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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发生了蹊跷事……
2021-07-28 14:33:00  来源:正义网

  一处房产“许配”两家,均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而两位买家竟然凭着各自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分别与住建部门签订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山东省单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这一“蹊跷事”,于是顺藤摸瓜,揪出了相关行政部门在认定“被拆迁人”问题上存在的违法问题,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后,及时维护了实际产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6年9月29日,刘某分别与王某、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未进行产权登记。刘某去世后,其长子刘某君和次子刘某清起诉王某和高某,要求返还案涉房产,但未获法院支持。2019年5月,该处房产面临拆迁。王某、高某凭借各自持有的《房屋买卖协议》分别与单县住建局签订了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7月16日,刘某君、刘某清向单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单县住建局与王某、高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单县法院经审查,支持了刘某君、刘某清的诉讼请求。

  2020年8月,单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其他行政诉讼监督案时了解到这一发生在房屋征收领域的“蹊跷事”,同时还听说,这类情况不止一例。检察官判断,单县住建局在认定“被拆迁人”问题上有可能存在违法问题。通过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89件同类型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检察官发现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房产的实际权属人认定错误的情况普遍存在。

  拆迁工作与每个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而负责此项工作的单县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没有严格依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拆迁房产的法定权属人;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也未能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在多起拆迁中存在错误认定被拆迁人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实际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单县检察院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向单县住建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提高人员素质、夯实执法基础,加强对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等情况在征收前做好组织调查、登记、认定工作,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单县住建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表示将安排专人专班进行整改,要求拆迁实施主体在拆迁公告阶段就到有关部门调取片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在签订征收协议时如实际权属登记人不到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由实际权属人出具相关证明或由县住建局法制科与征收办派驻人员调查核实,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做好拆迁片区内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工作。此外,如遇到因继承、婚姻等导致权属不清且又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将依职权引导当事人到法院通过析产诉讼解决,解决完毕再签订协议。

作者:郭树合 李洁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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