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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2020-12-16 09:19: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我国线上经济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但与此同时,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显示线上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竞争风险和隐患。

  12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阿里收购银泰、阅文收购新丽传媒、丰巢收购中邮智递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罚情况,三家企业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据12月14日中新网)。

  虽然这三起案件的情况并不算复杂,都属于达到了我国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反垄断审查的门槛而没有申报,此前也有过此类案例,但由于这三起案件所涉及的经营者都是经营规模大、受关注度高的企业,仍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这三起案件受到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们都涉及协议控制架构(VIE)情形,因而问题相对复杂一些。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在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门槛主要是考虑控制权和营业额这两个要素,并没有将VIE架构排除在申报要求之外。因此,当涉及VIE架构的交易达到控制权和营业额门槛时,企业也应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实际上,2020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无条件地批准了上海明察哲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环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而且,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此次处罚是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涉及协议控制结构企业违法实施集中作出行政处罚,对规范涉及协议控制架构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处罚,三大企业分别受到的罚款只有50万元,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处罚力度不够大。但是,这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所能给予的最高数额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确,目前我国对上述行为的罚款额度偏低,威慑力有限。不过,根据今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有包括“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在内的违法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这一规定被采纳通过,那么将来这类行为的法律风险就要大很多。

  相对于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商业模式多变,交易结构和竞争生态都很复杂,这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平竞争是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加强反垄断监管,通过反垄断执法着力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当然,积极推动反垄断法修订工作,细化反垄断法律制度,并结合行业特点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才能增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为竞争规范有序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高斌  编辑:绪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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