005个百分点。对9名辍学风险较大的学生,指定专人负责,一对一帮扶。

  【社会影响】

  该案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等”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监督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工作。苏北地区经济欠发达,留守儿童多,隐性辍学的未成年人相对较多。未成年人辍学后闲散于社会,加大了受不良因素侵染风险,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等”外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深挖案源,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并持续跟踪问效,提请党委、政府支持,形成监督合力,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新需求。

  案例展示NO.17

  依法对周某友等31人提起全省首例大气

  污染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周某友等5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获得环评审批的情况下,在徐州市铜山区建设冶炼炉,通过为他人焚烧废旧电路板收取加工费的方式谋利。截至当年11月,为周某武等26人焚烧废旧电路板及混合物2570.95吨。经环保部门认定,废旧电路板及混合物均为危险废物。2019年2月1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全省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和鉴定费、公告费合计1146.7万元。

  【推荐理由】

  大气环境污染因其流动性、扩散性特点,难以及时取样检测、定性分析和准确认定排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办案难度较大。本案涉案人员众多、身份结构多样、法律关系复杂,必须在厘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科学认定损害后果,精准适用法律。

  一是准确查明污染物数量。对非法处置污染物的全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取证,调取了记账笔记本、活页纸、欠款单据和收款收据等书证,对现场进行勘验查明危险废物重量,结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焚烧数量,然后通过科学计算得出污染物数量和环境损害数额。

  二是科学认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针对大气环境污染的特殊性,通过科学鉴定查明污染物成分、污染机理和损害后果,采用规范的方法计算修复成本。经鉴定,废旧电路板焚烧后铅汞等低熔点金属会产生挥发废气、含溴和二恶英等有毒物质废气。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生态修复费用为722.95万元。

  三是精准判定侵权责任。涉案人员既有场地经营者,也有“来料加工”者,还有受雇佣参加者。本案综合考虑各被告在非法处置过程中的参与性质、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要求其分别对全部或部分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四是依法确定责任范围。对于现场查获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系为消除污染后果采取的必要措施,属于修复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合理支出,应当由各被告按照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予以分配。

  【指导意义】

  本案为刑事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侵权损害,涉及不同法律性质的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需要严格区分刑法和民法在证据标准、归责原则等方面的不同,精准判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因尚有部分“来料加工”者没有到案,刑事部分仅认定了已经归案的加工者焚烧的危险废物数量1400余吨。本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基本事实。按照当事人自认,结合其他相关书证,将实际处置危险废物数量提高到2500余吨。同时,在共同侵权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确定侵权责任承担形式,即非法焚烧点的经营者对全部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来料加工”者在各自焚烧数量范围内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雇佣单纯从事劳务活动的工人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展示NO.18

  连云港海域非法盗采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办案单位: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9日至5月11日,被告李某兴、苏某冬、杨仁某春、苏某兰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以航道清淤的名义,用采砂船多次在连云港市东侧海域采挖海砂,累计采砂22944.15立方米,销售22200立方米,销赃数额人民币865800元,尚有744.15立方米海砂(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440元)因被查处未能销售。被告时后成在明知苏某冬、李某兴等人系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事前通谋,并以人民币60万元多次收购海砂10300立方米用于销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评估,采砂引起的附近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的海床损害、受损海床生物多样性期间损失、生物资源损失合计折合人民币90.8万元。

  检察机关以“四检合一,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办理案件,坚持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同步开展,综合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全方位精细化办理案件。

  监督履职情况

  一是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官办案组到案发海域、海砂冲洗码头进行查勘,明确非法盗采海砂的地点、海砂上岸地点的现场情况,调阅了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效果。

  二是同步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办理刑事部分的同时,针对盗采海砂损害海洋生态的实际情况,办案组织积极启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工作,聘请鉴定机构对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调取相关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是对案件造成的生态损害全面追偿。不单纯追求案件对海底资源造成的损害,同步对生态损害进行鉴定。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非法采砂案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计算采砂造成的海床原始结构、水源涵养量等损害以及为恢复受损害生态环境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评估,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对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给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水生生物资源量进行评估,共同制定了科学的生态修复方案。

  四是同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该案发现由于海砂交易利润巨大催生出一批海砂交易“中介”,这批“中介”团伙分工明确,采砂运输、卖砂卸货、催收货款一条龙,其中海砂冲洗和倒卖是关键环节,需要利用内河码头来进行。对灌河流域码头进行了调查,发现多处码头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个别码头甚至存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无证运营”的情况,致使多个码头长期处于运行不规范状态,部分小码头使用者甚至是非法盗采海砂的同案犯,严重污染灌河及周边环境,并危害航道安全。遂向县内的港口局发送检察建议,要求对灌河码头开展专项整治。

  社会效果

  1.检察机关和政府同向发力,对灌河岸线开展了一次专项整治。灌南县检察院及时全面履行检察权,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灌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204国道大桥以下的下游54座非法码头开展了集中专项拆除。码头的经营者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灌河的生态、航道安全带来的巨大威胁,积极配合政府主动拆除。使灌河岸线得到了恢复,生态得到了恢复。检察机关与政府同向发力,开展了一次灌河岸线码头的专项整治,保障了港口工程基础设施的运用安全进而保障生态安全。

  2.对海砂开采流向等开展专项调查,向江苏省政府提出有益建议,目前专项报告已被中央办公厅采用。依托非法采矿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展开海砂开采专项调查,形成《河沙限采后海砂成为新的“软黄金”海洋非法采矿案件四大新特点亟需引起重视》专项报告,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委的高度重视,目前,专项报告已经被中央办公厅采用。

  3.灌河是苏北唯一的山水林田湖海生态系统,检察机关通过跨区划集中管辖和“四检一体”办案模式破解流域治理难题。本案从刑事案件出发,找准生态治理、社会治理着力点,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保障了港口工程基础设施的运用安全,维护了生态安全。

  案例展示NO.19

  跨省监督一起冒用身份信息案获再审改判

  办案单位: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

  【关键词】

  跨省监督 纠正审判违法 错案改判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6日,陈某甲在河南省周口市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地交警查获,因自知系重特大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并被网上追逃,遂冒用其哥哥陈某乙的个人信息和身份参加诉讼,被河南省周口市某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1月4日,赣榆区院在审查逮捕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发现上述线索并迅速核查,并向周口市某区法院发出审判纠正违法通知书,6月5日,该区法院再审撤销陈某乙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判决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

  【检察办案】

  一、严格审查事实与证据

  2019年1月4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向赣榆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陈某甲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中有一次提到,其曾于2017年3月在河南省周口市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后冒用自己哥哥陈某乙的身份信息被定罪服刑,但在之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再未提及此事。

  二、释法说理获取真实供述

  承办检察官在提审过程中,重点讯问了该起危险驾驶犯罪的相关情况,经过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思想工作,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终于将醉驾定罪服刑的经过详细供述,并交代了其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在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情。

  三、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移送证据

  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相关资料,确认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刑罚期满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构成累犯。同时确认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关于冒用其兄陈某乙身份信息认罪服刑的供述属实,在提交本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向河南省周口市某区人民法院发出审判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向周口市某区检察院发出重新审查相关案卷材料、查清相关犯罪事实的公函,并将调取的相关资料同时邮寄给当地法检两院。河南省周口市某区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于2019年4月25日将再审决定书邮寄赣榆区检察院。同年5月30日,河南省周口市某区检察院、法院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判决情况】

  2019年6月7日,河南省周口市某区法院通过再审后对陈某甲危险驾驶案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该院(2017)豫16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一、严细审查案卷,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发现相关问题之后,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适时参与侦查,不依赖口供办案。在提起公诉之前及时调取相关影响定罪量刑材料。

  二、强化监督职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该案被冒用身份信息的陈某乙是一名大货车司机,长期从事长途运输业务,机动车驾驶证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因为陈某甲冒用其身份信息被定罪处罚,虽然服刑人员是陈某甲本人,却会直接导致陈某乙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五年内无法申领的严重后果。对陈某乙的个人及其家庭的生产生活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检察机关从尊重案件事实、保护无罪之人的利益出发,及时纠正了这起错案,维护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注重联动配合,推动跨区域审判监督取得实效。

  在受理案件之初,承办检察官就敏锐地发现本案特殊性。其一是本案事发地远在千里之外的河南省,跨省调取相关证据存在诸多不便,检察人员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多次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相关证据,为该案之后的再审改判打下了坚实基础。其二是河南省周口市某区法院在收到本院审判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次日即电话联系赣榆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后,之后的再审开庭地点选择、再审判决书的送达都与赣榆区检察院充分协调,委托赣榆区检察院代为送达和处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

  【社会影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是法律的任务。办理该案检察官坚持把好案卷质量审查关,防止冤案错案发生,审查案卷心思缜密,办理案件精益求精,以检察官的职业担当保障办案高质量。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专门批示,肯定这起案件“是在办案中监督和在监督中办案的范例,值得全省检察机关学习”。

  赣榆区检察院面对该起案件,从尊重案件事实、保护无罪之人的利益出发,始终将维护公平正义放在首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该案撰写的宣传文章被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交汇点刊发后,被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正义网微信公众号、江苏检察在线等十余家新媒体转载。入选省院2019年第二季度典型案件,系该期唯一的审判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展示NO.20

  强力纠正漏捕,捍卫司法公正

  ——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纠正漏捕一特大新型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传销案2名被告人

  办案单位: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提要】

  坚持起诉的精准性和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并举,在彻底摧毁传销组织的同时,充分行使追捕监督智能,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具有极好的司法公正示范效果,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了检察贡献度。

  【基本案情】

  该案因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于2016年3月接匿名举报卢英杰等人以“互联网+”为幌子在连云港地区推广“虚拟货币GGP共赢积分”项目案发。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卢英杰、韩乐、张欢、于立新、成红杰、王剑峰等人依托注册成立的全球通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运行 “全球通用共赢积分”项目,注册网址为http://o.ggpone.com 的会员网站,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在连云港市海州区等地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借助

  http://www.btc100.com

  网络平台(简称BTC100网站)交易变现。同时,为了发展更多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并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按照被告人卢英杰等人安排,被告人陈秋文、被告人周兴博、被告人周骄阳均参与了管理经营。被告人禹学斌、被告人任秋萍分别于2015年底先后加入 “全球通用共赢积分”项目,后共同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宣传该GGP项目,通过发展下线获利。经查,截至2016年4月底,该传销网络中有30个层级,10905个网站会员账号,客户总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

  【监督亮点】

  1.缜密阅卷,重点讯问。审查起诉阶段,经阅卷审查,被告人禹学斌、任秋萍作为山东莱州市的地区性传销头目,系批捕在押;但作为发起人的成红杰、王剑峰却被取保候审,经审查,王剑峰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且认罪,但成红杰系被抓获归案。初步审查,同案犯之间的强制措施可能存在不公平现象。遂拟定讯问提纲,就其认罪态度、地位作用和赃款去向进行重点核实。经讯问,被告人成红杰、王剑峰翻供,否认参与传销活动和自己的发起人、股东身份,提供证据否认侵占事实,并声称申诉上访且试图干扰办案,在第二次传唤讯问时,不按时到案接受谈话,公然向司法机关挑衅,态度极为恶劣。

  2.引导侦查,驳斥辩解。在退查时,从言辞证据和客观证据两方面抓起,主抓证据间的相互印证,进一步固定成红杰、王剑峰侵占公司财务的证据,从而查明,成红杰以所谓金丝楠木家具的名义,侵吞1150万;王剑峰以字画的名义,侵吞298万。

  3.区分层次,夯实地位。全盘审查,详细论证,同时结合网络资源类比分析既往传销犯罪案例,将该起传销案件被告人分为发起人、地区传销头目、对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三个层次,论证得出成红杰、王剑峰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发起人地位。

  4.强力追捕,监督执行。针对同案犯地区传销头目已经被逮捕,但被告人成红杰、王剑峰在GGP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更为重要,翻供且不利于追赃的情形下,从适用强制措施的均衡角度,及时追捕,在逮捕决定做出后的执行阶段,基于被告人拒不到案,督促侦查机关上网追逃,确保逮捕决定的坚决执行。

  【社会影响】

  1.认罪伏法,主动退赃。被告人王剑峰在逮捕后24小时内的第一次讯问中当即认罪伏法,认可自己的传销犯罪事实,其挑衅司法机关的气焰依法予以遏制,且明确承认自己以字画的名义侵占的298万系公司财产,并结合个人经济能力立即退赃100万。

  2.全链条打击,摧毁传销。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对该起涉案金额3.2亿余元假借“区块链”名义开展传销活动的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该案被一审判决有罪后,被告人上诉,2019年9月25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主刑部分,判处成红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8万;判处王剑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

  3.化解办案风险,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该案的成功办理,化解了办案风险,对日益突出的新型互联网传销犯罪的打击具有警示意义,形成办理“区块链”、“互联网+虚拟货币”新型传销类案指引。以该案为范本撰写的《如何办理“区块链+虚拟货币”式传销案件-以卢某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为视角》刊发于《清风苑》中。2019年12月3日,该案入选为最高检发布的“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之一。

  4.发挥检察贡献,防范新型传销。该案先后被《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连云港日报》等纸质媒体及正义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交汇点、江苏检察在线等新媒体共30余家媒体报道,宣传平台广、传播内容深、形式丰富,结合案件释法说理,收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普法成效显著,为广大群众针对新型传销诈骗上了生动的一课,发挥检察贡献度,落实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作者:  编辑:夏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